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须知 - 第 4 页/共 6 页
一观音寺田契并丈尺亩数图
○办理春荒章程
为劝谕各顾各保 【 保即团也】 设法救饥事。照得巴邑上年花干秋成歉薄各乡贫户。乏食者多。本县为民父母。断不因卸事届期。遽行袖手。刻下青黄不接。计算收割小春。尚有四五十日。不得不设法以救目前之急。因思救贫莫先于保富。而救贫正所以安富。葢贫民安。则不致生事。而富民乃安也前经筵请城内及三里绅耆入署面商。本县之意。以为救荒之法。聚不如散。今议定各顾各保 【 保即团也】 令本保之富户。接济本保之贫民。葢同保则住居不远人人相识既不至于漏□。亦不虞其冐滥。此本县所由不能不厚望于好善乐施之良士也。今将救饥章程开后。
计开
一各保。 【 保即团也】 于接示后。即曰公举绅耆数人。专办救饥之事。经众举出者。慎勿推诿。此系好事。出力者阴德无量。子孙必然兴旺。
各保。于适中之所。设立救饥公局以便绅耆会议。及富户贫民。交收来往。
一保内各户。大概分为五等。富户为第一等。次富为第二等。虽不富而尚可自赡者。为第三等。略有产业生涯。而养赡不足者。为第四等。赤贫者为第五等。着局内绅耆。确切查明。开一清单。粘于公局
一保内。第一等富户。劝令从厚捐施第二等次富。劝令量力捐施。所捐者。或钱或银或米。悉听其便。第四等为次贫。准买减价出粜之米。第五等为极贫计口散给捐施之米。
一局内绅耆各计算保内极贫若干户。户内大小若干口。次贫若干户。户内大小若干口。开单粘壁将各富户捐出之银钱。概行买米。并将富户所捐之米。通盘计算。应散给极贫若干。应减价粜与次贫若干。将数目开单粘壁。
一减价粜米所得之钱。仍再买米。仍再如前减价。出粜与次贫。展转粜买。随粜随买。钱尽而止。
一极贫领米。大口日领市斗米。以壹合上下为率。小口日领市斗米。以六勺上下为率。定以五日赴局给领一次。
一次贫买减价出粜之米。亦应子以限制。以免囤积之弊。大口日买市斗米一合上下。小口日买市斗米六勺上下。准其随时赴局买给。
一四月初旬。小春巳出。定于四月初十日撤局。
一次贫略有产业之户。若无钱买减价之米。准其向各富户立约商借些须。但不准多借。秋后计息清还。如素与该富户有隙。或该富户不愿借者。不准强借。违者禀究。若还时。富户免其算息。阴德无量。
一各富户之佃客。分住畸零。未必尽在同团准佃客向招主借贷些须。亦不准多借。秋间计息清还。有押佃钱者。准于押佃钱内扣除。招主不愿者。不许强借。违者禀究。若还时招主免其算息。阴德无量。
一上年本县劝民修挖堰塘。闻尚有延未修理者。接示后。该绅耆谕令多雇贫民。克日兴工。俾贫民得以资生。富户藉以兴利。以工代赈。一举两得。
一目下青黄不接。务须飞速办理。葢迟一日。即多饿死数人。早一日。即多全活百十人也。
以上各条。本县斟酌时势。与合县绅耆议定。既可以济贫民。亦不致累富户此本县办荒之急计。亦即区区保富之苦心也。本县在任。日以。保富为怀。从不许衙蠹向富民诈扰。此吾民所共见共闻者。今将交卸。适遇偏灾。敢以此事重劳吾民。我知诸富户。必能鉴我苦衷。相助为理。伫见德孚桑梓。泽及儿孙。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即本县亦并受其福。不特诸绅耆富户等。永迓
天庥巳也。本县行有日矣。愿以好善怜贫为富户劝即人以安分耐贫。为贫民勖也。毋违。特示
○禀呈编联保甲章程兼行团练由
敬禀者。案奉 宪台。转奉 督宪札饬编查保甲等因奉此。卑职伏查。保甲昉于周官。厯代行之。辄着□效。嘉庆十九年。钦奉特旨编查。惟时卑职备员广东。窃见各属奉行保甲。绝少稽查之实。徒滋科派之烦。是以该处绅士齐民。视保甲为畏途。求免入册。其入册者。相率减漏户口。推原其故。良由地方官疲于案牍。不能不假手书差。而一切工料饭食夫马之赀。不无费用。大约书役取给于约保。约保购之甲长。甲长索之牌头。牌头则敛之花户。层层索费。在在需钱。而清册门牌。任意填写。以致村多漏户。户有漏丁。徒费民财。竟成废纸。此外省办理不善之由。大率类此。此次卑职奉行保甲。一切手自亲裁。毫不假手书吏。惟卑县究有日有事件。势不能日久居乡。佐杂各有专责。亦未便远离。卑职于奉札后。传谕各衿耆。公举老成端重。众所信服之人。仿周官比闾族党之意。推为保正。按甲分之大小。分别段落。每保正一人。先给草册一本。二笔一墨。并日给饭食钱文。合将所管段落。毋论山尖岭角。将各户丁口。查照卑职所定编法章程。分别填注册内。填毕呈验。查核无讹。然后填给门牌。其牌头甲长听保正举报。实时批准。绝不合书役干与。卑职仍不时轻骑。前诣各乡。及因公相验履勘之便。随意抽查。或于审理词讼时。向两造查询。其有不符者。实时更正。除将编联之法恭缮呈览外。