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楞严义疏注经 - 第 7 页/共 21 页
阿难。若复此味生于汝舌。在汝口中秖有一舌。其舌尔时已成酥味。遇黑石蜜应不推移。若不变移不名知味。若变移者舌非多体。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破根生也。初标。在汝下五破。一舌不知多味也。若以味从舌。味应无别也。若不下纵破。设若汝许味不别者。味既不分。何成知味。若变下破味变舌应多体也。初二句反破。后二句结破。此则以舌从味。舌便成多。今汝不然。故云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若生于食。食非有识。云何自知又食自知即同他食。何预于汝名味之知 破境生也。初三句正破。味若生食应不假根。无根别食焉能成味。若成味者食须有识。若无识者云何自知。又食下纵破。设许食自能知。即同他人尝味。何关汝舌之知。
若生于空。汝啖虚空当作何味。必其虚空若作醎味。既醎汝舌。亦醎汝面。则此界人同于海鱼。既常受醎。了不知淡。若不识淡亦不觉醎。必无所知云何名味 破空生也。初三句牒计审味。必其下正破。初四句身面俱醎。后二句醎同海旋。若俱醎者海鱼无异。既常下纵破。初四句互夺两亡。纵汝常受于醎。毕竟不能如淡。若无淡味。何显于醎。淡之与醎俱不安立。必无下二句结非知味。醎淡既不能分。不可说名知味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味舌与尝俱无处所。即尝与味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五身触处三。一举事以征。
阿难。汝常晨朝以手摩头。于意云何。此摩所知谁为能触。能为在手。为复在头 按摩之法常式皆然。故摩头也。此征能触在头在手。二俱有过。如下破之 二随计牒破。
若在于手。头则无知。云何成触。若在于头。手则无用。云何名触 互有互亡破也。根境相显触乃得成。一有一无。故不名触。
若各各有。则汝阿难应有二身 各存两质破也。头手各有。则有二知。二知便成二阿难体。何体为汝。
若头与手一触所生。则手与头当为一体。若一体者触则无成 共成一体破也。初四句正破。若头与手共生一触。遂令二种合为一体。设许一体。触自不成。此结破也。
若二体者触谁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应虚空与汝成触 破转救也。初二句牒救总征。若汝救云。所生虽一。能生自二。云何令我头手不异者。此则一体之触为在何处。故云触谁为在。在能下二句推同前破。前云若在于手头则无用等。不应下破空生也。有形之法尚不能生。岂况空无而能成触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觉触与身俱无处所。即身与触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六意法处三。一举事以征。
阿难。汝常意中所缘善恶无记三性。生成法则。此法为复即心所生。为当离心别有方所 意中所缘。三性之法。摄一切尽。自然而然故云生成。此所缘法。即心离心二俱有过。下文即破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即心者法则非尘。非心所缘。云何成处 破即心也。初一句牒。次一句定。非心下破。既即是心。定非是尘。若非是尘。则不是心家所缘之境。何名法处。下破离心。
若离于心别有方所。则法自性。为知非知 牒计双征也。初二句牒。则法下征。此法既离于心。更以知不知征而破之。
知则名心。异汝非尘同他心量。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于汝 破有知也。初句夺成心量。离心之法若有知者。应名为心。异汝下更分即异以破。初二句破异。有知之法若异汝心。即同他人。异于汝心又有知故。即汝下三句破即心。初句半牒半定。后二句破。有知之法既即汝心。即应汝心之外更有汝心也。故云更二于汝。
若非知者。此尘既非色声香味离合冷暖及虚空相。当于何在。今于色空都无表示。不应人间更有空外。心非所缘。处从谁立 破无知也。初五句定非色空。次一句审问何在。色空二事摄诸法尽。既非色空。今何所在。今于下二句。推无所表也。若此法尘亦色空摄。以何表示知是法尘。不应下二句破空外无成也。色空之内既无表示。不成此尘处有空外。以空无外故。心非下二句结无处义。如上推检。法尘不有。则心无所缘之境。从何以立处耶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法则与心俱无处所。则意与法二俱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四破十八界二。一总征。
