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 - 第 3 页/共 8 页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