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7 页/共 226 页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行潦,流潦。
○潢音黄。汙音乌。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义曰:停水,谓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谓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谓之潢。水不流谓之汙。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为饮食,故引《泂酌》之篇。藻虽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处也。
可荐於鬼神,可羞於王公。羞,进也。
[疏]“可荐”至“王公”。
○正义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为王公亦谓鬼神,非生王公也。此传之意,取《诗》为言。《泂酌》论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言荐又言羞者,郑玄注《庖人》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而况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通言盟约彼此之情,故言二国。
○焉,於虔反。约,如字,又於妙反。《风》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诗 国风》。义取於不嫌薄物。《雅》有《行苇》、《泂酌》,《诗 大雅》也。《行苇》篇,义取忠厚也。《泂酌》篇,义取虽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苇,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苇》”。
○正义曰:《采蘩》、《采蘋》、《泂酌》,上传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苇》。今言《行苇》者,其意别取忠厚,非以结上也。
昭忠信也。”明有忠信之行,虽薄物皆可为用。
○行,下孟反。
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与夷,宣公子,即所属殇公。
○属,章欲反,注同。殇,舒羊反。舍音舍。与,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义曰:苏氏云:案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此传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释,不称使,故云“不书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称使,又称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而立寡人”。
○正义曰:《曲礼》下曰:“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今与臣言亦云寡人,则知其对臣民自称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谦称。”故以下诸侯自称,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对曰:“群臣原奉冯也。”冯,穆公子庄公也。
○没,本亦作殁,同。冯,皮冰反,本亦作凭。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言不让则不足称贤。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务乎?吾子其无废先君之功。”先君以举贤为功,我若不贤是废之。使公子冯出居於郑。辟殇公也。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殇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命出於义也。夫,语助。
○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义夫”。
○正义曰:义者宜也。错心方直,动合事宜,乃谓之为义。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贤,必以义理,不弃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义事而立殇公。是穆公命立殇公,出於仁义之中,故杜云“命出於义也”。必知“命以义夫”谓穆公命立殇公者,以杜注云“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终伤咸宜之福”。明知殇公受穆公之命与殷汤、武丁同有“咸宜”,是知穆公命殇公是为义也。
《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诗 颂》言殷汤、武丁受命皆以义,故任荷天之百禄也。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忿而出奔,因郑以求入,终伤“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也。殷礼有兄弟相及,不必传子孙,宋其后也,故指称《商颂》。
○颂,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称,尺证反。传,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 玄鸟》之卒章,言成汤、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种之禄,於是乎荷负之。言天禄皆归,故得而荷负也。今穆公立殇公亦得其宜,故殇公宜荷其禄,《诗》之意其是此事之谓乎!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之代,契为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汤,王有天下,遂以商为代号。后世有武丁者,中兴贤君,时有作诗颂之者,谓之《商颂》,美汤与武丁能荷天禄。今殇公亦荷天禄,与《诗》义同,故引以证之。《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卢盟在春秋前。卢,齐地,今济北卢县故城。庚戌,郑伯之车偾于济。既盟而遇大风,传记异也。十二月无庚戌,日误。
○偾,弗问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云:“偾,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车踣而入济,是风吹之队济水,非常之事,故云传记异也。《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荣。”《释例》曰:“济自荧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检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据当时所见,载於《释例》,今一皆依杜。虽与《水经》乖异,亦不复根寻也。庚戌无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经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经书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计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长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则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得臣,齐大子也。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处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吕,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齐,太公之后灭矣。案《齐世家》,庄公生僖公。东宫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记 十二年诸侯年表》,卫庄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齐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则庄姜必非齐僖公之女,盖是庄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系得臣者,见其是適女也。得臣为太子,云常处东宫者,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宫,太子常处东宫也。或可据《易 象》:西北为乾,乾为君父,故君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故太子在东宫也。
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硕人》诗,义取庄姜美于色,贤于德,而不见答,终以无子,国人忧之。
○为音于伪反。
[疏]“所为赋《硕人》也”。
○正义曰: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馀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
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陈,今陈国陈县。
○妫,九危反。
[疏]“又娶于陈”。
