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膑兵法 - 第 4 页/共 4 页

刑(形)者,皆以其胜胜者也。以一刑(形)之胜胜万刑(形),不可。所以制刑(形)壹也,所以胜不可壹也。   故善战者,见敌之所长,则智(知)其所短;见敌之所不足,则智(知)其所有余。见胜如见日月,其错(措)胜也,如以水胜火。刑(形)以应形,正也;无刑(形)而制刑(形),奇也。奇正无穷,分也。分之以奇数,制之以五行,斗之以{众寡}。分定则有刑(形)矣,刑(形)定则有名〔矣〕。……同,不足以相胜也,故以异为奇。是以,静为动奇,失(佚)为劳奇,饱为饥奇,治为乱奇,众为寡奇。发而为正,其未发者奇也。奇发而不报,则胜矣。有余奇者,过胜者也。   故一节痛,百节不用,同礼(体)也;前败而後不用,同刑(形)也。故战势,大陈(阵)□断,小阵□解。後不得乘前,前不得然後;进者有道出,退者有道入。   赏未行,罚未用,而民听令者;其令,民之所能行也。赏高罚下,而民不听其令者;其令,民之所不能行也。使民唯(虽)不利,进死而不[上竹下尹](旋)踵,孟贲之所难也,而责之民,是使水逆留(流)也。   故战势,胜者益之,败者代之,劳者息之,饥者食之。故民见{敌}人而未见死,道(蹈)白刃而不[上竹下尹](旋)踵。故行水得其理,剽(漂)石折舟;用民得其生(性),则令行如留(流)。   四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