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 - 第 17 页/共 32 页
志盖
铭文
(元澄)残志
志盖
铭文
残石
残石二
大魏殷州刺史崔(楷)公墓志(残)
志盖
铭文
王君墓志铭(残)
志盖
铭文
残墓志(首行存「所谓义结君子」等字)
志盖
铭文
夫人梁氏墓志(残)
志盖
铭文
残墓志(首行存「流」一字)
志盖
铭文
残墓志(首行存「平西大将军兖州刺史」)
志盖
铭文
前言
汉魏南北朝墓志,历来是古代墓志材料中最引人注意的一个组成部份。由于它既具有高度的艺术水平和书法价值,又蕴含着丰富的历史资料,从而被历代史学家、金石学家、文物收藏家及书法爱好者们视若拱璧,大力收藏访求。但也正由于这种价值,使得历代出土的汉魏南北朝墓志被转买,而流散各地,给今日的搜集整理造成了严重不便。学者研究中如欲涉及这一阶段的墓志材料,更是难于觅求。
迄今为止,系统收集著录汉魏南北朝墓志的专著,仅有赵万里先生在五十年代整理出版的《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一种。该书收入当时可见的汉代至隋代墓志六百余种,均选用较好的拓本影印,并附有考释。可说是这一时期墓志整理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但是,该书出版时仅印行一千余部,在近四十年后,尤其在经过十年文化浩劫后,所余无几。今日旧书肆中偶一得见,索价近千,远非文人学子所敢问津。虽然近年各地时有北朝墓志印集出版,但均为选取部份书体精美者以供临池之需,与学者研究所用颇存距离。
有鉴于此,我们特在赵万里先生《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一书及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拓片的基础上,补充收集了一九四九年至一九八六年期间全国各地出土的汉魏南北朝墓志,均依据拓本及照片,以通用繁体字录写成文,以供各方面研究使用。
汉代至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石刻中墓志这一大类型的产生和形成阶段。
关于墓志起源的时间,曾经有过多种不同的看法。而这些看法上的出入,又在于对墓志这一器物类型的定义有所不同。这一定义上的区别,直接影响了本书收录内容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就我们对墓志的定义及墓志起源的看法作一说明。
我在《墓志溯源》(载《文史》第二十一辑)这一论文中曾提出:为了对墓志起源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应该将墓志这一器物与志墓这一风气区分开来。正式的墓志,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有固定的形制。
二、有惯用的文体或行文格式。
三、埋设在墓中,起到标志墓主身份及家世的作用。
如严格依照这些条件分析,两晋以前,几乎没有可以被正式称作墓志的器物。我曾经将墓志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滥觞期:自秦代至东汉末期。这一时期存在着志墓的风习,但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墓志形式。
二、转化期:魏晋至南北朝初年。这时墓志开始正式形成,但还常以小碑或柩铭的形式出现,变化较多,或称碑,或称铭,或称柩铭等。墓志这一名称尚未使用。
三、定型期:南北朝时期。墓志的名称正式出现,形制和文体相对固定,并成为当时墓葬中普遍采用的丧礼用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在收录时,没有逐一收入汉代的告地状、刑徒砖、铭旌、画像石刻铭、墓门题记、神位、镇墓券、墓碑等各种铭刻文字。这些铭刻对墓志的产生起过影响,可以说是墓志的先源。但我们对这些铭刻仅在前言中择要举例说明。魏晋时期用模板印制的大量墓砖文字也不拟收入。但魏晋时期的墓志往往沿称碑或柩铭,实际上已与汉代的碑和柩铭有了质的不同,所以仍把它们作为墓志收入。魏晋以下,既有长篇大论、刻制精美的石志,又有仅刻姓氏卒年的简略砖志,两种体例并存,本书亦一并收录。