复次阿难。云何十八界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梵云驮都。此云界。界是因义。根境识三互为因故。又种族义。根境识三各一种族。又眼等六种族别故 二别破六。一眼识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如汝所明。眼色为缘生于眼识。此识为复因眼所生以眼为界。因色所生以色为界 佛于小乘方便教。说诸因缘法。今明第一义谛。因缘自然皆为戏论。故此牒而征之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眼生。既无色空。无可分别。纵有汝识。欲将何用。汝见又非青黄赤白。无所表示。从何立界 破根生也。初句牒。既无下四句。无境有识何用破也。既从根生即不须境。若无其境何所分别。所缘既无。能缘何用。汝见下四句。即能生识根无体破也。若谓根生。根非青等。是不可见。复无表示。根尚不立。识从何有。下破境生。
若因色生。空无色时汝识应灭。云何识知是虚空性。若色变时。汝亦识其色相迁变。汝识不迁。界从何立 此色空相倾无识破也。初一句牒。空无下四句立理正破。既从色生。空现色亡。识应随灭。谁了虚空。若色下五句据理质破也。色若迁变。汝能了变。识元不迁。既无色相。从何界立。
从变则变。界相自无。不变则恒。既从色生。应不识知虚空所在 此随变不变非界破。初二句随变无识破。色若变时识亦随变。名谁为识。不变下四句不变无知破。若不随变识则常在。元从色生。不合知空。
若兼二种眼色共生。合则中离。离则两合。体性杂乱。云何成界 破共生也。若根境合生中界者。此识中界知不知别。故云中离。若成别者。此识中界一半合根一半合境。故云两合。两合若成。有杂乱过。知与不知同一界故。界义应非。或离者开义。或犹无也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眼色为缘生眼识界。三处都无。则眼与色及色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二耳声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又汝所明耳声为缘生于耳识。此识为复因耳所生以耳为界。因声所生以声为界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耳生。动静二相既不现前。根不成知。必无所知。知尚无成。识何形貌 先破根生。此胜义也。初一句牒。动静下三句正破能生。若无前境。根自不成。由尘发知故。必无下况破所生。若实无知。根尚不立。更何有识。
若取耳闻。无动静故闻无所成。云何耳形杂色触尘名为识界。则耳识界。复从谁立 破浮尘也。初三句纵破。设取浮尘之耳容有闻者。若无动静亦不成闻。云何下三句正责破也。如何将此可见浮尘杂色触法为识之界。则耳下二句双质二根。从何为界生耳识耶。
若生于声。识因声有。则不关闻。无闻则亡声相所在 已下破境生。初句牒。识因下根境俱亡破。声能生识。何假于闻。此亡根也。若无于根。声亦不有。此亡境也。根境俱亡。识从谁生。
识从声生。许声因闻而有声相。闻应闻识 闻声同识破。初三句双牒。汝谓识因声生。又许因根有相。今闻声时即是闻识。
不闻非界。闻则同声 初句不闻无界破。若不闻识亦不闻声。能闻所闻俱无界义。后一句闻识同声破。可知。
识已被闻。谁知闻识 成所无能破也。能了之识已作句闻之境。谁为能知知此闻识。
若无知者。终如草木 无知草木破也。了别既无。草木何异。
不应声闻杂成中界。界无中位。则内外相复从何成 破共生也。初二句正破中界。根境各生尚非。共生岂有此理。后三句显无根尘。对边立中。中既不成。边亦不立也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耳声为缘生耳识界。三处都无。则耳与声及声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三鼻识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又汝所明鼻香为缘生于鼻识。此识为复因鼻所生以鼻为界。因香所生以香为界 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鼻生。则汝心中以何为鼻。为取肉形双爪之相。为取嗅知动摇之性 先破根生。此以浮尘胜义二根双问。二俱有过。
若取肉形。肉质乃身。身知即触。名身非鼻。名触。即尘鼻尚无名。云何立界 破浮尘也。初句牒。次二句破。若取双爪。此乃身摄非属鼻根。设有所知。但名知触不名知香。名身下二句结非香鼻。鼻尚下指无界义。此下破胜义根。
若取嗅知。又汝心中以何为知。以肉为知。则肉之知元触非鼻 初三句牒计总问。以肉下破。浮尘是知。身自知触。非是鼻根也。
以空为知。空则身知肉应非觉。如是则应虚空是汝。汝身非知。今日阿难应无所在 破空是知。初三句根无知觉破。如是下二句空即是身破。汝身下三句结无本体。
以香为知。知自属香。何预于汝 破香是知。此正破也。香自有知。何关汝鼻。
若香臭气必生汝鼻。则彼香臭二种流气。不生伊兰及栴檀木 破转计也。初二句牒计。设汝若言非不相干由有我鼻香臭方立犹如鼻根由香故有。则彼下破。今四句质不生香破也。
二物不来。汝自嗅鼻为香为臭 嗅根何气破。
臭则非香。香应非臭 香臭相倾破也。非无也。无不闻也。
若香臭二俱能闻者。则汝一人应有两鼻。对我问道有二阿难。谁为汝体 俱闻二体破也。鼻若生香。必不闻臭。必若生臭应不闻香。今既俱闻鼻须有二。二鼻若立两体还成。正为何体。
若鼻是一。香臭无二。臭既为香。香复成臭。二性不有。界从谁立 互即双亡破也。若汝不许鼻有二者。则香臭混然都无有别。以从一鼻之所流故。若无香臭。说何为知名生识界。
若因香生。识因香有。如眼有见不能观眼。因香有故应不知香 此下破境生也。初句牒。识因下五句举例夺破。眼能有见。见不观眼。香能生识。识不知香。
