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本疏 - 第 4 页/共 8 页

初制意者。菩萨理弃舍二乘受持大乘真实之法方名菩萨。而今乃弃大归小失其正行。乖理之极故须制也。故涅槃经云。菩萨怖二乘道。如惜命者怖畏舍身。大般若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犹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如是等文广如彼说。   二次第者。前虽离慢勤学。而或心堕二乘故。次制令专习大乘也。   三释名者。心舍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邪。戒禁防此失故名为戒。   四具缘者。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语非。四舍此受彼。故结犯。   五阙缘者。准前释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大乘有权教实教。约心背舍有疑心决心。约事懒堕愚痴故各有轻重。并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开。以诸菩萨无有暂时舍大乘故。若痴狂若数数习对治。烦恼力强暂起还忆一切不犯。   八释文者。于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结犯。初中情隔正理故云心背大乘。谓所说法真理名为常住。能说之教故称经律。又释。此大乘经律三世诸佛同说同行。更无改易故云常住经律也。语越真诠故云言非佛说。二而受持下受邪法中。先约人有二。或堕二乘地。或堕外道中。恶见下约邪法有二。或总拨一切佛所说法。此是外道恶见。或唯拨大乘不非小教。是二乘恶见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乌鸡鹿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见亦二。或是外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诠经律。是能诠邪教。三结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萨以大悲为体。拔苦为用。何容见病而不瞻救。故须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令其得差。即是绝命。故须制也。又如来大圣尚躬瞻病苦。况其余类而不瞻救。   二次第者。前背上胜法。今则舍下病苦。故次制也。又前则于法有背。今则于生不济。故次制。   三释名者。病之与苦邻死之厄。舍而不救实违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称。   四具缘者。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等。四嫌心舍去。故结成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并无犯。阙第三缘中。若自少患即便舍去。应得小罪。若重无犯。阙第四缘中。有起嫌心不舍去起悲心而舍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轻重者。约境病苦有轻重。约心悲念有厚薄。约事在缘有急缓。皆犯有轻重。准释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与食与药。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切无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余缘。准思可知。   八释文者有二。先举缘制行。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亦是先令作持后显止犯。前中亦二。初总举令行。二若父母下别辨戒行。前中亦二。初总显同佛。二挍量显胜。八福田者。有人云。一造旷路美井。二水路桥梁。三平治险路。四孝事父母。五供养沙门。六供养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大会。未见出何圣教。有云。供养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贫穷。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教。贤愚经云。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远行来人。三远去人。四饥饿人。五病人。足以三宝亦为八种。既言如佛无异。复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后二种八。此应是初八之内方为第一也。二别显中。父母等别举亲位显其重相。理实通一切众生也。言诸根不具等。显其病相。如病既尔。苦恼亦然。皆令差脱。乃至身命亦不吝惜。如月上女割乳房以济产妇。如毗舍母割肱肉以供病比丘等。皆务令得济。不顾己命。是菩萨也。二而菩萨下故违结犯中。恶心害悲故云嗔恨。不至僧房者。约师僧弟子病处。城邑者。约父母等病处。旷野等者。通一切病苦处。见病不救者。正显违行。犯轻垢者。结示罪名之。   畜诸杀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广聚法财利乐众生。反畜杀具乖于悲济。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防自身。不能济病。今就依报不畜非器。故次制也。   三释名者。杀具损命违害悲济。戒防此失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是杀具。二有彼想。三无别开缘。四故畜成犯。   五阙缘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畜有多少胜劣。约心情有克漫。约事拟用不用单合皆轻重之义。准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义准为护佛法及调伏众生畜应不犯。及从恶人乞得拟坏亦未坏无犯。反上一切随畜皆犯。是故菩萨见他畜劝令毁破。若劝不得。应乞应赎。犹亦不得。应以威逼等(检使)。要当令止。   八释文者有三。初制畜非器。二止内怨。三故违结犯。初中但多杀具类。略列十种。一刀是割截义。二杖是捶打义。三弓是送箭义。四箭是中害义。五鉾是伤判义。六斧是斫伐义。七斗战具。谓甲弩等一切俱是斗战之具。此上通害人及以畜生。八恶网是捕鱼捕鸟。九杀生之器通举坑型等。十总结。但是害具总不得畜故云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萨下止内怨示行令修。于中但是发心行菩萨道者有杀父母怨。理无加报。故云菩萨等也。经云。以怨报怨。怨终叵尽。准有无怨怨乃息耳。是故不报。况复菩萨观一切众生。总无怨者。悉是悲境。俱是慈救。于曾有怨处。备起重心视如赤子。问若尔菩萨于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害。纵碎自身犹如微尘经无量劫。要当孝行以存护养。