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6 页/共 49 页

五、议:小白糖笼箨,仍照旧例八斤,不得过重;如违闻众,禁不与交关。   六、议:凡到各廍采买小青,其笼箨务必就该处用小粮明除;倘有私情,被检查察出过重,定罚金充交地方官。   七、议:笼重糖色,有照约遵行。则我郊采糖,无论在郡、在乡,其银依六钱八分为准,以循奋规。如有奸猾之客,胆敢再弄弊异端,我郊查出,即将该糖议罚,决不姑宽。而我组合中诸同人,亦应一律交货分栈,贩客钻脚照约章而行;如违者查知,公拟议罚,以杜将来之弊云耳!   八、议:干净生麻粕,每十块应九十二斤。如砂糖麻粕,十块应七十五斤为准。如轻重者,议罚演戏全台。   九、议:福肉茄苜,每包装五十外斤。茄苜箨,议订二三斤,不得过重。如违,公罚演戏一台。   十、议:采盐水港地方之砂糖,该厅组合,每件订抽银六尖,原系蔗主、糖主、买主各主,均分二尖。今日,我台南郊商各号,如采盐水港砂糖,坐卖主,每件二尖,不可坐他六尖,如违规者,议罚。   光绪三十年十月日   旧历甲辰年九月日   台南三郊商业组合谨白   第十二磅工章程   台南三郊组合公评安平海关口磅工章程   一、自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即旧历丙午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凡有安平关口轮船帆、舟重轻各货磅工兼上落岸苦力工银,照左开公订,分别定额开给工资,概用台票为准。   一、重经货,如三百斤以上,每件磅工订银五占。   一、同,二百斤以上,同订银四占。   一、同,一百五十斤内外,同订银三占。   一、轮船帆舟一律,砂糖、米、麦、麦仔、荳、麻,另捆三粒;福肉、棉花、草席双篓庄、福壳等货磅工兼上落岸,每件订银三占。如上岸者,半额。   一、福肉一小包,五十外斤,磅工一占二厘。   一、福壳单篓庄磅工,上落岸,公订一占五厘。   一、轮船帆舟,一律、薯签米、香脚、笼纸、布袋每捆五十脚;五印醋、绍兴酒等磅工,上落岸,公订每件一占。上岸半额。   一、绸仔、井澳布、紫布、麻苎布磅工,上落岸,每同一角。   一、孤支花金、西金、白古、粗纸磅工,每支二角。   一、生粇、麻、茶粇,每百块磅工一角六占。上岸半价。   一、菜圃、豆盐,每砽磅工七厘。上岸每件三厘半。   一、皮仔、末仔,每粒磅工七厘。上岸,每粒三厘半。   一、福丝,每支磅工三厘。上岸半额。   一、铁桶、生茶、桐油、乌油,每三十外斤;米袋装花金及什货四十斤内外,每件磅工一占。上岸半额。但生茶、桐油装柴桶者,二占半。   一、各重轻货及汕头入口等货,以四百外斤至五百外斤,每件订磅工七尖。   一、监督人每日上午十时到关口办事,至午后四时方准退回。   一、苦力人每日常川十名,如多舟多货,临时加添足用,以应接货利便。   一、过磅重轻货,应支工银若干?预先立单,交付报关人转呈行主。其工银,订每礼拜日,监督人亲赴各行,向行长支领。如组合外列位宝号,应工银现日缴交。   一、如遇多舟多货,无苦力接货者,听货主向监督相商,雇用添人。   一、如遇风雨不虞,苦力须速行照顾。若无苦力照顾,虽经过磅后,听货主自行再雇搬。其雇搬工银多寡,应由磅工之内扣抵,或临时再共商加贴工银。   一、有过磅无过磅,仅搬上岸,照公订例支收,不得多支等情。倘货件而无苦力夯搬者,不付工银。   一、苦力人等,听货主指挥利便,不得刁难。   一、航轮舟重轻货上岸,过磅放行之后,苦力照例夯搬落水,交付驳船。如违者,将工银扣抵。   一、各货无列明在单内者,照货自由类推之,应多少工银再商。   一、货物须宜小心照顾。如故意挑掷,被其损害者,订照该价格赔偿。   以上计二十五条,公同签定约束章程。如监督人或苦力者不循规约,违背无理者,常必会众公革,决不宽宥。特约。   一、光绪二十九年所印磅工例金,自四月二十九日,以作废纸无用之章。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旧历丙午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南三郊组合事务所公订   第十三请愿书   禁用私钱以除民害而益地方议   且夫!制出钱而国赖以兴,私钱来而民受其害。璧等访闻:近日有奸商,由朴仔脚购买私钱六七百千,运来澎湖,要换银票。窃惟:私钱之不利于地方,其害有四焉!此固官斯土者所宜留心稽查者也。澎湖不出糖米、布帛、杉木、砖瓦各等件,所需糖米、布帛、木瓦各件,皆赖台湾、厦门运来。而台湾、厦门之船只,所有运载糖米、布帛、木瓦各件来澎湖贩卖者,皆要龙银、英银、佛银,不要私钱。其私钱之不利于商,其害一也。乡村农圃所种蔬种,必挑到妈宫城市贩卖,而城市之人号曰关口。百姓其买蔬菜,皆用私钱以与农夫,而农夫则将私钱向街路买物品。而商人见私钱多,而制钱少,其物品价格必要抬高。其私钱之不利于农,其害二也。海口渔人所捕有鱼虾,必挑来妈宫城市售卖。而城市之人,所有向渔人沽买鱼虾者,亦皆插用私钱。而渔人就此钱,转向街路买什物,而什物之价格定然要高昂。其私钱之不利于渔,其害三也。日本占领台湾以来,或修官衙、或建宿舍、或筑炮台、营房、或造码头,各工俱兴。而土木匠以及苦力民夫,每一工一人多少金?官长则给龙银票、制钱与苦力头,而苦力头居多不廉之辈,将龙银票提到街路,向奸商兑换私钱,散给工人。则苦力头与奸商仅知有益于己,而不恤贪民之困苦。其私钱之不利于工,其害四也。有此四者之害,若不及早严禁,则一奸商射利于前,而众奸商效尤于后,其贻害伊于胡底矣!此私钱之弊宜绝,不可不早禁也。伏乞厅长大人察夺施行。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日   澎湖厅参事蔡汝璧、谢赞   第三节特许营业   第一谕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