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外关系史料 - 第 9 页/共 13 页
大英国,柏领事威林。
大德国,现系英国柏领事威林兼署。
大日国,戴领事嗄唠。
——以上三国俱系真正领事官,并无兼作洋商:理合登明。
大合众国,施领事智文(即系采办茶叶施致文)。
大瑞■〈口典〉国,施领事智文(即系采办茶叶施致文)。
大黄旗国——即丹国,庇领事德生(成记洋行商人)。
大嗬囒国,巴领事达臣(德记洋行商人)。
大西洋国,巴领事达臣(德记洋行商人)。
大法国,白领事懿满(怡托洋行商人)。
——以上六国,系采办茶叶及洋行商人兼代,并非真正领事官:理合登明。
(见美国领事档)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请总署查示瑞国是否瑞典可否照美国条约办理通商事务(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九五七。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福建通商总局司道详称:『窃照先奉宪台会行:「据合众国驻厦权摄李领事咨陈:敝领事未奉简命升迁之前,业经请假回国六个月;其台口通商事务,暂委敝署副领事兼理瑞国领事官施智文署理——为人谨慎详明,堪以接办。理合豫先咨陈告辞;行局知照等因。并准兴泉永定道移:「准李领事照会:前奉部文,敞国驻札中国通商各口领事府,均各代理瑞国通商事务。兹准驻京大臣镂来文:嗣后该国通商,请照敝国和约章程律例一体办理」等因。咨局希将瑞国通商按照美国和约一律办理有无奉准?咨行见覆」等因各到局。当因李领事请派副领事兼理瑞国领事官施智文署理,既称为人谨慎详明,自应准予照办。惟查前奉总理衙门颁发大瑞典、哪喴国条约到闽,业经刊发遵照;今李摄领事请瑞国通商事务查照美国所订和约章程一律办理,其瑞■〈口典〉国是否即系瑞国,已有条约可循?抑或另有国名?其所请查照美国条约办理,究竟有无窒碍?至瑞■〈口典〉国请照美国条约章程办理,闽省并未奉有明文;究竟有无窒碍?能否照准之处?暨请并咨钦差大臣、总理衙门核示,行闽遵办,俾昭妥协』。谨请察照,希赐照会各国公使派真正领事官来厦接办。至瑞■〈口典〉国请照美国条约章程办理,能否照行?并祈核明示复,以便饬遵。望切施行。
(见瑞威敦瑙威国档)
●总署咨行闽浙总督美驻厦副领事施智文既系商人兼充应照章不与公文往来(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九六三。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准贵督抚咨据福建通商总局司道详称:窃照先奉宪台奉行:据合众国驻厦权摄李领事咨陈,现请假六个月回国;其台口通商事务,暂委敝署领事兼理瑞国领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预先咨陈告辞;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系茶商施致文,自宜与商人兼充之巴领事等俱各照章不与公文往来;其请领单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来文内「仍用信函传述」成案,以崇体制。一俟各国派真正领事到厦后,再行照章以真正领事官相待。相应咨行贵督查照酌核办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抚王凯泰文同上。
(见美国领事檔)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一年春夏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六~一○一四。
同治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总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结、未结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知照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交涉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复知。并将如何办结之处,逐案缕覆;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已结、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十年冬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一年春、夏两季分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送查核,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知照,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一年春、夏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各国领事官姓名,备造细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
计开——
……
驻札台湾口各国领事官姓名
英国领事官:有雅芝(兼办布领事)。
英国副领事官:额勒格里(驻淡水口)。
法国领事官:沙伯纶(系驻福州兼办台湾口领事)
合众国领事官:李让礼(系驻厦门兼办台湾口领事)
日国领事官:阿。
——以上系有约之国。又台湾口另设税务司一员,系葛德立:合并登明。
台湾口未结各案
一、同治十年二月间案奉院行,据合众国驻厦领事官李让礼申陈饬催押追艋舺德兴号应赔担保买办吴阿成逃匿美商探臣行银货二千六百余圆限缴一案。
前件当经移行台湾道、府暨淡水厅查案勒追,移给通报。旋奉院行:『据台湾黎道禀称:吴阿成——即吴大成,晋江县武生;前由艋舺德兴号保认,充当洋商探臣行内买办。逃匿银货计银二千六百余圆,原应押令德兴号赔偿完结;惟德兴号前后诉供各情,仅保吴阿成由沪至艋两地银钱出入,并未保往后垄买脑。所缴相信字并原信二封,亦与李领事粘抄信字相符,自非关提吴阿成到案质讯,难期水落石出;当即分别札饬催提解讯』。并据淡水厅以「遵札勒拘德兴号行主讯供」缘由,详奉批局移行查照。续据泉州府详:『据晋江县查覆:「武生吴阿成——即吴大成,移查取进学册,并无其名」。并据差查:晋辖委无该生下落,讯取该衿族切结呈缴。惟查德兴号既敢为吴阿成立约担保,自必知其确有身家;应请札饬淡水厅提保,跟交究追归款』等由,转详到局;又经详奉批饬移行勒提跟追。兹据淡水厅以「德兴号行主黄龙安,已于本年二月十四日准台湾府委员到淡将黄龙安守提解府跟讯」等由折报前来,应俟台湾府办结详报,再行详咨:理合登明。
(见各省英国交涉档)
●闽浙总督李鹤年咨呈总署造送同治十一年秋冬两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
——节录自「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页一一○五~一一一○。
同治十年正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李鹤年文称:
据通商总局司道呈详:『案奉行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照得各省自办理各国事务以来,与洋人交涉事件,自应随时办结,即行知照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有辩论之时,以便与之理说,免致办理两歧。查从前已结、未结各案其已知照本衙门者固属不少,亦有未经知照之事。相应行知贵抚查照,务将所有办理交涉各国之件,其业经办结之案,详细复知。并将如何办结之处,逐案缕复;及未经办结之案一并造具清册,咨送本衙门以备查核。如有未经办结之案,仍希陆续赶办;毋令久延,致滋饶舌。嗣后每届三个月,各将应办外国之事造具已结、未结清册,咨送本衙门存案;倘各国公使向本衙门提及时,以便按照册报所办情节向其剖辩,不致互有乖舛:是为至要」。并续奉行准钦差大臣李咨,饬将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务即分别赶办完案;其何案已结、何案未结,逐细开造案由清册,移送本大臣衙门查考各等因,咨院行局。奉经移行各口遵照,并将福州、厦门、台湾各口与洋人交涉事件分别已结、未结,注明案由;截至同治十一年夏季,均经造具清册,呈请移咨察查各在案。兹福州、厦门、台湾各口应造同治十一年秋、冬两季分别已结、未结各案,理合备造细册详送察核,分咨总理衙门、钦差大臣察照』等情到本部堂(部院),据此。除咨钦差大臣查照外,相应咨呈。为此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册
福建通商总局为造册呈送事。
遵将同治十一年秋、冬两季分闽省各口与洋人交涉各案,分别已结、未结同驻札福州、厦门、台湾三口领事官姓名,备造细册呈送察核。须至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