○正义曰:《陈国侯爵谱》云:“妫姓,虞舜之后。当周之兴,有虞遏父者为周陶正。武王赖其利器用,与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满,封於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获麟之岁也。二十四年,楚灭陈。”此当桓公时。二妫,盖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已子。妫,陈姓也。厉、戴皆谥。虽为庄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妫陈”至“未定”。
○正义曰:谥法:“暴慢无亲曰厉。”典礼:“无愆曰戴。”是皆谥也。石碏言:“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请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卫世家》言立完为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嬖,亲幸也。
○吁,混于反。嬖,必计反。贱而得幸曰嬖。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石碏,卫大夫。
○好,呼报反。禁,居鸩反,一音金。恶,乌路反。碏,七略反。弗纳於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言将立为太子,则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缘宠而为祸。
○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纳”至“过也”。
○正义曰:骄谓恃已陵物,奢谓夸矜僣上,淫谓耆欲过度,泆谓放恣无艺。此四者之来,从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过从邪起”,是也。刘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为之不已,将至於邪。邪谓恶逆之事。”刘又难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过?若从邪起,何须云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宠禄岂是邪事,四者得从而来乎?且言弗纳於邪,惧其缘骄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后骄也。”
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鲜矣。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则必恨,恨则思乱,不能自安自重。
○夫音扶,发句之端,后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鲜,息浅反,少也。
[疏]“夫宠而”至“鲜矣”。
○正义曰:恃君宠爱,未有不骄。亦既骄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强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释言》云:“眕,重也”。言恨则思乱,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宠而必骄,降而必憾,言其势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骄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难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鲜训少。以一鲜总四事,言四事皆鲜也。
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小国而加兵於大国,如息侯伐郑之比。
○妨音芳。少,诗照反。长,丁丈反。间,间厕之间,下同。比二反。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臣行君之义。
[疏]“贱妨”至“破义”。
○正义曰:贱妨贵,谓位有贵贱。少陵长,谓年有长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是贱人而妨贵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夺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长也。齐东郭偃、棠无咎专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疏远而间亲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宠,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间旧臣也。息伐郑,曹奸宋,是小国而加大国也。陈灵、蔡景奸秽无度,是邪淫而破正义也。妨谓有所害。陵谓加尚之。间谓居其间使彼疏远也。加亦加陵。破谓破散。淫义不两立,行恶则破善,故言破也。
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老,致仕也。四年经书州吁弑其君,故传先经以始事。
○去,起吕反,下同。弑音试。先,悉荐反。
[疏]“去顺效逆”。
○正义曰:州吁於逆则少陵长,於顺则弟不敬,是去顺效逆也。六顺、六逆,因事广言,非谓州吁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义曰:《礼》:“七十而致事”,言还其所掌之事於君也。传之初始有此故言传先经以始事。馀不注,从可知也。
【经】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无传。书“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国本都陈留雍丘县。推寻事迹,桓六年,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迁都淳于;僖十四年,又迁缘陵;襄二十九年,晋人城杞之淳于,杞又迁都淳于。牟娄,杞邑,城阳诸县东比有娄乡。
○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娄”。
○正义曰:《谱》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东楼公而封之於杞,今陈留雍丘县是也。九世及成公,迁缘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见《春秋》。湣公六年,获麟之岁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灭杞。”检杞於此岁己见於经,桓二年有“杞侯来朝”,庄二十七年有“杞伯来朝”,於传并无号谥,又不书其卒。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谥乃见於传。未知此年杞国定是何君,当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娄,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后,常为莒邑。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晋,传称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齐侯伐晋,传称取朝歌:并书伐不书取。此伐、取两书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并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郓,书“取”不书“伐”;昭十年伐莒取郠,书“伐”不书“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郓逆服,故书取不书伐;十年晋以取郠讨公,故书伐不书取。其伐国围邑,书围以否,亦从告也。
○注“书取”至“娄乡”。
○正义曰:襄十三年传例曰:“凡书取,言易也。”知此书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陈留郡县,故杞国,武王封禹之后东楼公。”是杞本都陈留雍丘县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县。”应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传》曰:淳于公如曹。”臣瓒案:“州,国名,淳于,国之所都。”此淳于县於汉属北海郡,晋时属东莞郡。故《释例 土地名》云:“州国都於东莞淳于县。”以雍丘、淳于虽郡别而竟连也。桓五年传称:“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六年春“实来”,虽知其国必灭,不知何国取之。襄二十九年晋帅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数赵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国之都也。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不知从何而迁,故云“淳于公亡国,疑似并之”,而迁居其地。僖十四年又从淳于而迁於缘陵。襄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而迁於淳于。以无明文,疑不敢质,故言“推寻事迹”,似当然也。若然淳于为杞所并,定似不虚,而迁都淳于未有事迹。自雍丘而迁缘陵,亦可知矣。而且必言迁都淳于。又从淳于迁缘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国,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则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缘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国易者则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类是也,故不须加“伐”於上。