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43 页/共 187 页

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之国。   [疏]释曰:正岁,建寅之月,乡大夫令州长已下群吏,令使考法於司徒,正谓受而考量行之,故云“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宪者,表县之也。   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大询者,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司农云:“大询于众庶,《洪范》所谓‘谋及庶民’。”)   [疏]“大询”至“於朝”   ○释曰:国有大事,必顺於民心,故与众庶询谋。则六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谓外朝三槐九棘之所,共询谋之。   ○注“大询”至“庶民”   ○释曰:知“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者,案《小司寇职》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已安庶民,云国大询于众庶而致於朝,故知大询者,询国危之等。此三者皆是国之大事,故称大询。《小司寇》虽不云大,《大卜》云“大贞”,即此询国危之等也。“郑司农云大询於众庶”,引《洪范》所谓“谋及庶民”者,彼谋及庶民即大询於众庶,一也,故引为证。   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使民皆聚於闾胥所治处。)   [疏]“国有”至“政令”   ○释曰:“大故”,谓灾变寇戎之等。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已下,使民各守其闾胥所治处,以待国之政令。   ○注“使民”至“治处”   ○释曰:二十五家为闾,中士为闾胥,则有治政之处以聚其民。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疏]“以旌”至“达之”   ○释曰:国有大事,故恐有奸寇,故使民徵令出入来往,皆须得旌节,辅此徵令文书,乃得通达使过。故郑云“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郑司农云:“二千五百家为州。《论语》曰:‘虽州里行乎哉。’《春秋传》曰:‘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   [疏]“州长”至“之法”   ○释曰:一乡管五州,事大夫一人为州长,故云州长各掌其州之教也。教谓十二教。云“治政令之法”者,谓十二教之外,所施政令皆治之。   ○注“郑司”至“夏州”   ○释曰:二千五百家为州者,虽无正文,约则有之。案上文,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又引“《春秋传》曰”已下者,案《左氏》宣公十一年传曰:“楚子伐陈,遂入陈,杀夏徵舒,因县陈。申叔时谏,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注云:“言取讨夏徵舒之州。”引此者,以证有州之义也。   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属犹合也,聚也。因聚众而劝戒之者,欲其善。   ○属,音烛,注下皆同。)   [疏]“正月”至“戒之”   ○释曰:谓建子之月一日也。“各属其州之民”者,属犹合也,聚也,谓合聚一州之民也。“而读法”者,谓对众读一年政令及十二教之法,使知之。云“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者,谓考量民之六德、六行及六艺之道艺,而劝勉之,使之勤。云“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者,民有过恶,纠察,与之罪而惩戒之。   ○注“属犹”至“其善”   ○释曰:言“因聚众而劝戒之”者,谓欲劝戒之必须聚众,故言因聚众而劝戒之,欲其善也。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州党之学也。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   ○会,如字,注同。)   [疏]“若以”至“州序”   ○释曰:上云岁时,皆谓岁之四时,此云岁时,唯谓岁之二时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丰熟。秋祭社者,以百丰稔,所以。故云祭祀州社也。云“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者,凡读法,皆因即会以聚民。今既祭,因聚民而读法,故云亦如之。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者,州长因春秋二时皆以礼会聚其民,而行射礼于州之序学中。言“以礼”者,亦谓先行乡饮酒之礼乃射,故云以礼也。   ○注“序州”至“之志”   ○释曰:此知“序,州党学”者,案下《党正》亦云“饮酒于序”,故知州党学同名为序。若乡则立庠,故《礼记 乡饮酒义》云:“主人迎宾于庠门之外。”彼乡大夫行宾贤能,非州长党正所行,故知庠则乡学也。云“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者,凡礼射,皆须存其志意,故郑即引《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绎,陈也。言各陈己志者,谓若《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乃能中之”是也。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大祭祀,谓州社稷也。大丧,乡老、乡大夫於是卒者也。莅,临也。)   [疏]“凡州”至“其事”   ○释曰:云“凡”者,以其大祭大丧非一,故云凡也。云“州之大祭祀、大丧”者,则非国家祭祀丧事。谓州之大祭,唯有春秋祭社也。州之大丧者,三公、乡大夫之丧也。云“皆莅其事”者,二州长皆临其事也。   ○注“大祭”至“临也”   ○释曰:言“大祭祀谓州社稷”者,以上文云“岁时祭祀州社”,此经又因言州之大祭祀,故知还是上文州社也。知有稷者,以其天子诸侯三社,皆稷对之,故知兼有稷也。言“州社”者,若言大社、国社之类,又对党祭、族祭,故此特言州社也。