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门法律 - 第 4 页/共 35 页

形盛脉细,少气不足以息者危。形瘦脉大,胸中多气者死。     合此一条观之,前四条皆危证。然脉细少气者危,脉大多气者死,又与损至之脉同推矣。     一申治病不察四易四难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 凡治病,参合于望色切脉审证三者,则难易若  视诸掌。粗工难易不辨,甚且有易无难,医之罪也。     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及治之无后其时。形气相得,谓之可治;色泽以浮,谓之易已;脉  从四时,谓之可治;脉弱以滑,是有胃气,命曰易治。     气盛形盛,气虚形虚,是相得也,故可治。气色明润,血气相营,故易已。春弦夏钩,秋浮冬沉,顺从四时,故可  治。弱而且滑,胃气适中,无过不及,故易治。     形气相失,谓之难治;色夭不泽,谓之难已;脉实以坚,谓之益甚;脉逆四时,为不可治,必察四难而明告之。     形与气两不相得,色夭枯而不明润,脉实坚而无胃气,逆四时而脉反常,此四者工之所难为,故必明告之,粗之所  易治,曾不加察也。     一申治病不察新久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六条)凡治病,不辨新病邪实,久病正虚,缓急先后失序  而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征其脉小,色不夺者,新病也。     气乏而神犹强也。     征其脉不夺,其色夺者,此久病也。     神虽持,而邪则凌正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夺者,此久病也。     神与气俱衰也。     征其脉与五色俱不夺者,新病也。     神与气俱强也。新病可急治,久病宜缓调。     五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     色者神之旗,藏者神之舍,神去则藏败,藏败则色见夭恶。     故病久则传化,上下不并,良医弗为。     病之深久者,变化相传,上下气不交通,虽医良法妙,亦何以为之。     一申治病不先岁气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四条)凡治病,不明岁气盛衰,人气虚实,而释邪攻正,  实实虚虚,医之罪也。     不知年之所加,气之盛衰,虚实之所起,不可以为工矣。     不知岁运之盛衰,自不知人气之虚实,失时反候,五治不分,邪辟内生,工不能禁也。     不知气之至与不至,而失其时,反其候,则五运之治,盛衰不分。其有邪辟内生,病及于人者,虽医工莫能禁之,  繇其不知时气也。     不知合之四时五行,因加相胜,释邪攻正,绝人长命。     不知邪正虚实,而妄施攻击,夺人真元,杀人于冥冥之中,故为切戒。     必先岁气,无伐天和。无盛盛,无虚虚,而遗人夭殃,无致邪,无失正,绝人长命。     《内经》谆谆示戒,学人可不求师讲明。盖岁有六气,分主有南面北面之政,先知此六气所在,人脉至尺寸应之。     太阴所在,其脉沉;少阴所在,其脉钩;厥阴所在,其脉弦;太阳所在,其脉大而长;阳明所在,其脉短而涩;少阳所  在,其脉大而浮。如是六脉,则谓天和,不识者,呼为病脉。攻寒令热,脉不变而热疾已生。制热令寒,脉如故而寒病  又起,欲求其适,安可得乎?夭枉之来,率繇于此,不察虚实,但用攻击,盛盛虚虚,致邪失正,遗人夭殃,绝人长命  也。     北政之岁,少阴在泉,则寸口不应;厥阴在泉,则右不应;太阴在泉,则左不应。南政之岁,少阴司天,则寸口不  应;厥阴司天,则右不应;太阴司天,则左不应,诸不应者,反其诊则应矣。北政之岁,三阴在下,则寸不应;三阴  在上,则尺不应。南政之岁,三阴在天,则寸不应;三阴在泉,则尺不应,右左同。     一申用药不远寒热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一条)凡治病,用寒远寒,用热远热,其常也。不远寒热,  其变也。若不知常变,一概施治,酿患无穷,医之罪也。     发表不远热,攻里不远寒。不发不攻,而犯寒犯热,寒热内贼。其病益甚。故不远热则热至,不远寒则寒至,寒至  则坚否、腹满、痛急下利之病生矣。热至则身热、吐下、霍乱、痈疽、疮疡、瞀郁、注下、 、肿胀、呕、鼽衄、骨  节变、肉痛、血溢、血泄、淋 之病生矣。     治病惟发表不远热,非发表则必远热矣。惟攻里不远寒,非攻里则必远寒矣。不当远而远,当远而不远,其害俱不  可胜言。     一申治病不知约方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方,不分君臣佐使,头绪纷杂,率意妄施,药  与病迥不相当,医之罪也。     约方,犹约囊也。囊满弗约,则输泄。方成弗约,则神与弗居。     业医者,当约治病之方,而约之以求精也。《易》曰:精义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无约,即无  神也,故曰神与弗居。藏位有高下,府气有远近,病证有表里,用药有轻重。调其多少,和其紧慢,令药气至病所,故  为勿太过与不及,乃为能约。     未满而知约之可为工,不可以为天下师。     未满而知约,何约之有?是以言约者,非满不可,故未满而知约,必不学无术之下材耳。然较诸全不知约者,失必  稍轻。尝见用峻剂重剂之医,屡获奇中;及征其冥报,比用平剂、轻剂者转厉,岂非功以幸邀,不敌罪耶?噫!安  得正行无间之哲,履险皆平,从权皆经也哉?  一申治病不知约药之律 (律一条 发明《内经》二条)凡用药太过不及,皆非适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  过则病去药存,为害更烈,医之过也。     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  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下品烈毒之药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药;中品药毒次于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药;上品药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  即止药;上下中品,悉有无毒平药,病去其九即当止药,此常制也。     有毒无毒,所治为主,适大小为制也。     但能破积愈疾,解急脱死,则为良方。非必以先毒为是,后毒为非,无毒为非:有毒为是,必量病轻重大小而制其  方也。《周礼》令医人采毒药以供医事,以无毒之药可以养生,不可以胜病耳。今世医人通弊,择用几十种无毒之药,  求免过愆。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养痈之术,坐误时日,迁延毙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长享,子孙长年,其可得乎?  一申治病不疏五过之律 (律一条 释《经》文五条) 凡诊病,不问三常,不知比类,不察神志,不遵圣训,  故犯无忌,医之过也。     凡未诊病者,必问尝贵后贱,虽不中邪,病从内生,名曰脱营。尝富后贫,名曰失精。五气留连,病有所并。粗工  诊之,不在脏腑,不变形躯,诊之而疑,不知病名。身体日减,气虚无精,病深无气,洒洒然时惊病深者,以其外耗于  卫,内夺于营,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过也。     过在不问病情之所始也。     凡欲诊病者,必问饮食居处。暴乐暴苦,始乐后苦,皆伤精气,精气竭绝,形体毁沮,暴怒伤阴,暴喜伤阳,厥气  上行,满脉去形。愚医治之,不知补泻,不知病情,精华日夺,邪气乃并,此治之二过也。     过在不知病患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善为脉者,必以比类奇恒,从容知之。为工而不知道,此诊之不足贵,此治之三过也。     比类之法,医之所贵。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载者,比例断之,纤悉莫逃也。奇恒者,审其病之奇异平常也。从容者,  凡用比类之法,分别病能。必从容参酌,恶粗疏简略也。     诊有三常,必问贵贱,封君伤败,及欲侯王,故贵脱势,虽不中邪,精神内伤,身必败亡。始富后贫,虽不中邪,  皮焦筋屈,痿 为挛。医不能严,不能动神,外示柔弱,乱至失常,病不能服,则医事不行,此治之四过也。     此过繇于不能戒严病者,令之怀然神动,蠲除忧患,徒外示柔弱,委曲从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