如其父母已被害讫。即是宿业。酬彼无益。更招大损怨怨不绝。如琉璃玉害释种时。如来神力无如之何。此谓也。况余众生者。举重况轻也。约境举。父母重。余众生轻。约心。为父母酬罪得轻。为余人酬得罪重。三若故畜下违犯结罪可知。如是十戒结上十种。劝学令持。下六品等指广本。以彼六品之中有开有释。如彼应知。   通国入军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后结劝指广。前中十戒即为十段。   就初戒中。制意者。菩萨理应和诸违诤令息相害。而反通国使令相侵害为失之甚。故须制也。别说有三。一生讥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杀故。为过既重。理宜须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战杀之具。今则止彼身为战使。次辨也。   三释名者。为国使传言入军令斗。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缘者。一二国二军。二为利养及恶心。三传此言至彼所四彼闻已来害此。若据损命犯二罪。一望断命边犯杀戒。二身为军国使边犯此戒。   五阙缘者。若阙初缘。二国非怨计得方便罪不望杀边。二若不为利但有恶心。若无恶心但为利为名。皆犯。若总阙此缘得重方便。三若不传等总无犯。四彼若不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所传之言有极恶劣恶。约心。为名利及恶心。有单有双。约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轻重。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为调伏彼令其和穆。入军入国一切无犯。除上皆犯。更准思之。   八释文者亦三。初举过缘。二正制断。三违结犯。初中为得财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恶心酬昔怨故。通国使命者。身为国使。通致两头论斗战事。或但在一处亦其图策令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军传言立期交阵令多人命断。故云杀无量众生也。二而菩萨下正制断中先举轻。暂入军中犹不开许。况作国贼令兹斗战。三若故下违结犯。可知也。   伤慈贩卖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慈济群品。乃而反贩卖人畜四具自资。内违慈行外招讥谤。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虽止为国贼。犹恐劫掠良贱。故须制也。   三释名者。卖盛死具所以伤慈。贩人及畜复违济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种。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随起彼想。三正买卖。四事成便犯。   五阙缘者。初二随阙各无犯。后二随阙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约境。卖良人最重。贩奴婢应次。六畜应轻。死具最轻。约心。有耎中上分轻重。约事。为求多利卖。与恶人令极苦等。理应最重。反此是轻。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为三宝要藉。若为利生若为调伏直买卖。一切无犯。反上皆犯。   八释文者又三。初举过。二正制。三结犯。初中四句。一贩卖良人类。二贩奴婢。三六畜者。周礼云。牛马犬羊豕鸡为六也。理实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贩卖。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椁轜车之类。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罗业故。二尚不下正制。自他俱不应作。但菩萨二利中利他为最故举自况他也。三若故作下违结犯。   无根谤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为欲护前说谤毁等三重戒故。二为离恼乱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离丑恶故。实尚不说。况起谤耶。四为离自招重业过故。   二次第者。前于下位不轻。今于上人不谤故也。   三释名者。无根谤人是违理之极。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缘者。一实是好人。二知是无事。三故起恶心。四发言谤黩。明了便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犯说过戒。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轻重者亦三。初约境有三品。一和尚诸师。二有德尊者。三同位善人。二约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约法。虽俱成乖然各有轻重。准可知耳。   七通塞者。除痴犯乱及地上菩萨逆行。余一切皆犯也。   八释文者又三。一举所制之过。二明须制所由。三违制结犯。初中以恶心者。明起之因。谓三毒盛兴违理损物。故云恶心。言无事谤他者。明违境成谤。谓无三根恶事。言良人等者。明所谤之人。良善是同位人。法师及师僧是己所尊位。国王及贵人是世所尊。共是所应赞叹之位。岂容有谤。言犯七逆十重者。明所谤之罪。理实轻垢亦应有犯。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须制所由。中父母等亦是所谤数。孝心者。于师父等尊从人处。应生孝顺心。于等及下生慈悲。设不生此心。犹有罪失。况起恶等。三而反更下故违结犯。可知。   放火损烧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诫烧山野为护杀罪。制焚屋宅为防盗戒。放火损烧讥谤极弊。理非菩萨利生所宜。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谤于人。今则不损依报。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执火焚烧非理损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   四具缘者。一对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恶心。四以火烧之。故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皆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   六轻重者亦三。约罪有三。若烧损生命及损他物皆实犯重。就故以火烧山屋等物。非菩萨所应。故结轻垢。约损命损财各有多少。放火招讥随其浅深皆有轻重。约心有耎中上差别。约事招讥亦三品不同。各有轻重。可知。   七通塞者。文中约山野。从四月至九月烧犯。余时不犯。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约烧屋等一切皆犯。