云“大丧,乡老乡大夫”者,以其远郊之内置六乡,乡老与乡大夫死,不出六乡,要在一乡、一州、一党、一族、一闾之内。今据州而言,故云“於是卒者”也。   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致之,致之於司徒也。掌其戒令赏罚,则是於军因为师帅。)   [疏]“若国”至“赏罚”   ○释曰:言“若”者,不定之辞。若,如也。如有国家作起其民。师谓征伐,田谓田猎,行谓巡狩,役谓役作。此数事者,皆须徵聚其民。州长则各帅其民而致之于司徒也。云“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者,州长既致其民,还自领己民为师帅,故还使州长掌之也。   ○注“致之”至“师帅”   ○释曰:云“致之於司徒也”者,谓州长致与小司徒,小司徒乃帅而致与大司徒,故小《司徒职》云“大军旅帅其众庶”是也。云“因为师帅”者,若众属军吏,别有军吏掌之,何得还自掌之,故知因为师帅也。但在乡为州长已管其民,在军还领己民为师帅,即是因内政寄军令也。   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虽以正月读之,至正岁犹复读之,因此四时之正重申之。   ○重,直用反。)   [疏]“岁终”至“如初”   ○释曰:既不言正岁之终,《周礼》之内直言岁终者,皆是周之岁终也。言“则会其州之政令”者,谓会计当州。党正己下政令文书,将以考课也。云“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者,以其建寅之月得四时之正,於教令审,故又读教法。言如初者,亦当属民读之也。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废兴,所废退、所兴进也。郑司农云:“赞,助也。”)   [疏]“三年”至“废兴”   ○释曰:州长至三年大案比之日则大考州里者,谓年年考讫,至三年则大考之。言大者,时有黜陟废兴故也。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郑司农云:“五百家为党。《论语》曰‘孔子於乡党’。又曰‘阙党童子’。”   ○治,直吏反,《族师》“治令”同。)   [疏]“党正”至“教治”   ○释曰:言“各”者,一乡有二十五党,故各掌其党之政令及十二教与治职文书。   ○注“郑司”至“童子”   ○释曰:先郑知“五百家为党”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故知也。引《论语》者,证有党义也。   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   ○数,音所角反。)   [疏]“及四”至“戒之”   ○释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   ○注“以四”至“弥数”   ○释曰:云“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者,上文州长唯有建子、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读法。此党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并正岁,一年七度读法者,以其乡大夫管五州,去民远,不读法;州长管五党,去民渐亲,故四读法;党正去民弥亲,故七读法。郑云弥亲民者,则非直徒解党正而已。案下族师十四教读法,弥多於此,故郑玄释云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也。   春秋祭,亦如之。(谓雩水旱之神。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   ○,荣敬反。)   [疏]“春秋”至“如之”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神也。   ○注“谓”至“稷云”   ○释曰:郑知“祭谓雩水旱之神”者,案《礼记 祭法》云“雩祭水旱”。案昭公元年《左氏传》,子产云:“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之。”皆是祭水旱神也。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者,以其《大司徒》及《封人》等皆云社稷有坛,又《祭法》王宫祭日及雩祭水旱等皆是坛名,故知亦如社稷有坛位。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也。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建亥之月也。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悌之道也。党正饮酒礼亡,以此事属於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凡射饮酒,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乡饮酒》、《乡射记》“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是也。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   ○蜡,仕诈反,依字作礻昔。为,于伪反。隙,去逆反,本又作。弟,音悌,下同。)   [疏]“国索”至“不齿”   ○释曰:党正行正齿位之礼,在十二月建亥之月为之,非蜡祭之礼。而此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者,以其正齿位礼在蜡月,故言之以为节耳。当国索鬼神而祭祀之时,则党正属聚其民而饮酒于序学中,以行正齿位之法。当正齿位之时,民内有为一命已上,必来观礼,故须言其坐之处。云“一命齿于乡里”者,此党正是天子之国党正,则一命亦天子之臣。若有一命之人来者,即于堂下乡里之中为齿也。云“再命齿于父族”者,谓父族为宾,即与之为齿,年大在宾东,年小在宾西。“三命而不齿”者,若有三命之人来者,纵令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若非父族,是异姓为宾,灼然不齿,位在宾东,故云不齿也。若然,《典命》虽不见天子之士命数,《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则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则此一命谓下士,再命谓中士,三命谓上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