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 30 页/共 114 页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凡者,徒非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百工技艺之师,当与儒者有别,然至习业已成,守其业以终身赡家者,则亦有在三之义,其受业同也。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二等,笃疾亦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斩。僧者传经受业,其义为重,故注曰:终身如一。若百工技艺,必至业成不变,方与同论,故注曰: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也。
刑律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僧尼等俱追度牒,照后等例枷号发落,仍勒令还俗,发原籍为民。
(辑注)尼亦称僧,故律称僧尼者指二人;称尼僧者指一人也。
条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杖一百,发原籍为民。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名例律五刑赎刑条例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脏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一二)僧尼、道士、女冠对其父母及祖先之礼节
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僧尼、道士、女冠自谓出家,有于父母不拜,祖先不祀,丧服皆废者;崇尚虚无幻渺,而弃亲蔑伦,则人道绝矣!故设此律。
(一三)僧道还俗及当差之规定
名例律:除名当差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敕官阶勋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批注)职官兼文武官凡犯私罪,律应罢职不叙,而又系贼污事情,例该追夺诰敕,除去仕籍之名者,则出身以来之官阶,世袭相承之勋爵皆从革除。僧道既托方外,仍复犯罪,曾经官司决罚,追来度牒者,其身已辱,不得复为僧道,故并令还俗。军民灶户统承职官、僧道而言,谓除官爵令还俗之后,仍查其或军或民或灶户之籍贯,各从本色,发回原籍,当其本等之差也。
(辑注)既曰除名,则有罢职而不追夺者,其名犹未除也。若职官止是罢职不叙,而例不追夺除名,与僧道例不该还俗者,不在当差之限。
(辑注)前五刑条例有僧道犯罪,有还俗不还俗之别,当参看。
(一四)道士、女冠对其师主及子弟之规定
名例律:称道士女冠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批注)道士、女冠与僧尼虽不同,而皆系出家之人,故犯罪者同论。幼蒙养育,受业为师,则不特名分,兼有恩义,故有犯于师者,与伯叔父母同;有犯于弟子者,与兄弟之子同也。称子者男女同,而尼与女冠该之矣!其同师僧道相犯者,仍照常人论。
(辑注)道冠、僧尼直同期亲尊长者,盖教而兼养,终身不离,衣钵相传,恩义并重也;然必审其师非挟私,徒实负义,乃可坐也。
据会云:未经受教者,止依雇工人或乞养子孙论。又云:如避役或只身私自披剃而投拜者,止依凡人,盖以皆应还俗之人也。
全纂弟子有罪,有师告发,亦准同自首免罪(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
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自首;及彼此讦发互相告言者,各同罪人自首论(犯罪自首律)。
(一五)尼僧之风纪
禁尼僧受徒卖奸
申严尼僧受徒卖奸之禁,以维风化事。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奉署巡抚部院杨宪牌,照得王化启自闺门,律法特严淫恶,至于身为尼僧,尤当屏绝女情,恪修五戒,岂容犯奸无耻,污乱清规。例载:「僧道、尼姑未领度牒,不许招受生徒,私自簪剃」;又载:「僧尼、女冠犯奸,照军民相奸例枷责,仍于寺、观、庵院门首再加枷号一个月」。良以民间子女原不容擅令出家,而既经出家,更不容复犯男女淫邪之事,以故僧尼犯奸较凡人为加重,盖所以重伦纪之防,严空门之戒也。乃本部堂访闻闽省庵院,竟有尼僧招客卖奸,公行无忌,并买良家幼女收养为徒,及其年将及笄,则诱引素封无赖之徒为之置衣衾,治服饰,公然邀集各庵尼众,理谶讽经,私自披剃。