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5 页/共 226 页
○正义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注“毙,踣也”。
○正义曰:《释言》文也。孙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鄙,郑边邑。贰,两属。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公曰:“无庸,将自及”。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至于廪延。言转侵多也。廪延,郑邑。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
○廪,力锦反。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子封,公子吕也。厚谓土地广大。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
○暱,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以墙屋喻也。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
○缮,市战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绳证反,注及下同。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启,开也。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共国,今汲郡共县。
○共音恭。汲,居及反。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
○不弟,大计反,又如字。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谓实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克”者,战胜获贼之名。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虔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刘炫云:“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
○寘,之豉反,置也。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地中之泉,故曰黄泉。既而悔之。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周礼 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
○舍音舍。遗,唯季反,下同。啜,川悦反。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礼 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繄,语助。
○繄,乌兮反,又乌帝反。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据武姜在,设疑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隧若今延道。
○语,鱼据反。阙,其月反。隧音遂。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赋,赋诗也。融融,和乐也。
○乐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赋赋”至“乐也”。正义曰:赋诗谓自作诗也。中、融,外、洩,各自为韵。盖所赋之诗有此辞,传略而言之也。融融和乐,洩々舒散,皆是乐之状,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洩々!”洩々,舒散也。
○洩,羊世反。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纯犹笃也。
[疏]注“纯犹笃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训纯为大,则纯孝纯臣者,谓大孝大忠也。此纯犹笃者,言孝之笃厚也。
爱其母,施及庄公。《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不匮,纯孝也。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后皆仿此。
○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匮,其位反。
[疏]“诗曰”至“谓乎”。
○正义曰:《诗毛传》及《尔雅》之训匮,竭;永,长;锡,予;尔,女也。此《诗 大雅 既醉》之五章,言孝子为孝不有竭极之时,故能以此孝道长赐予女之族类。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谓乎!族类者,言俱有孝心,则是其族类也。
○注“不匮”至“仿此”。
○正义曰:颍考叔有纯孝之行能锡庄公,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则与颍考叔同是孝之般类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谓永锡尔类也。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义曰: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贬责,贬王之使,足见王非。且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巳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王则任非其人,咺为辱命之使,君臣一体,好恶同之,贬咺亦所以责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葬,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巳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亦为年月巳远,故指其所襚,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凶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
○别,彼列反。诸侯五月,同盟至;同在方岳之盟。大夫三月,同位至;古者,行役不逾时。士逾月,外姻至。逾月,度月也。姻犹亲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
[疏]“天子”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为常规,示民轨法,欲使各脩其典,无敢忒差。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录,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葬,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於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葬,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然则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礼,可知不假发传。而葬成公之下,传特云“书顺”者,《释例》曰:“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適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然则特发此传,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庄见“乱故”而缓,於僖见无故而缓,於成见顺礼。传发三者,则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等差,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於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讫。何休《膏肓》以为礼士三月葬。今云“逾月”,《左氏》为短。郑康成云“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皆数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郑之此言天子诸侯葬数往月,於《左氏》无害,云大夫葬数来月,恐非杜旨。苏宽之意,以古礼大夫以上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数往日往月,空云古礼,事无所出,不可依用也。刘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诸所发凡,皆为经张例,此举葬之大期,以讥宰咺之缓,非是为葬发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国”。
○正义曰:郑玄、服虔皆以轨为车辙也。王者驭天下,必令车同轨,书同文。“同轨毕至”,谓海内皆至也。四夷异俗,不可同其文轨,天子之丧,不能以时赴吊,故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也。《周礼 巾车》木路“以封蕃国”,蕃国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车亦应同轨,而言别四夷者,四夷来朝天子,天子赐之车服,行於中国,自然同轨,其在本国,轨必不同。若以《巾车》之文,即言与华夏同轨,岂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义曰:《周礼 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然则天子之合诸侯,有使诸侯共盟之礼也。王合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则有事而会,会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礼,礼之同盟,唯方岳耳。故《左氏》旧说,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义巡守,柴望既毕,诸侯遂朝,退相与盟,同好恶,奖王室。是其当方诸侯,同有方岳之盟。同盟情亲,吉凶相告,故遣使会葬也。
○注“古者”至“逾时”。
○正义曰:同位谓同为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来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时也。隐五年《穀梁传》曰“伐不逾时”,明行役聘问亦不逾时也。
赠死不及尸,尸,未葬之通称。
○称,尺证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称”。
○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总谓之赠,故传曰‘赠死不及尸’也。”然则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今赞》曰:“《杂记》吊含襚赗临之等,未葬则苇席,既葬则蒲广。”是葬后得行。此言缓者,《礼记》后人杂录,不可与传同言也。或可初葬之后则可,久则不许。
吊生不及哀。诸侯巳上,既葬则縗麻除,无哭位,谅闇终丧。
