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 第 2 页/共 3 页

宣和元年正月。改诏释为道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钦宗靖康元年。诏道君圣节。就道观行香。乾龙节仍就佛寺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靖康元年。诏曰。此自大观初圣节行香。许就道观。今后道君圣节。仍就道观。若乾龙节。仍就佛寺建道场。一月一依祖宗旧法。其道士官阶。并与追毁。   高宗绍兴三年。诏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绫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三年二月。庐山道法师。申劄都省。称崇观之后。道士叨冒资品林灵素王冲道辈。视两府者甚众。遂令道士。冒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视官已行追毁。而国忌行香。寺院会聚。犹敢傲然居上。其蔑视国法。有若此者。今欲复还祖宗旧制。僧史略具载。每当朝集。僧先道后。并立殿廷。僧东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寻送礼部。取到太常寺状。称因革礼。乾德元年。宣德门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检照嘉祐编敕。并绍兴新书。并以僧道立文为次。其政和条。内道僧观寺。及道士位在僧上。并已删去不行。寻蒙朝旨。依条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遍符。诸路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并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旧以黄纸印。造伪为者多。户部朱异始奏。令僧道用敕绫牒。   绍兴十一年。陈桷等请释道之封。依旧降敕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一年。太常卿陈桷等。请释道封大师塔额。乞依旧降敕从之。   绍兴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状争序位。敕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三年。临安府道正刘若谦。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称别得指挥。僧正善达。陈状乞检准。绍兴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师。乞复祖宗旧法。继蒙朝旨。批下依条改正。应行香立班。诸处聚会。以僧在上。告示刘若谦。取知委状。后有妄词。以违制论。   绍兴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佛祖统纪。绍兴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纳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道法师。致书于省部曰。大法东播。千有余岁。其间污隆随时。暂厄终奋。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绍兴中年。僧道征免丁钱。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国四其民士农工商也。僧道旧籍仕版。而得与儒分鼎立之势。非有经国理民之异。以其祖大圣人。而垂化为善故耳。至若天灾流行。雨旸不时。命其徒以祷之。则天地应鬼神顺。抑古今耳目。所常闻见者也。夫苟为国家御灾。而来福祥亦宜。稍异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赋赋且数倍。今天下民丁之赋。多止缗钱三百。或土瘠民劳。而得类免者为僧。反不获齿于齐民。以其不耕不蚕。而衣食于世也。夫耕而食。蚕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蚕也(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观绝产以赡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复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赐制置司。度牒四百备振济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场文用佛老语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统纪。乾道四年九月。上谓礼部尚书李焘曰。科举之文。不可用佛老语。若自修之山林。于道无害。倘用之科。场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内观堂。赐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云云)。   淳熙二年。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二年三月。驾幸上竺。炷香礼敬大士。诏建护国金光明道场。赐白云堂印。令天下三学诸宗。并诣白云堂。公举用印。申明有司。   淳熙七年。召雪窦禅师。入见。与论三教同异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佛祖统纪。淳熙七年。召明州雪窦宝印禅师。入见。上问曰。三教圣人。本同此理。师曰。譬如虚空。初无南北。上曰。但所立门户异耳。故孔子以中庸设教。师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间。华严有云。不坏世间相。而成出世间法。上曰。今时学者。祇观文字。不识夫子心。师曰。非独今之学者。当时颜子为具体。祇说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如有所立卓尔。亦未足以识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以此而观。当时弟子。尚不识夫子心。况今人乎。张商英有云。唯吾学佛。然后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见。上又问曰。老庄之教何如。师曰。可比佛门中。小乘人耳。小乘厌身如桎梏。弃智如杂毒。化火焚身。入无为界。正如庄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为吾有身。大乘人则不然。度众生尽。方证菩提。正如伊尹。所谓予天民之先觉者也。将以斯道。觉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泽。若己推而内之沟中也。上大说。即日诏住径山。   淳熙十四年。八月辛未。赐度牒一百道备振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燕翼贻谋录。僧道度牒每岁试补刊印板。用纸摹印。新法既行。献议者。立价出卖。每牒一纸。为价百三十干。然犹岁立为定额。不得过数。熙宁元年七月。始出卖于民间。初岁不过三四千人。至元丰六年。限以万数。而夔州转运司。增价至三百干。以次减。为百九十干。建中靖国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观四年。岁卖三万余纸。新旧积压。民间折价。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滥。住卖三年。仍追在京民间者毁抹。诸路民间闻之。一时争折价急售。至二十干。一纸而富家停榻。渐增至百余贯。有司以闻。遂诏已降度牒。量增价直。别给公据。以俟书填六年。又诏改用绫纸。依将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逾百万数。遂诏住给五年。继更兵火。废格不行。南渡以后。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为百干。淳熙初。增至三百干。又增为五百干。又增为七百干。然朝廷谨重爱惜。不轻出卖。往往持钱。入行都多方经营。而后得之。后又着为停榻之令。许容人增百干兴贩。又增作八百干。近岁给降转多。州郡至灭价以求售矣。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上卍新纂续藏经第 册 No.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汇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长老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获奸细叛亡。率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来自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元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敕道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遣王祐于西川等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   中统三年。以星变。敕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钩铃。丁亥敕圣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于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余人作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赐天师张与棣。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制宝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方殷。罢诸不急营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帝令议拟以闻。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轮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征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征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 按李孟传。孟字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光禄大夫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劝惩。何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雪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之。罢僧道官。天下称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圭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圭传。泰定元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自古圣君。惟诚于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徼福于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五百有余。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诣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请僧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慕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弊。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己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验。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修举。余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征。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着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   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杨倬等。以民饥。清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吴全节。修醮事于京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宗资冥福。命帝师率群僧。作佛事七日。于大天源延圣寺。道士建醮于玉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输己粟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余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二十六万余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 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彩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牕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余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 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 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鬼神。御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劄付僧录司。道士劄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士。贪着自养殖贷。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于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分天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创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创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征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征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斋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遇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会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十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院察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创。寺观会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创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绝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设斋醮。给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买炷香。诣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迩者。恭遇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将欲表扬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大臣及百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则敬承道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于各衙门。敛会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自失其守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于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则当劝去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民廉济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扬于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祝寿。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请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上曰。佛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涝相。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观许。二人敕。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人。令巡抚南直□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罪者。请同常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覆奏。从之着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陕。令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给度之。十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山陕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乃方士俱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敕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