彼素对无赖即于是夜明目张胆在庵奸宿,而被其被剃之幼尼即终身藉其包容,受其约束,寝之食之,如同伉俪,呼朋引类,市色宣淫;而出价买徒之老尼则为之窝庇纵容,坐享共利。迨其年近鸡皮,色衰爱减,则又自行买养幼徒,递传衣钵,相习成风,恬不为怪。竟以清净之佛门,俨同青楼之娼薮,伤风败俗,莫此为甚。除现在遴委员弁兵役密访查拏外,合行严禁,为此未仰阖属军民、尼众及地保人等知悉,嗣后庵、院、寺、颧概不许买养幼徒,招客卖奸,其现在已收之徒众,姑准宽其已往,务各痛自改悔,顾惜廉耻;如敢仍蹈前辙,恣淫渔利,一经访拏,定将奸夫、奸妇同窝养之老尼、狗纵之地保一并置法痛处;尼僧无分老幼勒令还俗,庵院悉行折毁,以绝根源。其民门幼女不得卖与尼僧为徒;倘敢故违,立将卖幼女之父兄及媒保人等严行惩究,并将幼女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本部堂言出法随,务期力挽颓风,痛除恶习,以维风化。各宜凛遵,毋忽,特示等因。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二日。署巡抚部院杨行。
(一六)僧道犯罪之规定
礼部则例、祠祭清吏司
京师僧录、道录,由部颁给印信,其各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官铃记,由藩司官铺照依各职衔,用梨木镌刻正字发给。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盗窃,及年未四十滥受生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行斥革,追札送部。
会典内载:「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人为僧道者,令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并治罪」。
三年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挪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及该管僧道官一并治罪(会典)。
十一年定:禁止创建寺庙,其修理颓坏寺庙听从其便,但不得改建扩大(会典)。
康熙元年定:当街建设席棚,扬幡悬榜,及僧道张伞奉持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甲冑等项悉行禁止;违者僧道杖二十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
雍正二年覆准:愚昧之徒纵令妇女成群聚会,往寺庙进香,有坏风俗,嗣后从寺庙进香起会之处,严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禁者,同罪。
乾隆元年遵旨议定:尼僧一项亦照僧道之例,不得招受少年女徒;嗣后妇女有年未四十出家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
乾隆四年议准:民间独子概不得度为僧道,严饬地方官明张晓示,仍责令僧道官时加查察;傥有故犯,本家家主及受徒之僧道均照违制律问拟;僧道勒令还俗,僧道官不行查出,一并斥革。
乾隆三十三年议准:在籍僧道遵照保甲条例,每庙给与门牌,地方官同民户一体查核。
道光二十四年八月奉上谕:御史田润奏,沿街强化、登门坐索之僧人,如例无专条,应如何酌定惩治之处,着步军统领议奏。当经步军统领衙门议准:遇有僧道人等坐门募化,并作关募化,概行驱逐;如有讹索搅扰,一经拏获,按其所犯情节,从严究办。至穿掌钉腮各项恶化,比照恐吓诈赖人故自伤残律,杖八十,分别咨送礼部内务府僧录司,照拟发落。于九月十六日具奏,奉旨依议。
(一七)发给受戒僧尼之戒牒
南山广化禅寺戒坛
戒牒 谨稽
历朝会典唐大中二年,勅上都、东都、荆扬、汴益等州建立方等戒坛,为僧尼传授戒法,听许参方。宋祥符二年,诏天下诸路皆立戒坛,凡柒拾贰所。明永乐五年,奉圣旨着落礼部知道,出榜晚谕:「该行脚僧人受戒,依大善知识住处,结坛说戒,讲演经典,用心行持,若遇关津把隘官员人等,不许阻当,任他集众教化善法,如朕亲临教训圆明无如佛上法宝,永为定例,钦此,钦遵」。兹遇大清顺治十七年,勅赐传授,具足三坛大戒。按梵网经云:释迦牟尼佛初坐菩提下,成无上觉,已初结波罗提本,又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名为戒,亦名制止,若受佛戒者。
国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及一切人非人等,但解法师语,尽受得戒,故知千佛流传,唯此一法,为入道之基,六度之首,诸成道之根本,菩萨修行之径路也。兹据僧腾慧字丹元,系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