查卑职才识迂疏。所幸到此□及半年。民心颇能相信。所颁示谕。翕然乐从。看来保甲之法。可以必行。所有一切应行事宜。据管见所及。凡可以因地制宜。推广良法。而承宣德意者。均当次第举行。再查团练之法。其弊在于打造军器私藏违禁刀械。行之不善。流弊原多。至于设鼓传梆。互相守望。一有盗警。彼此救援。亦古者寓兵于农之遗意。如果袭其意而力去其弊。似不妨与保甲相辅而行。卑职于到任之初。即经出示劝民团练。现在业巳举行过半。未便中止。曾节次谆切示谕。止许置备木棍竹枪。仍送县印烙。其一切刀械及制缚擅杀等弊。严行禁绝。毋廑宪怀。葢卑县民情。极为安静。惟界连七属。山深路僻。外患宜防卑职至愚。以为保甲可以靖本地之匪徒。而团练则可以捍外来之宵小。是以因地设施。不得不兼行团练。合并陈明。为此具禀。
○保甲章程
巴县编联保甲式 为通饬遵办事。案奉藩臬宪详准督宪通省编查保甲等因。奉此。查此次本县奉行保甲。与从前办法不同。事事系官为经理。不准书役一人下乡。致滋索扰。尔保正牌甲人等。但须查照后开编法。将烟户丁口。确切清查。照式填注。将来奸宄屏迹。比户可封。本县与吾民共享承平康乐之福。岂非官民之厚幸耶。除俟编成后。再将规条给发饬令遵照外。合将编联之法。先行刊刻。开列于后。
今先将编联之法开后
计开
一巴邑三里各。甲俱经本县选定保正。每保正一人。给予草册一本。二笔一墨。令将所管地段。确切查明各户姓名。作何生理。有无粮业。及户内丁口若干。填注于草册内。户户开列。不准遗漏一户。户内人人开列。不准遗漏一人
谨查。草册者。未用官印之册也。册之式凡三。一曰户册。详列一户丁口生业。每一户造册半纸。一曰牌册。以次挨列十户内丁口之数。及迁移生死等事。每一牌造册一纸。一曰甲册。以次挨列十牌内丁口之数。每一甲造册半纸。各册之式。现俱刊发。尔等造册时。查照分别填注。
一编联之法。每十户为一牌。牌内择一人为牌长。每十牌为一甲。甲内择一人为甲长。均须年力精壮。明白端谨者。方可胜任。每十甲为一保。设保正一人。或三四十甲五六十甲。共为一保。共设一保正亦可。
一编联之法。每牌十户。若有零户。数在三户以内。则附于末牌之末。如数过三户。则与末牌匀分为两牌。每甲十牌。若有零牌。数在三牌以内。则附于末甲之末。如数过三牌则与末甲匀分为两甲。
一该场该村。有仅止数户。不满十户者。即就本场本村。编为一牌。或仅□数牌。不满十牌者。即就本场本村。编为一甲
一城厢内外。及场镇市集。毋论绅士兵丁百姓。及官员公馆。逐户编联。填注户册。
谨查。户册之式凡二。一曰民户之册。编绅士军民各户用之一曰铺户之册编铺店及媒窑各厂。无家室者用之。如铺户有家室者。则仍用民户册。一曰方外户之册。编庵观寺院用之。各册之式。现俱刊发。尔等造册时。查照分别填注。
一巴邑城市。及各场镇。半系铺家。以一铺为一户。注明铺主姓名。伙计几人。其与居民杂处者。不拘居民铺户。着于十户中。选一端谨之人为牌长。如十户俱系铺民。即就铺户中选一端谨之人为牌长。
一路旁小店腰店。客店。以一店为一户。庵观寺院。以一处为一户。各列之附近之场市或村落牌内。
一巴邑除城厢及场市外所有居民。俱系住处畸零。并无村落。其山尖岭角。独住一屋之户。有隔数里或十数里。绝无邻居者。应查明相隔最近之场市。或最近之亲族房主田邻。附入牌内。
一穷苦孤独之民。及游手无业之徒。往往数姓或十数姓。同居一院。藏垢纳污。在所不免。保甲正为此辈而设。编联时。除同院而同姓同宗者。可并为一户外。若同院而俱异姓。及虽同姓而不同宗者。必须以一姓为一户各填户册每户半纸于册尾上格填写此户一院几家字样。但此等杂户。颇难择立牌长。编联时。仍应以一院为一户。查明房主在内居住。则以房主出名立户。如房主不同居。则以有妻室。或丁口最多者。出名立户。
牌甲中。有平日犯窃。及习过各色邪教。并一切作奸犯科不安本分之徒。各牌众。多不敢与之同牌。或不屑与之为伍。不知编联保甲。正为此辈而设。倘不编联。使成漏户。彼反置身牌外。恃无稽查。肆无忌惮。又安用此保甲为也。本县为尔牌众等作主。务即一体编入牌中。不准一户遗漏。准于册内该户之上。葢用自新二字戳记。以示区别。如一二年内能改过。则去之。
一甲内各户。如有搬去迁来者。牌长查明。搬往何甲何牌。迁自何甲何牌。十日内。告知甲长保正。于牌册内后幅注明。每季将搬去者。门牌缴县。迁来者。禀请补给。
一甲内各户。如有添生幼丁。及患病身故等事。牌长五日内告知甲长保正。各于牌册内后幅注明
一烟户既清。草册造竣。保正将草册送县。本县将草册照式誊写。登于正册各钤以印。正册有二。一曰循册。一曰环册。每保正元给循册一分。每年腊月封印后送县。换给环册。
一正册既定。每户。给门牌一面。每牌长。给十家牌一面。每甲长。另给一牌。开列该甲长及十家牌长姓名。俱令各将牌实贴薄板之上。朝挂夕收如有遗失。准告知保正甲长。禀请补给。
