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宗八要直解 - 第 7 页/共 14 页
【(丁)二破斥】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量云彼所执极微上之和集相是有法。于眼等识设缘非所缘宗。因云以彼许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同喻如坚湿等。譬如不离极微而有坚湿等性。设许坚等实有。或可于眼等识是增上缘。而决非是所缘。以眼等识不带坚湿等相起故。今和集相亦尔。设许实有。仍不离极微相故。如何得有所缘义耶。
如坚等相虽(纵许)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为)缘(助生之)义。而非所缘(以)眼等识上无彼(坚等)相故(今)。色等极微(上各各)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于坚等相及和集相)俱执为(仍是)极微(上之)相故。
重释颂义如文可知。
【(丙)二破极微和集位二。初叙计。二破斥。(丁)今初】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因上已破极微上之和集相。设有缘义而非所缘。今又转成一执。谓极微上诸和集相复有别。别形相生起得为眼等识之所缘。故云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也。然此诸和集相。既仍不离极微。极微不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别。则极微亦应有别。今谓觉相无别。既不可谓极微。有别亦不可。则所执不益谬乎。故下即约此二义破之。
【(丁)二破斥又二。初约觉应无别破。二约极微差别破。(戊)今初】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谓缘瓶瓯等之觉相。若依彼执则应更无差别。何以故。瓶之与瓯同是极微上之和集相故。则缘此和集相。何容作瓶瓯差别觉哉。非可谓瓶瓯等之形别。而觉相亦别。以形别唯在假法上有。非实极微有差别。故极微无别。则觉亦应无别矣。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此重释颂义也。谓若执识缘极微和集而生。则凡瓶瓯等物其大小若平等者。彼能成之极微多少决定同故。即缘彼二物之觉相。亦应更无差别。且如有一个瓶重一斤许。乃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复有一瓯亦重斤许。亦用若干极微和集而成。则能成此二物之极微多少既同。将能缘此二物之觉相。亦应无别矣。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而令觉相别者。理亦不然。以项腹等种种别形。惟在瓶瓯等假法上有。非可谓极微有差别故。既极微多少和集无别。则觉相亦应无别。觉相既有差别。则不以极微和集为所缘明矣。
【(戊)二约极微差别破】
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上已发明极微和集无别。觉应无别。恐彼转计极微亦有差别。故令觉相差别。乃征起而破斥之。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先举颂。次释成也。释云非可谓瓶瓯等之能成极微。亦有形量差别。而遂舍其微圆之相。故知项腹等种种别形。但在假法。非在实法。此中且权指极微为实法也。又形别物假使析至极微。则彼形别之觉决定即舍。譬如一瓶一瓯同时打得粉碎。则决不起瓶瓯之觉。亦决不可分别谁是瓶之极微。谁是瓯之极微矣。若青黄等物纵使析至极微青仍觉青。黄仍觉黄。非可谓彼觉亦舍也。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世俗有即四俗谛中之假名。无实谛所摄不能为缘生眼等识。但是第六意识所缘而已。实物即是四俗谛中之随事差别谛。亦四真谛中之体用显现谛。今青黄等色正是眼识自所变之相分。名为性境。故云。亦在实物。然亦在二字意显青等名言。便非实物青等。体相是识所变乃为实物耳。二破诸转计竟。
【(乙)三结非外色】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既不可以极微为所缘缘。又不可以和合为所缘缘。既不可以极微之和集相为所缘缘。又不可以极微之和集位为所缘缘。则所执心外色等。岂有可作所缘缘体者哉。唯识论云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此之谓也。以上即是真能破竟。是故结云其理极成。
【(甲)二申正义二。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三结惟内境。(乙)初中二。初正立。二释疑。(丙)今初】
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此设为问答以征起也。问曰。若如上破极微和合。俱不可以作所缘缘。则彼五识之所缘缘。岂全不有耶。答曰。非全不有。又设问曰。若尔外色既非所缘缘体。则汝所谓有所缘缘毕竟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此先举颂答也。内色者谓识所变之相分。色如外现者。谓本不在心外。由众生不了心体从来无外。妄认四大为自身相。妄认心在色身之内。故于自识所现之色有似乎在外也。即此似如外现之内色为眼等识之所缘缘。许彼相在识有所缘义及能生识。复有缘义故也。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
此重释颂义也。外境虽无谓从来心外无法也。似外境现谓随情假说为外也。带彼相即是具所缘义。从彼生即是复具缘义。二义无阙故是真能立矣。
【(丙)二释疑又二。初疑问。二答释。(丁)今初】
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既是俱起便无先后。云何能作生识之缘。故疑问也。
【(丁)二答释】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
亦先举颂次释成也。内心境相与能缘之识决定相随故。虽俱时而起。亦得与识作缘。如因明论师所说。若此法与彼法。有则俱有。无则俱无。有无相随者。虽复俱时而生。而此有故彼有。则此即为因相。彼即为果相。故此释上二句颂义也。又或前识之相分得为后识之生。缘以五识现行相分熏于本识。则能引彼本识中生似自果之功能令起。亦不违正理故此释下二句颂义也。生似自果功能。指五净色根能生现行五识。故名所生之五识为似自果。名能生之五根以为功能。初正成立内所缘缘是有竟。
【(乙)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丙)今初】
若五识生。惟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此引契经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等义而设问也。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此先以颂略答也。谓第八识上色之功能名为五根。应于正理即此功能与彼相分境色。无始以来常互为因互相熏生也。
【(丙)二以论释成二。初释前二句。次释后二句。(丁)今初】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
五净色根非是现量所得。以其能发识故比量而知有根。此但第八识相分上之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八法所造。故本识上五种净色功能名为眼等五根。亦不违理。惟此功能。能发五识理无心外之别法故。然五根既是比知不是现量。故在识在余俱不可说。而心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功能决在识而非余也。
【(丁)次释后二句又二。初正释。二辩一异。(戊)今初】
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
言此第八识上五根功能与前所说五识相分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何以知之。谓此本识中所有功能至于成熟位时。则能生现行五识上之五种内相分境色。即此五识内相分境色。复能熏于本识。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故云无始互为因也。
【(戊)二辩一异】
眼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
五根净色及本质境色是第八识之相分。前五识所缘缘境色是前五识之相分。相见不离自证体故。故可说一所缘不是能缘。亦可说异。又相见差别故。非一不离自证故非异。又因果体用亦非一异故。既达诸法本无实性。便可随乐应说也。二兼成立增上缘依不无竟。
【(乙)三结唯内境】
如是诸识。唯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