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商事编 - 第 3 页/共 49 页

光绪二十五年已亥旧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黄泉春,借过香铺芳义和公七三银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愿贴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敬仙祖妈千秋,记在簿为凭。   玉吉司   蔡馥馨在银黄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银十二元。   陈震明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来插炉四元。   光绪二十五年庚子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锦芳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王吉司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蔡馥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陈震明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元。   光绪三十年甲辰旧历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吴振馨收过黄泉春利息七三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振尚仪收过黄泉春利息银二十四元。   光绪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东炉主。   第四郊规   鹿港泉郊规约   同立合约。泉郊金长顺炉下等号,为重新规约,以杜弊窦事。窃维立纲陈纪,政令所当先;革故鼎新,权宜为最要。粤稽我郊,开自乾隆之间,前哲创有炉主签首之称,章程森布,炳炳煌煌,尽善尽美。无如,国帑带累,年年生息;郊费浩繁,日日应需。   虽鸠分取资乎货石,而货石还赖乎同人,准情酌理,和衷克谐。迨乎法积久而生玩,旧章不闻;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谁复?兴言及此,良可叹也!用是,咸集重新妥议,以炉主统合郊事务,以签首掌各船鸠分,协力赞襄,同心共济。愿诸同人恪守良规,勿朝议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则郊运隆兴可计日而待也。谨列条章,公诸同鉴,是为约。   一、值年炉主筶东△△号,岁凡一易。历圣母诞辰之日,请我同人各宜踊跃到馆,齐集筶定新任。如有借口不前,先以情谕,继以理劝。若复坚延推诿,是以一忤众,则以违规禀卸,务祈自爱,勿伤和气。新东既定,接篆速听自择,缓尽五月为期。如复挨延,移东易西,又非合议,公订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归新东办理,无干旧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词。此苦乐相承,一年一换,是老例所不能移也。慎之,慎之。   二、延师均当一年一换,前章已有明约,炉主不得擅留擅请,而诸朋亦不恃势强荐。万一弄权有伤和气,如炉主要请何人,先问众公议,妥择品德兼优,声望济美,方可延请。倘才有余而品不端,即仍行再为妥举。炉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荐混请,致干公责,违则禀究不贷。   三、炉主统合郊事宜,第恐费繁利纯,入不供出,万一有亏,小则炉主填用,多则结账请议,就号先需。其需之项,俟鸠用盈余,照额领回,俾任者踊跃办理,则郊运隆兴可指而待也。倘有一二阻挠不遵者,问众公诛。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应否捐需,或多或寡,照号公平匀摊,分别派出抵款。俾公事有济,不得藉词挨延,贻误地方。轻则问众公诛,重则禀官严究。   五、自昔遗下所欠国帑一千七百两,每年缴纳生息利银,必须年清年款。如逢列宪要追母项,严行急切,议就各号先需缴完,不得推诿。此系国帑关重,各宜自慎。   六、本馆事无大小,以及议儎传帮,凡有传请,诸同人不论缓急,立传立到,以便集议。幸勿推诿不前,抑或到馆缄默,背后生议,擅与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废坠郊规,贻害公事。小则议罚,大则议究,各宜共凛。   七、诸船长行车额原自有定。如新到之船,立册写儎,车额定后,一体交关,不得更易。倘出海诡作,不遵帮期,无端弃旧讨新,篡越规矩,先以理较,如敢恃强弃退,问众议诛禀究。祈诺同人勿与私相授受,自损我郊之规矩也。   八、我郊诸号配货,不准取巧变号,藉称郊外,及与出海私相授受,隐匿抽分。察出,问众公诛,一体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   九、议船帮儎价,郊客、船户交关,若鱼水相依,如长短缓急,必须因时制宜,当以公平为准,郊客不得刁措。