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 - 第 9 页/共 14 页
此先释颂中设字之义也。第五声谓八转声中第五相。从就义名为。从声乃是纵许之辞。非是实许。犹如世人共许龟毛兔角石女儿等诸非有事。即是非有性故。
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相极微相故。此云根识极尘非境。
此正释宗因也。言五识之生其实非因极微。而且纵许诸极微体是其实法可为因性。但说不合是所缘性。由非彼五识所缘之相。仍是极微相故。故此破云五根所发之识于彼极尘非所缘境。
如根者。言犹如于根纵实是识亲依之因无根相故。非彼之境极微亦尔。
此释同喻也。譬如五根纵是五识亲依之因。而五识上无五根相。非彼五识所缘之境。极微亦尔。纵许实有亦非所缘。
诸无其相彼非斯境者。何谓也。为此说其名境者等。
此问答释妨也。问曰。若使诸无其相彼即非斯识所缘境者。则意识缘过未等。又何谓也。答曰。为此说其名境者等。盖有质可仗名为事境。无质可仗名为名境。事境通于六识。名境唯在第六识也。
【(论)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言自性者。谓自共相了者定也。如何此复名为了耶。如彼相生故。此言意者。同彼相貌而识生起。由随彼体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识无别所了。
自性即颂中所谓实体能为生识之缘者也。了字即颂中所谓带彼相起。谓相分是见分所了。故名为所缘也。自共相者。离名种等现量所得名为自相。假智及诠依之而转名为共相。即相分也。定者决定分明了别即见分也。问曰。如何此自共相复得名为了耶。答曰。以如彼自共相而生起了别识。故此言中之意趣谓同彼本质相貌而识生起。由此见分随彼本质之体而变为相分。故此则说名了彼境也。而实离自识外无别所了。
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犹如镜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
此问答遣疑也。问曰。既所了不即本质。则此本质可与其识为因性耶。答曰。然。而但有前境相状于其自己识上。犹如镜中之像而安布之共许名斯为了其境。此则既具带相生识二义故得为所缘缘也。
【(论)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然非极微一一自体识随彼状。由此极微而为境体。纵有因性由非因义所缘如根。虽是因性不为所缘。若由因性许作所缘根亦同斯应成彼也。
此正释论文也。言极微一一自体非可谓五识随彼相状。由此若以极微而为本质境体。纵许或有因性由非。但以因义便作所缘。譬如五根虽是因性。不为五识所缘假。若由是因性便可许作所缘。则五根亦复同斯极微。应成彼五识之所缘也。然岂有是理哉。
斯言前说彼相应理故因有不成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其根所缘之相。若如所说因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故为所缘性耶。于根亦有成不定过。
此正申明设许之意非实许也。余乘所执心外极微的确是谬。但所说实体能为生识之因。此言犹可收录。即是彼相应理故。姑许其因但有不成所缘之过。然而意显非唯因性即是所缘。乃夺其所缘耳。非实许其能立生识因也。若如彼所说极微为生识因。而将为能立者。则彼因性既能成立故不几为所缘性亦可成立耶。且夫以根为同喻者。亦不过以根非所缘喻彼所执极微非所缘耳。非以根能生识成彼极微果能生识也。假使实许极微为因。则于根喻亦有不定之过。何以故。极微是余乘妄计名为非量。五根是大乘所许。名为比量。以极微同五根。则极微亦非妄执。以五根同极微。则五根亦成非量。其可乎哉。
若如是者。由非彼相其义何也。为明成立自己之宗由非。但述他宗过故。己义便成此言为彰非即能生自识相故境非极微。犹如眼等。若其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显己。能破义成置斯言矣。宗许定彼不定他。宗恐其不许。
此下两番问答。皆所以申明破立之体式也。今第一番问曰。若如是者。何不直破之。云心外别无极微而但云由非彼相其义何也。答曰。为明成立自己心外无法之宗由。非但述他宗心外计法过故己义便成。盖大乘设不立量。纵夺使彼余乘理穷辞尽。而但遮彼所执极微。则彼亦将遮我所立相分色矣。故今此言但为遮其非即能生自识相。故明所缘境非是极微。犹如眼等不为所缘。若其设许是彼因性之言将为论主前立他宗。而非实立也。但是权且明他共许此时意在遮他所缘之非。然后可以显己之是。欲使能破之义得成。所以置斯设许言矣。盖凡立宗之法须先设许一半以定彼案。若一总不定他宗。恐其亦不许我故也。
