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食货志 - 第 3 页/共 11 页

世说新语:「贺太傅(邵)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乃题府门云,会稽鸡,不能啼。贺闻,故出行,至门反顾,索笔足之曰,不可啼,杀吴儿。干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後得释。」 案:诸豪族不过偶遭打击耳。 其鱼肉小民以自肥,自不待言已。 在人口稀少而不生产分子充斥之社会中,一般生产分子自被迫而为过度之劳动。生产分子之最苦者莫如奴婢。奴婢之待遇在东汉初已趋於改善, 後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一年春二月己卯:「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秋八月癸亥:「诏曰,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又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光武帝且数次下诏解放奴婢,并有禁止略卖人口之法, 後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六年十一月了卯:「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又建武七年五月甲寅:「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又建武十二年三月癸酉:「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 又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又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直。」 三国时则略卖人口之风大盛, 魏志杨俊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 魏志杨俊传:「俊转避地并州。本郡王象少孤特,为人仆隶,年十七八,见使牧羊,而私读书,因被棰楚。俊嘉其才质,即赎象著家,娉娶立屋,然後与别。」 魏志陈群子泰传:「正始中,徙游击将军,为并州刺史。……京邑贵人多寄宝货因泰市匈奴婢,金陵本无匈字。 泰皆挂之於壁,不发其封,及徵为尚书,悉以还之。」 翻志王昶传注引任嘏别传:「又与人共买生口,各雇八匹,後生口家来赎,时价值六十匹。」 政府除没入罪人或其家属为官奴婢外,其因战胜获得之俘虏,当视与奴隶同科, 魏志毛玠传:「崔琰既死,玠内不悦,後有白玠者: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 吴志孙綝传:「綝叩头曰,愿徙交州。休曰,卿何以不徙滕胤吕據?綝复曰,愿没为官奴。休曰,何不以胤據为奴乎?遂斩之。」 魏志文帝纪黄初二年注引魏书:「十一月辛未,镇西将军曹真命众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馀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 案:此等「生口」盖与「牲口」之地位略同矣。 吴志吕蒙传:「权嘉其功,即拜庐江太守,所得人马,皆分与之。」 官奴婢之年届七十或癃疾残病者,尚斥卖於市,则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概可知矣。 魏志三少帝纪齐王芳正始七年:「秋八月戊申,诏曰,属到市观见所斥卖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残病,所谓天民之穷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复鬻之,进退无谓,其悉遣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县振给之。」注「臣松之案:帝初即位有诏官奴婢六十以上免为良人,既有此诏,则宜遂为永制,七八年间而复货年七十者,且七十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并非可售之物,而鬻之於市,此皆事之难解。」 案:帝初即位之诏,不过表示新主之恩泽,未必垂为永制。至年满七十之奴婢及癃疾残病者尚足为市场上之商品,正足表现当时劳力之缺乏与夫奴婢之从事非人的劳动,亦非事之难解者。王褒僮约云:「奴老力索,种莞织席,事讫休息,当舂一石。」其所反映出之西汉时高龄奴隶被迫劳动之惨状,可与三国时相辉映矣。 故杨顒谏诸葛亮之语以奴婢与鸡犬牛马同科,而视奴耕婢爨为当然, 蜀志杨戏传季汉辅臣赞注引襄阳记:「亮尝自校簿书,(杨)顒直入谏曰,为治有体,上下不可相侵,请为明公以作家譬之,今有人使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主司晨,犬主吠盗,牛负重载,马涉远路,私业无旷,所求皆足,雍容高枕,饮食而已。……」 毛玠对罪人妻子之没为奴婢者偶加矜叹,竟获罪於魏武几不免一死焉。(参看魏志毛玠传) 较奴隶之地位略高者为「客」,当时常以奴客并举, 蜀志糜竺传:「奴客二千。」 蜀志李严传注:「诸葛亮又与平子丰教曰,……愿宽慰都护勤追前阙,今虽解任,形业失故,奴婢宾客,百数十人。……」 魏志文德郭皇后传:「后曰,……奴客不在目前,当私取官竹木作梁遏。……」 往昔为客者,月取佣资,地位尚有同雇工, 崔寔政论:「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月一千。」(全後汉文卷四十六) 三国时则客之地位甚低,仅略高於奴隶,此就当时君主之多以「客」赐臣下可知也。 晋书外戚传王恂:「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 吴志潘璋传:「嘉禾三年卒,子平以无行徙会稽,璋妻居建业,赐田宅复客五十家。」 