而出海亦不得恃势诈索住船,行家莫为船户把弊,违则一体重罚。   十、诸船进口,如欲越港,不论福州、厦岛、东石、后埔、默林等澳,该出海务必到馆预先声明。如若假藉诈称,明系故意乱规,走漏抽分,察出公议重罚,决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帮期已定,缘单起后,越日收批,向来规矩,确定不易。倘未见缘单先后号批,显有隐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罚,违则以生息禀究。   十二、凡有船越港,船儎议贬二点,新船议贬一点,此系老例。如往五功、番挖二港装下,再入鹿港揽儎,应传儎资贬五点,实为公议;如敢故违,杜绝交关。祈诸同人各宜自爱,勿与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规。挺出海之威风,损我郊之志气,见小失大,致乖议约,自取其咎。凛之慎之。   十三、盖公戳规例:若非我郊公事,无论郊内外有人托盖,或签禀,或批信,以及大小事件,该值年炉主必将事情逐一问众集议,妥则允盖,登记号簿,以便稽查,不致混淆干碍。此系至公无私,并非一人所能自主也。   同治年月日   泉郊金长顺等号同立   第五之一郊规   窃谓:创始规模,原乃先志;重新整饬,出乎众心。惟我厦郊自开辟伊始,万商云集,生理日见兴盛,是以先辈议设厦郊金同顺,定立条规,历年以来,俱各照章办理。无如,年久月深,兼之去年地方匪乱,所有厦郊公事,诸多窒碍,致使值东,遇事垫费,每逢过炉,均皆畏缩推诿不前,上行下效,郊中之事几成废坠。推原其故,皆由不循旧规,而使经费无从措出,实有负先辈创始之苦心。兹幸地方安靖,风俗焕然一新,似宜重为整顿。爰即邀集众等,公同妥议,再定章程,约立条规,开列于左,俾得遵循。但愿诸君,各宜踊跃,共襄义举,以垂久远勿替,云尔。   计开:   一、公议:各郊户每年配运货物,应照旧例,就本抽分,以为共奉圣母经费,不得推延,违者公同议罚。照。   二、公议:抽分无论货物多寡,应以郊运号簿为准。每年稽查两次:上次自过炉落马演戏,开设大筵开费,至九月终止,公同先算抽分;下次于十月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演戏开设大筵开费止。届期各将配运号簿,公同面算,抽的缴交值东,登记在簿,以作经费,而昭公允。倘有推延不前,从重议罚。如敢抗违,众等不得徇情,公同禀请官长拘办,以儆刁顽者。   三、公议:每年郊中演戏设筵,自过炉落马开设大筵,至三月二十二日,圣母诞开设大筵。其余各神神明圣诞,演戏四次,就牲醴设筵一席。炉主头家散筵,每次应开费若干?登记在簿。照。   四、公议:每次开费若干?就号头簿填本若干?以开费均分,每万元应抽银多少?公同结算。照。   五、公议:店户交关货物,赊欠账项,如生理亏本欲倒罢者,货主务须会同值东炉主,先将欠户店货点明封贮,然后查明。如果实在亏本倒罢,将各对象公估,按被欠多寡照摊抵还。若是欠户将货物私发他处售卖,银收回家,抑有家财可抵还者,公同如数追还,不能减少分文,以杜效尤,而儆将来。惟各货主不得徇情私自减收;如有此情,闻众公诛,从重议罚。照。   第五之二台北三郊沿革及其事业   前出首创始大稻埕者,系林右藻也。但大稻埕原是旱园圹地之区,迩时,右藻观其地势,附近淡水河能得通达各埠,可以设立商会,贸易必然繁兴。遂于清历咸丰三年二月间,右藻出首招同各户,先行创造大街店屋,始建市镇,百计邀集各商结合在此营业,或贩什货,或开商行,生理日兴,万商云集,成大稻埕之胜境,实出林右藻一人之心力也。嗣各大商议设一社,为之厦郊,名金同顺,置炉主董事,并定生理规条,禀明官长存案为凭。蒙举右藻以为金同顺郊长,办事极其公正,后因艋舺泉郊金晋顺、北郊金万利等,闻见右藻为大稻埕郊长,妥洽众望,深得人心,远近咸仰,遂相重议,将泉、厦、北三郊合立一社,名为金泉顺,公同签举林右藻为三郊总长,凡事务皆归于总长裁决,毫无私曲。迨至清历前年间,法人闹台,地方盗贼抢夺四起,均赖林右藻设法极力防护,地方始得安靖,功德实属不少。且林右藻创始之初,以至于今,声名素着,全不矜功,洁己待人,并无异言,经已四十余年矣!爰是右藻年逾七旬余,因即回籍,以养晚年,尚有其子林望周能承父兄之教办事,犹皆合人,街众商民均皆悦服。自台湾归日本之后,各处遵设保良分局,合街以林望周办事与父一体,能睦众心,可举为保良分局长,每事不拘。即如前年一月一日,土匪滋扰大稻埕各街,林望周率众巡防,地方得以安靖。此人年少,不特勤慎,兼之明达,是以我厦郊现在再签举以为金同顺长,逐年另设炉主、董事协办,仍振兴旧业。兹我郊中各户及大稻埕街众人,均怀林右藻创始出首之功,不忘其德,于是乎志。   第五之三具禀   前林右藻之出首创始大稻埕也,结合在此营什货商生理,然有资产者,设立一社,为之厦郊,名云金同顺。郊置炉主及董事,并定生理条规,禀明官长存案为凭。所有本街事情,不论大小强弱,皆率而厦郊公断;或在炉主店中,或妈祖宫内,皆系广众之场,俱显大公之念。大事化为小事,小事化为无事,即或一二好控告在官者,亦蒙官长谕着本街据实禀明,虽有事亦旋了而无事。所以本街之通商最多,而滋事最少,迨于今四十余年矣!今也台地属日本之范围,于是金同顺改补条规,改厦郊之称为杂货商同盟组合,尚存金同顺之名号。今后益欲厚同商之亲睦,增本街之繁荣也。右藻之子望周,能承父意而睦众心,故自去年经郊户举为保良分局长,今岁又经签举为金同顺炉主董事。今将改作条规,请将情存案。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