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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 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 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 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 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 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 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 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 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 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卷之中处己   人之智识有高下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 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 不如勿告,徒费口颊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著,尚可对弈,国手与 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处富贵不宜骄傲   富贵乃命分偶然,岂宜以此骄傲乡曲!若本自贫窭,身致富厚,本自寒 素,身致通显,此虽人之所谓贤,亦不可以此取尤于乡曲。若因父祖之遗资 而坐享肥浓,因父祖之保任而驯致通显,此何以异于常人!其间有欲以此骄 傲乡曲,不亦羞而可怜哉!   礼不可因人轻重   世有无知之人,不能一概礼待乡曲,而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 见有资财有官职者则礼恭而心敬。资财愈多,官职愈高,则恭敬又加焉。至 视贫者、贱者,则礼傲而心慢,曾不少顾恤。殊不知彼之富贵,非我之荣, 彼之贫贱,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别如此!长厚有识君子必不然也。   穷达自两途   操履与升沉自是两途。不可谓操履之正,自宜荣贵,操履不正,自宜困 厄。若如此,则孔、颜应为宰辅,而古今宰辅达官不复小人矣。盖操履自是 吾人当行之事,不可以此责效于外物。责效不效,则操履必怠,而所守或变, 遂为小人之归矣。今世间多有愚蠢而享富厚,智慧而居贫寒者,皆自有一定 之分,不可致诘。若知此理,安而处之,岂不省事。   世事更变皆天理   世事多更变,乃天理如此。今世人往往见目前稍稍荣盛,以为此生无足 虑,不旋踵而破坏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换甲,则世事一变。今不须广论 久远,只以乡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论目前,其成败兴衰何尝有定势!世人 无远识,凡见他人兴进及有如意事则怀妒,见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则讥笑。 同居及同乡人最多此患。若知事无定势,则自虑之不暇,何暇妒人笑人哉!   人生劳逸常相若   应高年享富贵之人,必须少壮之时尝尽艰难,受尽辛苦,不曾有自少壮 享富贵安逸至老者。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补之人,必于中年龃龉不如意,却 于暮年方得荣达。或仕宦无龃龉,必其生事窘薄,忧饥寒,虑婚嫁。若早年 宦达,不历艰难辛苦,及承父祖生事之厚,更无不如意者,多不获高寿。造 物乘除之理类多如此。其间亦有始终享富贵者,乃是有大福之人,亦千万人 中间有之,非可常也。今人往往机心巧谋,皆欲不受辛苦,即享富贵至终身, 盖不知此理,而又非理计较,欲其子孙自少小安然享大富贵,尤其蔽惑也, 终于人力不能胜天。   贫富定分任自然   富贵自有定分。造物者既设为一定之分,又设为不测之机,役使天下之 人朝夕奔趋,老死而不觉。不如是,则人生天地间全然无事,而造化之术穷 矣。然奔趋而得者不过一二,奔趋而不得者盖千万人。世人终以一二者之故, 至于劳心费力,老死无成者多矣。不知他人奔趋而得亦其定分中所有者。若 定分中所有,虽不奔趋,迟以岁月,亦终必得。故世有高见远识超出造化机 关之外,任其自去自来者,其胸中平夷,无忧喜,无怨尤。所谓奔趋及相倾 之事,未尝萌于意间,则亦何争之有!前辈谓:“死生贫富,生来注定;君 子赢得为君子,小人枉了为小人。”此言甚切,人自不知耳!   忧患顺受则少安   人生世间,自有知识以来,即有忧患不如意事。小儿叫号,皆其意有不 平。自幼至少,至壮,至老,如意之事常少,不如意之事常多。虽大富贵之 人,天下之所仰羡以为神仙,而其不如意处各自有之,与贫贱人无异,特其 所忧虑之事异尔。故谓之缺陷世界,以人生世间无足心满意者。能达此理而 顺受之,则可少安。   谋事难成则永久   凡人谋事,虽日用至微者,亦须龃龉而难成,或几成而败,既败而复成。 然后,其成也永久平宁,无复后患。若偶然易成,后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 机不可测度如此,静思之则见此理,可以宽怀。                性有所偏在救失   人之德性出于天资者,各有所偏。君子知其有所偏,故以其所习为而补 之,则为全德之人。常人不自知其偏,以其所偏而直情径行,故多失。《书》 言九德,所谓宽、柔、愿、乱、扰、直、简、刚、强者,天资也;所谓栗、 立、恭、敬、毅、温、廉、塞、义者,习为也。此圣贤之所以为圣贤也。后 世有以性急而佩韦、性缓而佩弦者,亦近此类。虽然,己之所谓偏者,苦不 自觉,须询之他人乃知。   人行有长短   人之性行虽有所短,必有所长。与人交游,若常见其短,而不见其长, 则时日不可同处;若常念其长,而不顾其短,虽终身与之交游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