知即非生。不知非识。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知香。因界则非从香建立 反覆纵破也。纵许汝识能知香者。此则不合言从香生。故云知则非生。设若不能知此香臭。又何名识称了别耶。故云不知非识。香不因根。无有香界。故云香非知有香界不成。识不了香。非可说言因香有识。
既无中间。不成内外。彼诸闻性毕竟虚妄 总结破也。识既无生。根境不立。设有闻性皆虚妄耳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鼻香为缘生鼻识界。三处都无。则鼻与香及香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四舌识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又汝所明舌味为缘生于舌识。此识为复因舌所生以舌为界。因味所生以味为界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舌生。则诸世间甘蔗乌梅黄连石盐细辛姜桂都无有味。汝自尝舌。为甜为苦 破根生也。初句牒。则诸下举无五味以问舌根。即无味自尝问也。
若舌性苦。谁来尝舌。舌不自尝。孰为知觉。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有无随计破也。舌若有味。根已成境。孰知根者。无味之时味必境生。独有汝根焉能生识。下破境生。
若因味生。识自为味。同于舌根应不自尝。云何识知是味非味 引例无知破也。从味所生岂合名识。故云识自为味。设许名识。亦不自尝。引例可见。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味既多生。识应多体 如前五味各生一物。识必境生亦应多体。即识从于味。识即成多也。
识体若一体必味生。醎淡甘辛和合俱生诸变异相。同为一味应无分别。分别既无则不名识。云何复名舌味识界 若一体识必从境生。能生之境亦应一体。何分五别。分别下纵破。五味不分。何名了别说为识耶。此则味从于识。味应无别。云何下一一句总责识体从二得名。根生境生二俱失故。
不应虚空生汝心识 破空生也。
舌味和合。即于是中元无自性。云何界生 破共生也。既从合生。自性属谁而名界耶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舌味为缘生舌识界。三处都无。则舌与味及舌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五身触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又汝所明身触为缘生于身识。此识为复因身所生以身为界。因触所生以触为界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身生。必无合离二觉观缘。身何所识 破根生也。观对待也。无二所觉为相待缘。独此身根无生识理。下破境生。
若因触生。必无汝身。谁有非身知合离者 无身非觉破也。有身无触尚不成知。有触无身故非能觉。非身无身也。下根境互亡破也。
阿难。物不触知。身知有触 此指现道理也。物无觉触之知。身则能觉于触。斯理昭然。明白可见。
知身即触。知触即身 此下依理推破。此二句根境相即也。今汝若许触能生识。触则有知与身何异。应可身亦名触触亦名身。俱有知故。应立量云。汝之身根定触所摄。以有知故。如所执触。汝所执触定身根摄。以有知故。如汝身根。斯则触既生识。遂令相即也。
即触非身。即身非触。身触二相元无处所 身触俱非也。以相即故遂令俱非。则触不成触。身不成身也。应立量云。汝之身根定非身根。以有知故。如所执触。汝所执触定非是触。以有知故。如汝身根。将汝一因成我四量。令汝相即。亦令俱亡。身触下二句结无二位。下破离合。
合身即为身自体性。离身即是虚空等相 初二句合即唯身破。触既合身。合应无二。唯一身根更无触位。后二句离应无触破。触若离身复何成触。如虚空相亦无触位。
内外不成。中云何立 例破识体也。触立则根立。内无则外无。根境不存。识何为相耶。
中不复立。内外性空。则汝识生从谁立界 双牒反质也。三位俱空。识从何立 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身触为缘生身识界。三处都无。则身与触及身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六意识界三。一牒计双征。
阿难。又汝所明意法为缘生于意识。此识为复因意所生以意为界。因法所生以法为界 二随计牒破。
阿难。若因意生。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若无前法。意无所生。离缘无形。识将何用 先破根生。此离尘无体破也。初一句牒。于汝下五句正破能生。由法生故种种心生。若无法尘意根不起。离缘下二句例破所生。离前法缘。尚无根之形貌。况所生识。将何起用。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为同为异 此下同异俱非破也。此总问同异。识心第八也。思量第七也。了别第六也。七八二识俱第六根。亦同名意。故此双问二俱有过。
