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02 页/共 187 页

○释曰:按《太宰》则皆训为法,故知国法中含有六典、八法、八则也。   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疏]注“叙六”至“其情”   ○释曰:云“叙,六叙也”者,按《小宰职》有六序。六序之内云“六曰以序听其情”,是其听治之法也。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   ○父,音甫。逖,吐历反。慝,吐得反。)   [疏]“凡命”至“命之”   ○释曰:周法爵及士,馀文更不见命士之法,明士亦内史命之。不言者,以其贱,略之也。   ○注“郑司”至“以出”   ○释曰:此事见僖二十八年《左氏传》。以晋文公败楚於城濮,王命为侯伯之长。按《曲礼》云:“大国曰伯父,州牧曰叔父。”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   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若今尚书入省事。)   [疏]“凡四”至“读之”   ○释曰:言“四方之事书”者,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内史读示王。   ○注“若今”至“省事”   ○释曰:汉法奏事读之,故举以况之也。   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赞为之,为之辞也。郑司农云:“以方出之,以方版书而出之。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玄谓《王制》曰:“王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   ○食,音似,下同。牍,音独。)   [疏]注“赞为”至“附庸”   ○释曰:先郑云“上农夫”已下,皆《礼记 王制》文。按彼所释,凡地有九等。按《遂人》注:“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则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今言上农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禄,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云“其次食八人”,据上下之地。云“其次食七人”者,据中上之地。云“其次食六人”者,据中中之地。云“其次食五人”者,据中下之地。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见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当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禄以是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若然,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见从下士以上禄转多,故以此为本以增之。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者,古时名为方,汉时名为牍,故举以说之。“玄谓《王制》曰”已下,以先郑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义,欲见此经所云据王臣为本,故先郑、後郑内外兼见。   赏赐亦如之。   [疏]“赏赐亦如之”   ○释曰:此谓王以恩惠赏赐臣下之禄,亦以方书赞为之辞。按《司勋职》,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功多则多,功少则少耳。   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疏]“内史”至“贰之”   ○释曰:谓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   ○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   ○释曰:经典凡言四方及外者,据畿外而言,经言外,因知王下畿外之命也。   掌四方之志,(志,记也。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楚之《杌》。   ○乘,绳正反。,徒刀反。杌,五忽反。)   [疏]注“志记”至“杌”   ○释曰:谓若鲁之《春秋》之等,孟子文。名《春秋》者,谓四时之书,春为阳之首,秋为阴之先,故举春秋以包四时也。云“晋谓之《乘》”者,春秋为出军之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故名《春秋》为《乘》也。云“楚谓之《杌》”者,杌,谓恶兽。《春秋》者,直史,不避君之善恶,事同杌,故谓《春秋》为杌也。皆是国异故史异名也。引之者,欲见《春秋》是记事,云与四方之志为一,故也。   掌三皇五帝之书,(楚灵王所谓《三坟》、《五典》。   ○坟,扶云反。)   [疏]注“楚灵”至“五典”   ○释曰:按《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又《世本 作》云“苍颉造文字”,苍颉,黄帝之史,则文字起於黄帝。今此云五帝之书为可,而云三皇之书者,三皇虽无文,以有文字之後,仰录三皇时事,故云掌三皇之书也。按昭十二年,楚灵王谓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彼《三坟》,三皇时书。《五典》,五帝之常典。《八索》,八王之法。《九丘》,九州亡国之戒。下有延叔坚、马季长等,所说不同,惟孔安国《尚书序》解《三坟》、《五典》与郑同。以无正文,故所解有异。   掌达书名于四方。(谓若《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或曰: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书之文字,得能读之。)   [疏]注“谓若”至“读之”   ○释曰:《尚书》有《尧典》、《舜典》、《禹贡》之等,是《书》之篇名。《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不满百名,书之於方。”其文字之书名俱是书名,此经宜云书名,未知何者之书名,故郑两解之。云“古曰名,今曰字”,古者之文字少,直曰名,後代文字多,则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名,故更称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读之也。   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书王令以授使者。   ○使,所吏反,注同。)   ●卷二十七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   ○治,直吏反,注及下“凡治”同。)   [疏]“御史”至“冢宰”   ○释曰:天官冢宰,六典治邦国,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故同其事。   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   [疏]“凡治”至“令焉”   ○释曰:言“凡”,语广,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皆御史书王之法令,授与受者,故言凡以该之也。   掌赞书。(王有命,当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   [疏]注“王有”至“诏文”   ○释曰:谓若今出诏敕之书,是王有命颁下於外其诏敕书,则御史赞王为此书,故云“掌赞”也。   凡数从政者。(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及其见在空缺者。郑司农读言“掌赞书数”。书数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法度皆在。玄以为不辞,故改之云。   ○数,所主反。见,贤遍反。)   [疏]“凡数从政者”   ○释曰:自公卿已下至胥徒在王朝者,皆是凡数,又是从政之人,故云“凡数从政者”也。先郑所云以“掌赞书数”为句读之。“玄以为不辞”,故从之云言,掌赞书数,书数既为三百、三千,有何可赞也。且书数得为三百、三千,下别言从政者,有何义意乎?故後郑以为不辞而改之也。   巾车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而等叙之,以治其出入。(公犹官也。用谓祀宾之属。旗物,太常以下。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   [疏]“巾车”至“出入”   ○释曰:云“公车之政令者,以下辨其用及等叙出入皆是政令,故先言其总也。出入,谓若下文“凡车之出入则会之”。冬官造车讫,来入巾车,又当出封同姓之等亦是也。   ○注“公犹”至“次序”   ○释曰:云“公犹官也”者,谓若言公,似据三公及诸侯,若言官,则王家皆是,故从官也。云“用谓祀宾之属”者,其中仍有朝及田戎之等,故言之属以总之。云“太常以下”,仍有大、大赤、大白、大麾之等,故云以下。云“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者,周人先同姓,次异姓,後云四卫、蕃国以下,故云次序也。   王之五路:一曰玉路,,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ヵ,以祀;(王在焉曰路。玉路,以玉饰诸末。,马面当卢,刻金为之,所谓镂也。樊读如ひ带之ひ,谓今马大带也。郑司农云:“缨谓当胸,《士丧礼下篇》曰‘马缨三就’。礼家说曰:缨,当胸,以削革为之;三就,三重三匝也。”玄谓缨,今马鞅。王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就,成也。大常,九旗之画日月者,正幅为纟参,ヵ则属焉。   ○,音阳。樊,步千反,下同。ヵ,音留。ひ,步干反。重,直龙反。,居例反。纟参,所御反,又所廉反。属,音烛。)   [疏]“王之”至“以祀”   ○释曰:云“王之五路”此言与下为总目,“一曰”已下,析别言之。云“以祀”者,以下诸路皆非祭祀之事,则一名外内大小祭祀,皆用此一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