就此我们附带介绍一下秦汉魏晋时期影响墓志形成的各类器物。根据现可见到的出土器物,可以了解到秦代已经存在着标志墓中死者身份的志墓风气,但还没有固定的器物。一九七九年十二月,秦始皇陵考古队在临潼县赵背户村发掘修建始皇陵的秦代工人墓地,发现了十八件刻在残瓦上的志墓文字。其中十六件刻于残板瓦的内侧,另二件刻于残筒瓦的内、外二侧。刻文内容为:
一、东武罗。
二、东武遂、赣榆距。
三、东武居赀上造庆忌。
四、东武不更所●。
五、东武东闲居赀不更瞗(睢)。
六、东武宿契。
七、博昌去疾。
八、博昌居此(赀)用(?)里不更余。
九、杨民居赀大〔教〕。
十、〔杨〕民居赀公士富。
十一、杨民居赀武德公士契必。
十二、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
十三、平阳驿。
十四、赣榆得。
十五、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
十六、媰(邹)上造姜。
十七、……〔居〕赀□□不更□必。
十八、〔觜〕…〔楷〕(赀)…〔不〕更滕。
(据袁仲一《秦代陶文》释文,( )为释定正字,〔 〕为残字拟定,限于本文内容,此不对引文加以考证。)
这些瓦文,记录了建陵死者的籍贯身份与姓名。从这一点上看,它已经具备了标志墓中死者的性质。可说已开后世墓志的先声。有人也称它们是最早的墓志。但是它们并无固定的程序。推测仅是利用施工中残破的瓦片随手刻写,放入墓中。在该处一百十一座秦代工人墓葬中,绝大多数没有瓦文铭记。有人认为:「这似与身份的高低有关。」但瓦文中即有八人无爵,看不出身份高低。我们认为:瓦上刻名者均为山东(原六国)各郡县人氏,非秦地人氏。由此推测,刻名置墓,可能有给后人移葬时辨认尸骨使用的实用意义在内。这种辨认尸骨以利移葬的用途,曾是设置墓志的一个重要目的。
沿袭了这类志墓形式的,有东汉刑徒砖铭。东汉刑徒砖铭大多出土于当时的首都洛阳附近。最早见于著录是在清代晚期。端方曾拣取百余件编入他撰集的《陶斋藏砖记》。罗振玉也曾搜集洛阳地区出土的刑徒砖二百余种编成《恒农冢墓遗文》、《恒农砖录》等书。建国以来,在洛阳地区的基建工程与考古发掘中曾经大量出土东汉刑徒砖。可参见《考古通讯》一九五八年第六期《汉魏洛阳城刑徒坟场调查记》,《考古》一九七二年第四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等文。东汉刑徒砖铭一般为注明死者名籍、身份、卒年,有些还加注此为尸骨所在,似为迁葬认尸使用。行文格式上一般有八种类型,兹择取数例如下:
「卫奴」。「龚伯」。「无任谢郎」。「五任冯少」。「汝南成甫戴路」。「南阳宛陈便」。「梁国下邑髡钳赵仲」。「无任河南雒阳髡钳金陵」。「无任河南雒阳髡钳陈巨元初六年闰月四日物故死」。「无任南阳武阴完城旦捐祖永初元年七月九日物故死在此下」。「
右部无任少府若卢髡钳尹孝永初元年五月四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无任勉刑颍川颍阴鬼新范雍不能去留官□致医永初元年六月廿五日物故死在此下」。「右部无任沛国与秋司寇周捐永初元年六月十一日物故死在此下官不负」。
在长安附近发掘的西汉刑徒墓中从未出土过类似器物。可能它在东汉方形成风气,现已出土一千余件。刑徒铭用砖均为汉代建筑用砖,临时仓促刻成。可见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形制与文体。但从效果上看,刑徒砖铭与后代墓志的作用、埋设方式已十分相近。它对墓志的产生与使用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
而在秦汉时期的官吏平民墓葬中,却从未发现过与墓砖铭相类同的器物。在这些墓葬中用于志墓的器物可能是非砖石质地的告地状、铭旌以及后来刻在石上的柩铭、墓门、墓阙题记、画像石题记等等。
告地状存在于西汉早期,它仿效阳间官司文书,将死者名籍和随葬品移交给地下官吏。虽然它是宗教迷信用品,但标志死者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例如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西汉墓出土告地状:「十三年三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之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两,驺马四匹,骝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合事,敢告主。」(见《考古》一九七六年第一期《从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墓看汉初法家路线》)