吴志陈武传:「初表(武子)所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 案:复人即复客,武传注引江表传谓孙权於陈武战死後命以武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江表传所云复客二百家,当即表所受赐者,故武传载权诏调「先将军有功於国家,国家以此报之。」则复客二百家应解作赐复客二百家,潘璋传亦应如此解释。 客以家计,知其人世代为客矣。奴婢有官私之分,客亦有官私之分,君主所赐与臣下者,殆皆官客也。 魏志赵俨传:「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俨复率署等攻之,贼即破灭。」 案:吕并即官客之一人。 客之地位虽低,然所提供之劳力,究不若奴隶之漫无限制,故在所谓主人眼中,蓄奴远较养客有利, 晋书华表传:「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财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案:华表盖视奴较客有利,故使廙干请袁毅耳。 惟以客与雇工较,客所提供之劳力复较为无限制矣。 奴客而外,大多数之平民亦属终岁勤苦, 魏志司马芝传载芝奏有云:「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穫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而世主或以不急之务扰民,如魏明帝及吴主孙皓之大修官室, 魏志明帝纪青龙三年:「是时大治洛阳官,起昭阳太极殿,筑总章观,百姓失农时。直臣杨阜高堂隆等各数切谏,虽不能听,帝优容之。」注引魏略:「是岁起太极诸殿,筑总章观高十馀丈,建翔凤於其上。」 魏志明帝纪评:「于时百姓雕弊,四海分崩,不先聿修显祖,阐拓洪基,而遽追秦皇汉武,宫馆是营。」 吴志孙皓传宝鼎二年:「六月,起显明宫。」注「太康三年地记曰,吴有太初官,方三百丈,权所起也。昭明宫方五百丈,皓所作也。避晋讳故曰显明。吴历云,显明在太初之东。江表传曰,皓营新官,二千石以下皆自入山督摄伐木,又破坏诸茔,大开园囿,起山楼观,穷极伎巧,工役之费,以亿万计,陆凯固谏不从。」 诚所谓加重民困矣。宜魏吴诸臣之多上疏切谏也。 魏志杨阜传:「(明)帝既作许宫,又营洛阳宫殿观阁,阜上疏曰,……方今二虏合从,谋危宗庙,十万之军,东西奔赴,边境无一日之娱,农夫厂业,民有饥色,陛下不以是为忧,而营作官室,无有已时。……」 吴志华窍传:「宝鼎二年,皓更营新宫,制度弘广,饰以珠玉,所费甚多,是时盛夏兴工,农守俱废。窍上疏谏曰,……」 案:魏臣如董寻高柔王肃栈潜高堂隆辛毗毋丘俭诸人均尝上疏切谏明帝,兹举杨阜疏以见其略耳。 三、土地 汉质帝时,中国垦田面积约达七百万顷, 续汉书郡国志注引伏无忌所记质帝本初元年垦田面积,「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三国时垦田面积,以户口推之,当远不及汉质帝时之广,故魏文帝时洛阳附近尚树木成林, 魏志王昶传:「文帝践阼,徙散骑侍郎,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 晋武帝时,汲郡一郡新开荒地尚达五千馀顷, 晋书良吏王宏传:「武帝下诏称之曰,……今司隶校尉石鉴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导化有方,督积开荒五千馀顷,而熟田常课顷亩不减。……」 而空无人居之地或至数百里,盖受乱事之影响,与人口之减耗同也。 吴志孙韶传:「准南滨江屯候皆彻兵远徙,徐泗江准之地,不居者各数百里。」 惟垦田之减少,当以北部为甚,南部次之,此就人口减少之程度可以推知者。北部中当以冀州之垦田为最广,此就冀州户口之多可以推知也。 魏志杜畿传载畿子恕疏有云:「冀州户口最多,田多垦辟。」 分期言之,北部在大部耕地因乱荒废後,经当政者之努力开辟草莱,顷亩渐增。 案:曹操之努力屯田,实同垦荒耳,王昶传谓昶为洛阳典农时,都畿树木成林,经昶「斫开荒莱,勤劝百姓,垦田特多。」皆北部顷亩增加之例也。 而南部如吴,在孙休时垦田反有减少之情形,盖由田租过重使然,亦由吴之商业渐趋发达故耳。 吴志孙休传永安二年:「诏曰,……自顷年已来,州郡吏民及诸营兵,多违此业,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欲求大定,岂可得哉?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之然乎?」 东汉时,土地之所有权多集於豪富之手, 魏志郑浑传往引张璠汉纪:「(郑)泰……知天下将乱,阴交豪杰,家富於财,有田四百顷,而食常不足。」 魏志董卓传注:「典略载卓表曰,臣伏惟天下所以有逆不止者,各由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理乱篇调豪人「膏田满野」,又损益篇谓豪人「田亩连於方国」。 迨汉末大乱,地主阶级大受打击,死散之馀,土地遂多成公有, 魏志司马朗传:「朗……又以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合承大乱之後,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後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损益篇:「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 惟此种情形在北部特为显著,而在南部则因乱事较轻,地主所受之打击较小,多数当均仍保有其田业。刘备既定益州,时议欲以民田分赐将士,赵云以为不可,备卒从云之议。 蜀志赵云传注引赵云别传「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後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 知蜀对地主之土地所有权颇能尊重也。吴立国赖江东诸强豪之助力不小,自不欲对土地之分配情形有所变更, 案:如宋张顾陆全……诸氏,皆当时之豪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