○上,时掌反。縗,七雷反。谅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诸侯”至“终丧”。
○正义曰:昭十五年传称穆后崩,王既葬,除丧。叔向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杜云“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讥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传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则卒哭与葬相去非远,同在一月。《仪礼》士三虞,则天子诸侯皆同於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馀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则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据《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间既赊,或有国事,称号云何?是知葬与卒哭相连,间无事也。然《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释例》曰“《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丧,唯杜有此说,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节也。昭十二年传曰“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於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於时郑有简公之丧未葬,故请免丧。其下传又云“六月,葬郑简公”。丘明作传,未尝虚举经文,而虚言此葬,得非终前免丧之言也!以此知诸侯既葬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知天子亦尔。《尚书》“高宗亮阴,三年不言”,《论语》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诸侯除服之后皆谅阴终丧也。《晋书 杜预传》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汉魏旧制,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应除否?诏诸尚书会仆射卢钦论之,唯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於是卢钦、魏舒问预证据,预曰:《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也。书传之说既多,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也?预又作议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宴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宴乐以早,此亦天子丧事见於古也。称高宗不言丧服三年,而云‘亮阴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早,则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丧,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裛已以听冢宰’。丧服既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制同於凡人,心丧之礼终於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庙,则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也。”议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谅闇终丧。於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惑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当今也,宜博采典籍,为之证据,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论具存焉。杜议引《尚书传》云:亮,信也。阴,默也。为听於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以谅闇为凶庐,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礼也。仲子在而来赠,故曰:“豫凶事”。
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夷国在城阳庄武县,纪国在东莞剧县。隐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於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
○筦音官。见,贤遍反,下三见同。
[疏]“纪人伐夷”。
○正义曰:《世族谱》“纪,姜姓,侯爵。庄四年,齐灭之”。《世本》“夷,妘姓”。传无其人,不知为谁所灭。《释例 土地名》“夷国在城阳庄武县”。庄十六年“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杜云“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释例 土地名》注为阙,则二夷别也。《世族谱》於“夷诡诸”之下注云“妘姓”。更无夷国,则以二夷为一。计庄武之县,远在东垂,不得为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谱》误也。
有蜚,不为灾,亦不书。蜚,负蠜也。庄二十九年传例曰“凡物,不为灾,不书”。又於此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他皆仿此。
○蜚,扶味反。蠜音烦,又音盘。
[疏]注“蜚负”至“仿此”。
○正义曰:《释蟲》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负盘,臭蟲”。《洪范五行传》云“蜚,负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为蟲臭恶,南方淫女气之所生也”。《本草》曰“蜚,厉蟲也”。然则蜚是臭恶之蟲,害人之物,故或为灾,或为不灾也。经传皆云“有蜚”,则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尔雅》所释,当言“蜚”,一名“蠦蜰”。说《尔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蟲一名“负盘”,《汉书》及此注多作“负蠜”者,《释虫》云“草螽,负蠜”。彼则岁时常有,非灾蟲也,盖相涉误为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书,而传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独正史之策,亦兼采简牍所有,故传据而言之。案上传“纪人伐夷”,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则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则上“纪人伐夷”,亦是兼采简牍。但“纪人伐夷”,他国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鲁国之有,故以兼采简牍言之。其实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类。
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黄,宋邑。陈留外黄县东有黄城。
○败,必迈反,败他也。后仿此。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宿而已。他皆仿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少,诗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义曰:上云“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则隐公未立之前,惠公败宋师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师”,盖是报黄之败来伐鲁也,隐公将兵御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阙也。服虔以为宋师即黄之师也。是时宋来伐鲁,公自与战,然则隐自败宋,还自求成,传何当属败於惠公而犹言公立也?且薨之与葬相去既远,岂有宋师薨时巳来成而后去?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於策。他皆仿此。卫国在汲郡朝歌县。
○朝,如字。
[疏]“卫侯来会葬”。
○正义曰:卫国,侯爵。《谱》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后也。周公既诛禄父,以其地封康叔为卫侯,居殷虚,今朝歌是也。狄灭卫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也。今束郡濮阳是也。桓公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出公辄十二年,获麟之岁也。悼公二年,《春秋》之传终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灭卫也。《卫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孙。《尚书 顾命》称康叔为“卫侯”,则初封侯爵也。《世家》康叔子则称“伯”,至顷侯复为侯,故今桓公为侯爵。
○注“诸侯”至“仿此”。
○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此云“不见公,不书”,介葛卢亦不见公而书者,此则公在国而不与卫侯相见,故不书;彼则公身在会,国人宾礼之,又欲见其一年再来,故书之也。
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公孙滑,共叔段之子。
○滑,于八反,又乎八反。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虢,西虢国也。弘农陕县东南有虢城。
○为,于伪反。陕,失冉反。依字作陕。请师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公子豫,鲁大夫。私请师。
○豫音预。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翼,邾地。不书,非公命也。
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非公命,不书,三见者,皆兴作大事,各举以备文。
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众父卒,众父,公子益师字。
○众音终。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於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
○与音预。敛,力验反,注皆同。
[疏]注“礼卿”至“书日”。
○正义曰:《丧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於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