若其伐国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国之邑,是以虽易亦加“伐”,文则“伐杞取牟娄”、“伐邾取须句”之类是也。成二年“取汶阳田”,乞师盟主,兴兵伐齐,得邑既难,而亦书“取”者,因其伐齐,晋使还汶阳之田,鲁不加兵,故书“取”,从易也。刘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规杜氏,非也。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称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无月。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称臣”至“无月”。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注云:“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然则此称州吁之名,称臣弑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无道,而州吁为贼也。州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者,传文更无褒贬,直是告辞不同,史有详略耳。公子虽复非族,而文当族处,《春秋》书族以否,大有乖异,故杜备言之。《释例》曰:“寻案《春秋》诸氏於之称,甚多参差,而先儒皆以为例。欲讬之於外赴,则患有人身自来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赐族为说。弑君不书族者四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氏以为弑君取国,故以国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国,而独称公子宋督,贾氏以为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案传自以先书弑君见义,不在於氏也。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执杀大夫不书族者二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氏皆以为陋。案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称氏族,无为独於此二人陋也。欲以为通例,则有若此之错。欲以为无义例,则传曰‘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之文,炳然著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遗也。斯盖非史策旧法,故无凡例。当时诸国,以意而赴,其或自来聘使者,辞有详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义。义之所起,则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经从称季。传曰:蔡人嘉之,书崔氏。传亦曰:且告以族,明皆从其本也。书司马华孙来盟,亦无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则总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当以名氏备书於经。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文不直言鲁人,故异於外也。若无褒无贬,传所不发者,则皆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经之所书无常比例。褒则或书官,或书氏;贬则或称人,或去族。既无定例,明非旧典。仲尼有所起发,则刊正旧史,无所褒贬,则因循故策。仲尼改者,传辨其由。传所不言,则知无义。正是史官自有详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则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则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虽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长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则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经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内,不是字误,故云有日而无月。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经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无月,经有比类,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者,草次之期,二国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也。清,卫邑,济北东阿县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义曰:《曲礼下》云:“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於郤地曰会。”然则会者豫谋间地,克期聚集,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示威於众,各重其礼。虽特会一国,若二国以上,皆称会也。遇者或未及会期,或暂须相见,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时宋、鲁特会,欲寻旧盟,未及会期。卫来告乱,故二国相遇。若三国简礼亦曰遇。故庄四年“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是也。《曲礼》称“未及期而相见”,指此类也。《周礼》“冬见曰遇”,则与此别。刘贾以遇者用冬遇之礼,故杜难之。《释例》曰:“遇者,仓卒简仪,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礼》‘诸侯冬见天子曰遇’,刘氏因此名以说《春秋》,自与传违。案《礼》‘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此四时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礼》。冬见天子,当是百官备物之时,而云遇礼简易;经书‘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妇呼夫共朝,岂当复用见天子之礼?於理皆违。”是言《春秋》之遇与《周礼》冬遇异也。草次,犹造次。造次,仓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公子翚,鲁大夫。不称公子,疾其固请,强君以不义也。诸外大夫贬,皆称人,至於内大夫贬,则皆去族称名。於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鲁之卿佐,不得言鲁人,此所以为异也。翚、溺,去族,传曰“疾之”,叔孙豹则曰“言违命”,此其例也。
○翚,许归反。强,其丈反。去,起吕反,下同。溺,乃历反。
[疏]注“他国”至“鲁人”。
○正义曰: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及“齐侯伐我北鄙”,及“我师败绩”,然鲁事皆得称“我”,则已之卿佐被贬,亦可称“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国之辞,故对他称我;鲁人出会他国,上未有他国之文,不可发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州吁弑君而立,未列於会,故不称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陈地,水名。
○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於诸侯会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子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是。宣公杀恶取国,纳赂於齐以请会,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於濮,谓死於水旁也。《释例 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阴,至高平钜野县入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於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卫人逆公子晋而立之,善其得众,故不书入於卫,变文以示义。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卫人”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於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传】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宿盟在元年。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脩先君之怨於郑,谓二年郑人伐卫之怨。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纳急子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子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於父在之时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