樵香小记 - 第 4 页/共 5 页
《礼》昆虫无作,郑注训昆为明,于义为迂。《说文》有■〈虫虫〉字,音正作昆,似同声,假借也。
书同文
《中庸》书同文,当以字体言之,如籀则天下皆用籀,篆则天下皆用篆,隶则天下皆用隶耳。至其点画増减,则圣人有所不能尽同。今观古器铭识,即尊彝诸字,形状不知凡几,其余文字亦十不同五,盖王政持其大纲尔。
谐声
小篆谐声,疑多因古文之音而配之以字,非制字始立音也。如磺字谐黄声,古文乃作丱偏旁,无黄字,安有黄声?囿字谐有声,古文乃作囗偏旁,无有字,安有有声?
秃字
秃字,《说文》载王育说,谓仓颉见秃人伏禾下,妄谬殊甚,故许慎亦曰:未知其审。周伯琦谓:上当从木,谐声,亦似不然。疑上当从禾,会意,《说文》禾木之曲头,止不能上也。
说文分为二部,训草木,华也,训荣也。华之与荣有何区别?部收字,训草木白华,然则亦草木华矣。窃意荂皆之重文,《说文》强分为二。
转烛
读工部佳人诗,不解其中“转烛”字,后偶坐佛阁,检大藏,乃知富贵贫贱有如转烛,出佛说贫穷老公,经此老,固无所不读。
皇极经世
皇极经世,殆以六日七分之法引而伸之,但汉儒以卦值日、邵子以卦值世耳。此无论验与不验,均非儒者所宜道。如曰“天运一定”,是尧舜不能不治,桀纣不能不乱,非所以立训。如曰“人事尚可转移”,是当治者不治,当乱者不乱,数又不确矣。故孔子罕言命也。
镫烛
“烛”字见《周礼》、《礼记》,然诸家所说似然木以取明,非今之蜡炬。“镫”字则经典无文,《礼记》所云“执镫”,乃豆之跗也。《考古图》始有“汉雁足镫”。
准字
郭忠恕佩觿云:三苍作为尼丘之尼,《字林》用准为平准之准,则以准代准,始于吕忱,宋人谓避冦准名、及蔡京父名者,犹未溯其源也。
尹氏卒
《春秋》书尹氏卒,《左传》以为君氏,其说支离,《公榖》以为周之尹氏,近是。或援刘卷之例,谓果为王朝卿士,自必书名,然疑为史佚其名,圣人有所不能益,姑以尹氏书之。如诸侯之卒例,书名宿男不名之例也。齐放崔氏于卫,疑亦类此。
春秋古经
马贵与谓《春秋》古经,虽《汉艺文志》有之。然夫子所修之《春秋》,其本文世所不见,自汉以来所编古经,则俱自三传中取出,经文名之曰“正经”耳,此未考杜预之析《传》附《经》而误谓左氏传中原载经文也。
春秋疑义
隠公摄位而经文适不书正,桓公弑立而经文适不书王,文姜滛佚而经文适书子同生,此诸儒论端所自起也。以主是说者为是,则于例不能尽合;以主是说者为非,则其说不为无因。是亦不食马肝之类也。孔子曰“多闻、阙疑”。
春秋废传废例之渐
“《春秋》甚幽而明,无《传》而显”,董仲舒之言也,舍《传》蘖于此矣。“《春秋》之经纪,以善恶为实,不以日月为例”,王充之言也,废例蘖于此矣。据《汉书儒林传》:仲舒学《公羊春秋》者也。据《论衡序》,《左传》始末,充主《左氏春秋》者也。后儒各矜心得,实皆先儒所已言。
厶地
杜预注《左传》,于不知其地者曰地阙。范宁注《榖梁传》,于不知其地者曰厶地。说者谓厶即某字之省文,窃不谓然。韩子称于文,自环为私,背私为公,厶字即古私字,不得假借为某。当由武子于原稿空一字,作一三角圏记之,如《穆天子传》、《逸周书》之作四角圏耳。
叠字
石鼓文于叠字皆作“二”,“二”即“二“字言此字,有二文义亦明。秦刻石于“夫”字下作“二”,云是大夫锺繇帖;于祖字下作“二”,云重“且”字,其例虽古,似未可行。《用印谱》有文三桥所作“努力加餐饭“一印,努字下左为二点云重”力“字,右为二点旁作“口”字,云重“力”字合为“加”字,餐字下为二点,旁作反字,云重“食”字合为饭字,论者病其太巧,不知实祖秦刻石法。
祅祠
杜预注《左传》“次睢之社”云:睢水上有祅祠。此必不然。宋襄公时,祅祠何由至中国?
种子方
李濓《医史》谓淳于意及其师公乗阳庆皆无子,知医家无种子方,其论甚正。然不可谓古无此说,《汉书艺文志》有《三家内房有子法》十七卷。
容成
彭祖得容成御女术,《汉志》房中有容成阴道二十七卷,是其说也。张衡《同声歌》称素女为我师天老教轩皇,《汉志》房中有天老杂子阴道二十五卷,是其说也。《汉志》又有黄帝三王养阳方二十卷,是“万安秘册”古亦有之矣。
粲者
女三为粲,见于国语。然实亦美女之通称。《诗》见此粲者,《传》以三女释之,未见其然。古大夫乃有娣侄,民庶流离之后,幸遂室家,匹夫匹妇,礼之经也,何三女之有?
放勲重华
“放勲”见《孟子》,“重华”见《离骚》,其为尧舜之号不疑。然必非在位之时以美词自号,殆舜、禹所追称乎,此谥法之始萌也。
姚察传
姚思亷修《陈书》,以其父察与江总合传,此真不可解,事若李商隠赠杜牧诗称“前身应是梁江总”,以词采言之,则犹之可也。
谭公
《硕人》诗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邢侯之姨”,皆举其爵,惟“谭公维私”称公。按:《春秋》齐侯灭谭,谭子奔莒,则谭子爵也,其变文之故,思之不得。
钧金束矢
钧金束矢之制,儒者所疑,此以后世律三代也。后世以一官治一邑,其事必讼乃理,故讼恒繁。古者州里族党之间,各有官以长之,即婚姻财货之事,亦有官以司之,其不合理者即治以法,不至于讼。凡其讼者,必琐屑无闗之务,暧昧不决之疑,吏所不必尽治者。故限以输官之物,俾直者知讼之不易,可稍忍而即于和曲者,知所失不偿所得,亦权其轻重而知所避,是化民息争之道也。儒者乃恐豪强者易办,贫懦者莫伸。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
屠者以骨革纳官
《周礼》:屠者以骨革纳官。此为屠肆言之。使利薄而民不趍,所以抑逐末之业,而省无故之杀。若自为宾祭用牲者,虽汉唐末造,敛不至是,况周之盛乎?
原蚕
《礼》“禁原蚕”,传有三说:一曰蚕马同气,恐其伤马,此理太迂。一曰先王仁及昆虫,不欲使一岁之中再罹汤火,此为近之。一曰原蚕丝恶,恐妨民用,此亦一理。
地动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