同意即意。云何所生 破同也。若识与意其体同者。识即是意。云何更分能生所生。此下破异。
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 无识非生破。初句半牒半定。应无下破。既识与意异。应一有所识一无了知。苟无了知何言意生。以意有知故。
若有所识。云何识意 设使此识有了别者如何辨异识之与意。此有识无异破也。
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双结不成也。同义无凭。异又非理。二性不立。云何识生从汝根出。下破境生。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 此明五尘不即意摄也。以各有所对故。
汝识决定。依于法生。今汝谛观。法法何状 总问法尘也。法尘之法故云法法。以别拣通也。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 前五句。正显无体。法尘即前五之影。故离五无体。生则下四句牒破转救也。设汝救言。色及余法虽非意境。生灭二种正是法尘者。若尔生灭无体。全是色等。若起若止。无别生灭在色等外。
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正破识界无体也。所因即法尘。法尘尚不可得。岂生汝识。能所俱无立何为界三结示虚妄。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首楞严义疏注经卷第三(之一)
首楞严义疏注经卷第三(之二)
长水沙门子璇集
二重约七大会相。然大之为名。本乎世谛。小乘法相。说诸色法四大和合之所成就。复分内外。说此名为诸法自相。寂而不圆。犹为诸法共相所拣。粗而且浅。是佛如来随他意语。世间安立。有名无实。虽名为大大义不成。胜义谛中所说不尔。谓周遍含摄。体无不在。物无不是。非因待小。当体受称。故名为大。今此经中所说七义俱名大者。七义之中摄一切法。谓空有根尘色心性相。尘尘法法无不周遍。无不含容。破彼权见令知实义。如下文云。均名七大。性真圆融皆如来藏。世间无知。惑为因缘及自然性。皆是识心分别计度。但有言说都无实义。斯则会相即性。性遍相遍。方称胜义至极之大。岂同权教说名自相。文三。一伸难。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来常说。和合因缘。一切世间种种变化。皆因四大和合发明 叙昔闻也。
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我今不知斯义所属 难今说也。排推摈弃也。
唯垂哀慜。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 求开示也。方便安立。说有四大因缘和合成诸变化。第一义中。诸法不生。今则无灭。生灭去来本如来藏。今以世谛疑第一义。故有斯难 二许宣三。一指意标示。
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汝先厌离声闻缘觉诸小乘法。发心勤求无上菩提。故我今时为汝开示第一义谛 因缘和合四大发明。皆小乘法。诸法不生唯如来藏。即第一义 二牒疑举阿。
如何复将世间戏论妄想因缘而自缠绕。汝虽多闻。如说药人真药现前不能分别。如来说为真可怜慜 缠绕疑惑也。诸佛秘密靡不皆知。故云说药。今闻诸法皆如来藏。名真药现前。举昔方便疑今真实。名不能分别 三敕许伫听。
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阿难默然承佛圣旨 敕听许宣。现未俱益二正说二。一立理总非。
阿难。如汝所言。四大和合发明世间种种变化。阿难若彼大性体非和合。则不能与诸大杂和。犹如虚空不和诸色。若和合者同于变化。始终相成。生灭相续。生死死生。生生死死如旋火轮。未有休息。阿难。如水成冰冰还成水 初四句牒所计。次六句略破非和。若四大性自体非和。则不和诸大。如空与色碍无碍异。若和下破和合。若大性体自是和合。即成生灭。始终即生灭也。生死下释相。初句释相成。次句释相续。谓生能成死等。死能续生等。谓现在生续过去生也。如旋下二喻。初喻相续。次喻相成。如文 二举性别破七。一地性四。一举事以标。
汝观地性。粗为大地。细为微尘。至邻虚尘。析彼极微色边际相。七分所成。更析邻虚即实空性 邻虚无方分微也。即是极微。色边际相。微尘有方分微也。今经指有方分微。名色边际相。随经所出。不须和会 二立理广破。
阿难。若此邻虚析成虚空。当知虚空出生色相 依标立理也。既能析色成空。亦可合空成色。方曰相成相续耳。
汝今问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间诸变化相 牒起所疑也。欲破先牒。
汝且观此一邻虚尘。用几虚空和合而有。不应邻虚合成邻虚 此下依理广破。此合空成色非理也。汝许析色为空。应许合空成色。邻虚极小成用几空。若合邻虚。自成方分。不成邻虚。
又邻虚尘析入空者。用几色相合成虚空 合色为空义乖也。虚空至大。邻虚至小。析小成大。为用几尘。
若色合时。合色非空。若空合时。合空非色 双非色空互成也。色合成色。空合成空。以类自合非互相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