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自宗更申比量。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或可由斯非彼相者。于诸极微非定了性如相识生是谓决了。既彼非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唯出此因不是所缘如根极微。
此第二番问答也。问曰。若如是则向者与他出不定成。即是能破。何假后文自宗更申比量耶。答曰。凡言不定未必决定。不成恐致疑惑。是故更须立量也。或可由斯极微非彼眼等五识所缘相者。以眼等五识于诸极微非是决定可了别性。此但破他。次更自申比量必须如本质相而识得生。是谓决了。既彼五识非如极微相而现故明知决了此亦无由。应可说非决了性故所以今且唯出此极微因不是所缘喻以如根而遮极微非所缘义。姑纵许其得有缘义直俟下文申自比量。则彼方得决了幷此得有为缘之义。亦复不攻而自破也。
有余复作诸识差别显其成立眼识不能了极微色无彼相故如余根识如是余识翻此应言如根之言诚为乘也。其喻别须义准而出。
此叙有余大乘作如是破外执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色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耳根等识。乃至量云身识是有法不能了极微触宗。因云无彼相故喻如眼根等识。故曰。如是余识翻此应言。此则如根之言诚为互通互用犹如乘也。其喻止是别须义准而出耳。
又复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彼虽因用非所缘性。此亦如是实为有用。然非声等所有极微可是余根之识生因。
此正明上文所立比量。虽似有理而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也。何以故假使彼人因此比量即转计云眼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色。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耳根等识。乃至云身识是有法定能了极微和集触。宗因云。有彼相故喻如余眼根等识我既不纵许彼极微得有因性。彼将转计极微和集之物。得有所缘之性。是则此陈那菩萨纵是因性之言为无用矣。而岂可以破彼令结舌哉。今陈那之论妙在明他共许。故云彼五根虽有因用非所缘性。此极微亦复如是。纵令实为有用。然声之极微非可为眼鼻等识生因。色之极微非可为耳鼻等识生因。乃至触之极微非可为舌鼻等识生因。则虽纵许已成半夺。又何必全夺也。盖始但纵许而含半夺。则究竟还成全夺。始若全夺。则无明他共许之义。彼亦将不许我矣。
【(论)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
有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故(因)非是所缘(宗)如根(喻)众微(有法)由境相状安布于识是彼相性此非有故。理即说其无有聚现。如是且述钵罗摩怒(即极微也)不是所缘彼之能立不相应故。及非境性量善成故。若尔总聚是境。
谓有余乘因见大乘破彼极微无所缘义。乃转计和合而作是说。于识自体无聚现故。非是所缘喻如根之众微大乘破之信为有理。何以故。由境相状安布于识乃是彼所缘相之性。此极微相识非有故。理即说其无有聚现。如是且述极微不是所缘彼初家之能立不相应故。及大乘所云非境性之量善成立故。若尔则应总聚乃是五识所缘之境也。
然由所说诸有能立若望谟阿(即大乘也)宗。皆有不成性理实如此。然而总聚实有彼相有是所缘无因性故。由彼相识不能生其总聚相识。总聚不生彼既不生此识。如何令此缘彼所缘之相不相应故。非所缘义由此前云彼相应理斯乃不成。
此正释设作所缘然无缘义也。谓由余乘所说诸有能立以其不达唯识。若望大乘皆不能立理实如此似不必明他共许然后破之。然而总聚于识生时实有彼相故可许其有是所缘。但决非因性故。由彼相是假合。则于五识便不能生。当知其总聚相之识。此假总聚所不能生。彼假总聚既不能生。此识如何令此识缘彼总聚哉。盖以不能生识之物。而为识所缘之相理决不相应故。所以既无缘义幷非所缘义矣。由此前第二家云彼相应理斯乃亦决不成也。