铭旌则纯粹是用来标明死者名籍的。《仪礼。士丧礼》中记载:「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赭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武威磨嘴子地区出土的东汉麻质铭旌,即此类器物。例如:M22棺盖上铭旌:「姑臧渠门里张□□之柩」,M23棺盖上铭旌:「平陵敬事里张伯升之柩,过所毋哭」等。(见《考古》一九六○年第九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发掘》)它们在丧礼过程中树于柩前,埋葬时覆在柩上。
西汉末年兴起的画像石墓葬形式,为石质葬具进入葬俗打开了道路。首先在画像石的题记中出现了墓主的姓名籍贯。如南阳出土的建宁三年三月甲寅许阿瞿画像石题记:「惟汉建宁,号政三年,三月戊午,甲寅中旬。痛哉可哀。许阿瞿□年甫五岁,去离世荣」。(见《文物》一九七四年八期《南阳发现东汉许阿瞿画像石》)嘉祥出土的永寿三年□安国画像石题记:「永寿三年十二月戊寅朔廿六日癸巳,惟许卒史安国礼性方直,廉言敦笃,慈仁多恩,注所不可。禀寿卅四年……」(见《文物》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山东嘉祥宋山一九八○年出土的汉画像石》)这些题记作为画像的附属品存在,出现得不普遍,但却开创了在墓室中安放石质铭记的先例。
柩铭、神位、墓门等石(砖)刻在两汉也陆续产生。四川芦山出土的建安十六年王晖石棺,右侧刻铭纪年。马衡先生在《中国金石学概要》中介绍了「汉廿八将佐命功苗东藩琴亭国李夫人灵第之门」。《广仓砖录》中收入了「汉议郎赵相刘君之墓门中平四年三月东平侯作」。等等。它们在墓中标志死者名籍卒日,虽然形制不一,却已隐含了后代墓志的雏型。
在东汉及魏晋时期,南方还曾流行过用模子印制成的花纹文字墓砖。这种有花纹文字的墓砖是用来修造墓室的。文字大多为纪年和吉语。如「延熹四年太岁在辛丑,万世老寿,阳遂富贵」(见《千甓亭古砖图释》卷一)「嘉禾七年七月造,大吉祥」(同上)等。也有一些上面记下了墓主的姓名籍贯。如「太康九年八月十日汝南细阳黄训字伯安墓」(《千甓亭古砖图释》卷五)「元康元年七月十七日陈琋为父作万年」(同上)「元康五年八月谏议钱丕平造作」(同上卷六)「永和八年八月廿三作太中大(夫)黄墓黄舍人」(同上卷十三)「尚书令史乔君略壁」(同上卷十五)等。由于它们是作砖时的表记,且内容不完整,与墓志不可同视一类,本书亦不一一收入。
对墓志的定型影响最大的是汉代墓碑。它的文体格式与后世的墓志一脉相承。有人把魏晋时期由于严禁立碑而迫使碑以缩小的形式埋入墓中看作是墓志的开始,也是由于二者之间有极其相似的关系而得出的看法。魏晋时期,常有仿照碑形立在墓中的墓志,就是这一变化的明证。墓碑转入地下,在文体、刻制工艺、形制等方面都给墓志的形成以极大影响。由于立碑式不适于墓中使用。吸收了其它明器(如盒、奁)形制特点的盝顶盒式墓志便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墓志基本形状,这种定型的墓志兴起于南北朝时期。以宋大明三年刘怀民墓志为代表,墓志的名称正式出现。
在整理汉魏南北朝墓志的过程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辨伪。
汉魏南北朝墓志,历来是金石学研究中的重点,也是书法界和收藏家们眼中的瑰宝,身价极高,一些珍品甚至被国外收藏者重金购去。石价既高,拓本价格亦随之上升。碑贾仿刻伪造之风遂起。现在所知,凡重要的北朝墓志,大多有翻刻本。更为恶劣的是:碑贾私下仿造、伪造汉魏南北朝墓志。致使真伪混淆,是非难辨,给使用这一时期的墓志材料造成了困难。新出《北京图书馆藏历代石刻拓本》一书中,就将多件伪刻误认为真迹混杂其中,可见辨伪一事至今仍不可忽视。
笔者审阅墓志及拓本所见,凡作伪者,大抵不出以下几种手法:
一、将某一真品墓志作为底本,模仿它重刻一石,保留原志的内容与书体,仅改刻姓名、年号等关键词样。例如北京图书馆藏北魏正光四年段峻德墓志,完全是正光四年鞠彦云墓志的翻版,又如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北魏孝昌三年元恂墓志,完全与延昌二年元演墓志相同,仅改动了名字和年月干支几个字。