五分律烧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捡。   八释文亦三。初举所离之过。二正制不听。三故违结犯。初中一以恶心者。简却慈心救物。二故放火者。简于错误也。三烧山林等者。正明处烧成损。于中二。先烧山等是损无主物。四月等约时辨定。约损生命。二若烧他人等是有主物。一烧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不听。若故下故违结犯。共可知也。   法化违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以菩萨乘授与众生令得究竟饶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违理违愿。故须结戒经云。若以小乘化。我则堕悭贪。此事为不可。此之谓也。   二次第者。前则遮其外损。今则护其内益。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违本所宗授以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号。   四具缘者。一对前人。二以恶心。三教异论。四彼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各总无犯。阙后二缘各得方便罪。   六轻重者。约境前人有利钝不同。谓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谤毁大乘。钝根反上。故有轻重。若约心。有嗔心姤心等。诸恶亦有耎中上差别。若约事。损益有多少。皆有轻重。单双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广知不令味著。理应不犯。又若欲为破邪小执令解知彼宗意。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拟后渐引令入大乘。此亦无犯。又若误等一切无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   八释文中二。先明顺理应行。二明违教结犯。前中先举所教之人。虽通一切略论四种。一内众。谓佛弟子。二外众。谓诸外道。三俗眷。谓六亲。四法侣。谓善知识。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种。一教教法。谓大乘经律。二教理法。谓教解义理。三教行法。谓使发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解起行。是其意也。于中发心者。是位前信行法也。发十心者。是前十发趣当十住位也。长养心者。是前十长养当十行位。金刚心者。是前十金刚当十回向。略不论十地。此释同前文。又释。发菩提心发十心是地前位。长养心是地上行。金刚心是十地满等觉位中金刚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顺行所依渐次分齐不令杂乱。拟后修行知其趣向。不尔云何得到佛果。菩萨之理应以此成佛之法授与众生。是其常业。二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恶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戒事。大集经云。劝学小乘是魔业也。况外道邪论耳。结犯可知。   惜法规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学求法。理宜为说。如乖此躅。为失至重。故须制也。略由三意。一为护前悭法重罪。二为欲摄护新学法器令正行有依。三为护正法传灯不绝。故须制也。   二次第者。前于诸人不教为失。今于求者不施为失。故次明也。   三释名者。匿正法求财利。戒防此失。故以立此名。   四真缘者有六缘。一有来求人。二自解法。三无开缘。四规别利。五倒说。六前人领受即便结犯。   五阙缘者。阙初缘犯前戒。次阙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应无所知故。次阙第三缘不犯。次阙第四亦重方便。以虽不求利倒说为重。次阙第五得轻方便。以虽别求利然说不颠倒。次阙第六缘亦重方便。以前人虽不领言已彰显。   第六轻重者。约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规利养复有深浅。据所说法倒错多少。望于前人为损轻重。如是此等并有轻重。准释可知。   第七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萨众生求法往至其所欲得闻法。若菩萨嗔恨悭嫉不为说者。是名为犯。众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非染污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所彼调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顺威仪不整。若彼钝根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已增长邪见。若闻已毁呰退没。若彼闻已向恶人说。   八释文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学。二见后新学下令教后进。三而菩萨下正违结。初中言应好心先学等者。菩萨最初先学大乘中威仪法式拟自修行。及教后来新学菩萨。名为好心。简异小乘声闻威仪故云大乘威仪。谓行住坐卧若食若饮若语若默若出若入应作不应作皆有威仪法式。理应善解此等经律。不尔如何持菩萨戒。故制令先学。二令教后进中有二。先明新学来求。二应如法为说下明正教为说。于中亦二。先说苦行令坚其志。后说正法令增慧悟。前中亦二。初为说一切苦行者总标也。下别辨中。谓上供诸佛下济众生。于此二处不惜躯命。又以上为求法荷重恩故。下愍众生满悲愿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贵香华。要以身命而成供养。如喜见菩萨烧臂供养等。为众生中济饿虎等。如萨埵王子等及余无量诸菩萨等。并应当知。二后一一下为说正法中。谓无说苦行坚其志。已然后方乃为说真空内心观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所作。谓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贤等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错。闻慧开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萨下违教结犯中。言为利者。明情别所求。应答不答者。问异答异。倒说经律者。不先为说苦行持戒。即说荡空毁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说。文字无前后者回前作后。回后作前。中置前后。前后置中。令乖义理故为失也。谤三宝说者。云此倒说是佛所说则为谤佛也。法实不尔。言法如是即为谤法。复云僧同此说亦是谤僧。结罪可知。   依官强乞戒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