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49 页/共 187 页

[疏]注“亲缌”至“磔之”   ○释曰:亲,谓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杀其亲”。据人之亲,与王之亲,皆谓五服已内。知者,案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曰:“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绝之,况杀缌麻之亲,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亲谓缌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者,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   凡杀人者,踣诸,肆之三日。刑盗于。(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ゾ,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後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涅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   ○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此官主为送致之也。”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之,在前曰牵,在旁曰。   ○,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   ○释曰:先郑不解牵,故後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