二、自行撰文,仿照南北朝碑志字体刻石。如河南省文物研究所藏北魏神?元年垣猷墓志,即系自行拼协成文,文字既不伦不类,漏误百出,时间又强提至神?以显其古老。然而北魏早期并无如此完备格式的墓志存在,作伪者弄巧成拙。又如河南文物研究所藏晋咸和元年黄淳墓表,文字整齐如新刻,书体全仿二衅碑,内容拼协而成,作伪之迹十分明显。
三、将其它朝代(如唐代)的墓志加以修改凿抹,冒充北朝(或汉晋)墓志。如北京图书馆藏北魏神龟三年孔闰生碣,龟字似为龙字改刻。该石书体为唐代风格,名闰生也是唐代人习惯使用的名字。北朝人很少有称闰生者。可以肯定是唐代神龙三年的墓志。又如北京图书馆藏东魏元象元年南宗和尚之塔铭,书体与东魏碑志不同,通篇无一异体字,与当时通用异体别字的习惯不合。刻写形式,文中词语也与时代不合。不能确认为东魏石刻。
四、将原石中已残损的某些字加以修补,或以其它志石中的文字替换已残损的字。这种作法多见于石刻拓片剪裱本,尤其是一些著名的贵重石刻拓本。它对原石的本来内容并无损害,在没有善本的情况下可为参考。
历代金石学者都曾对这一阶段的墓志加以鉴别,剔除膺品。我的导师孙贯文先生在《北京大学图书馆藏金石拓片草目》一书中对此作了大量工作。然而,由于这一著作未能正式刊印,有关成果未能普及,甚至被人窃作己有。此外,还有一些墓志存在着明显的疑点。也有一些墓志虽有问题(如所记干支不符等)但还不能肯定为伪造,尚需深入考证。为提请注意,现将业经考证的伪志及有明显疑点的墓志附列目录于后。有关判断源于孙贯文先生及前人的著录,以及我们的考查,此不一一引证。为慎重起见,这些墓志均未予录文收入。
经多年汇集后,本册已粗具规模。现将它呈献读者。由于墓志原石或有磨泐,虽经反复校雠,录文中仍难免漏误。敬请批评指正。本书编集中,得到赵晶、任昉等先生的大力帮助。北京大学图书馆孙兰风、胡海帆,北京图书馆冀亚平,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郭其英,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孟繁峰,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李秀萍等同志都曾予以热情协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吴树平先生对本书的出版给予极大帮助,又承蒙张政烺先生题写书签,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赵 超 再草于一九九○年
凡例
一、本书收入汉代至北周及陈代的墓志材料。高昌国的墓志,以北周大定元年为准,收至延昌二十一年。现无拓片者及原石严重残损,拓片无法辨识者均不收入。
二、东汉时期的刑徒砖铭、画像石墓题记、墓门、神位、柩铭等一般不予收入。东汉至晋代的模印墓砖也不收录,请参见《广仓砖录》、《恒农砖录》、《千甓亭古砖图释》、《温州古甓记》等有关图录。
三、所收墓志均以繁体标准字录文。各种异体、别体均改为通行正字。假借字一般不改动,保持原状。在个别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加注说明。原墓志铭文中的衍字、脱字、重文、错字等现象均保留原状,未加改正。请在阅读时予以注意。如有不通之处,均为原志刻写中固有的问题。
四、限于条件,无法附着拓片图版,仅能在每件墓志录文后注明拓片出处,以资参考。为查对便利,录文中在原志石每行末字下加以」号区分行款。限于篇幅,原志石中空格未予保留。
五、原志石残泐不清,无法确识之字,以□号注明。
六、录文均采用新式标点,惟文中书籍等专用名称及引语不另加以引号。
七、墓志排列以时代年号为序。均以葬年月日为准。依次为:汉、三国、西晋、东晋、宋、齐、梁、陈、后燕、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高昌。同一年中年号改动者,依葬月所属年号归属。
八、本书收录的新近出土墓志材料截止至一九八六年。
九、目录中各志的定名采取以下方式:凡有首题者均移录首题。无首题,而志文首行言及志主名号者移录首行前数字。无法以上二种方式命名者代为拟名,直称某某(志主)墓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