若尔何谓所缘之相凡是境者。理须生其似自相识随境之识彼是能生彼是所缘有说凡为境者。理必须是心。乃心生起之因也。此既生已随境领受而兴言论于时名此为所缘境。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所缘是能生性所缘之境引阿笈摩(即阿含此云教)此即便是说生缘性。由是生因彼识生缘共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此中无益。故不言之。
此设为问答重明所缘缘之正义也。问曰。若尔则总聚既非生缘亦非所缘毕竟何谓所缘之相。答曰。凡是所缘境者。理须能生其相似自相之识。而随境之识。即以彼相为能生。即以彼相为所缘。又有说言。凡为所缘境者。理必须是心之所现。及是心生起之因也。谓此识既已随其境相领受。而兴言论于时。名此为所缘境。若义具斯二种相者。此乃方合名为是所缘缘。所谓一者是能生识之性。二者是识所缘之性也。上来所引经教。此即便是说生缘性。由是生因而令彼识生于缘虑方乃供许是其所缘之境自体相现。则安可以心外总聚而为所缘。是知总聚不惟无缘义。幷无所缘义也。但在此中彼执未曾破尽未可即申正量。说之无益故不言之。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六
音释
阐(齿善切显也)惯(古患切习也)呾(当割切)履(音里践也)
相宗八要直解卷第七
明古吴蕅益释智旭解
能非总聚是能生者。非实事故。由其总聚不是实事。此于有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能有生起果用功能。犹如二月。如第二月不能生识第二月相。
此正释彼无实体如第二月之义也。言今论家所以能非斥其总聚是能生者。以总聚决非实事故也。由其总聚不是实事。此于微尘之有和合之聚一异二性不可说故。谓若说总聚与微尘一。则总聚可见。微尘不可见。若说总聚与微尘异。则离众微尘外别无总聚自体可得。故楞伽经云。泥团微尘非异非不异也。又复无有不实之事。而能有生起果用之功能。所以其喻犹如二月。如第二月决定不能生于眼识上之第二月相。
若尔何因有斯相现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瞖等害损其明德。遂即从斯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实境。故由此二月纵有彼相然非斯境。
此问答解释二月之义也。问曰。既云不能生识上之第二月相。何因现见瞖目之人有斯二月相现。答曰。此由根损害故。若时眼根由瞖等害损其光明之德用。遂即从斯损害根处见二月生非是实有境故。由此二月纵令意识妄有彼相。然决非斯眼识性境。
如第二月纵令此识有彼相状。由不生故不名斯境。此由非实事有性等总聚不是识之生因。非实性故如第二月。
此重释上义而以喻合法也。恐有疑曰第二月是眼所见。云何不名为眼识境耶。今释之曰如第二月。纵令此眼识上似亦有彼相状。由无实性不能生眼识。故决定不名斯是眼识现量之境。何以故。此由二月非实事故非有性等。当知总聚亦尔。不是眼识之生因。亦复非实事故非有性故同喻如第二月。
由斯方立非因性故不是所缘还如二月。又复将此第二月喻于彼相因。应知说其不定之过。复由识义理成就故过是相违。
谓始则设许所缘。但遮非缘。然既成立非是因性之量。则亦不是所缘还如二月。非眼识境矣。又复将此第二月喻于彼带相之因。应知说其不定生识之过。复由此第二月。唯是意识妄见之义理成就。故显彼妄立总聚为有法者过是自相相违。盖余乘以识带彼相成立总聚为所缘之宗。大乘以彼体实无成立总聚。设所缘非缘之宗是余乘犯共不定过。又余乘立总聚为有法大乘。以总聚同二月。二月岂可立为有法是余乘犯有法自相相违过也。
复缘眼识不缘青等聚集极微。为由彼体非生性故如余根识。此喻共许故不别言。
此亦别叙有余大乘作如是量。以破外执。今不用也。量云。眼识是有法不缘青等聚积极微。宗因云。为由彼聚集体全是假法。非是能生性。故同喻如耳根等识。乃至身识是有法不缘触等聚集极微。宗因云。为由彼体非生性故同喻如眼根识等。此亦有夺无纵恐不能定彼宗。今此二月之喻。乃是明他共许。若彼余根识喻。则于设所缘之言反为无用。故不别言也。
第二月喻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于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云。纵有相性然非彼缘斯言复是非彼因义。
此正明今之第二月喻。但显非实事故。应知此是。且于总聚定非因性而成立之。如所说云。纵有带相之性。然非彼识生缘斯言。复是非彼识生因义。且先出其缺能生义之过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