一甲内公事随时具禀。往返奔驰。殊非所以优待之意。今给保正每人戳记一个。甲长则五人共给戳记一个。凡系保甲中公事。准用戳遣人代递禀词。不必亲递。若与保甲无干者。不准擅用。违者即系多事之徒。轻则训斥。重则严究。
一本县因公下乡。即携带环册。顺道抽查。若公事稍暇。则示期分路查点。以便该保正甲长人等。齐美听点。本县一切夫马饭食。俱系自备。断不费尔一钱吃尔一饭。倘有向尔索钱者。本县大堂设有大锣一面。准尔鸣锣喊禀。
一此次编联保甲。一切纸笔印刷费用。俱系本县捐办。不要尔等花费一文。尔等缴送草册。及领门牌。领循册。并将来换领环册。本县俱在大堂亲收亲发。不假书差之手。且随到随发。不须守候。倘有向尔索钱者。鸣锣喊禀。
以上十七条。系本县悉心酌议。简便易行。务即遵照办理。毋稍违延。至于各保分讲圣谕解说告示。清查邪教。侦缉要犯以及弭盗施赈禁赌逐娼。与夫兴水利。备灾荒。建义仓设义学。恤孤寡。育婴孩。等事。凡可以因地制宜。推广良法。而承宣宪德者。均当次第举行。应俟保甲编成后。再行给发规条。劝谕各保悉心办理。可也。各遵。毋违
一民户 系 人年 岁 为业妻 氏
粮民 里甲 房系 业无粮佃 田土 房
祖母 氏年 岁母 氏年 岁
弟 年 岁 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 氏
弟 年 岁 为业妇 氏侄 年 岁 为业妇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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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子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女 口孙女 口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曾孙 丁曾孙女 口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亲友
孙 年 岁 为业媳 氏
雇工 亲友
雇工
此户共男 丁内幼 丁女 口内幼 口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长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 月 日民户册
一铺户 系 人年 岁现开 铺
招牌系 字号家住 里 甲保正
管下第 甲第 牌
合伙 系 人年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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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柜先生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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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小伙雇工 系 人年 岁
此户共男 丁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 牌长 第 甲 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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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外户 观管家道 系 人年 岁
寺管家僧 人年 岁
庵管家尼 人年 岁
粮民 里 甲 户无粮佃 田 地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徒众 人年 岁徒众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 岁雇工 人年 岁
雇工 人年 岁雇工 人年 岁
此户大小 共 人雇工共 人
巴县 里 甲 保正 甲 牌长 第 甲 牌
道光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