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成语 - 第 39 页/共 54 页

笞仗古刑也今空有其名悉以竹片代之兵则以马鞭责之  枷号一个月   以木板拘其头曰枷号或一月或二月不等  满杖   杖至百数为止曰满杖  决罚   决断罪名而加以刑罚也  的决   的实也凡笞仗之罪或纳金准免其不准免者曰的决  不应重例   除杀人等案之外凡一切难以名称之罪概名之曰不应有不应重轻之分  不应重杖   按不应重之例定以杖决之罪也  杖儆允宜   决杖罪儆之正相当也  应杖一百折四十板   古杖刑今无之凡犯一百之罪者只折以四十竹板责之  刺字   凡盗犯凶犯俱刺以上之字于面罪轻者刺于臂上  满徒   徙其人于数百里之外之州县罚作苦工一二年不等至多以三年为限谓之满徒  摆站   徒犯罪在驿站充当苦差曰摆站  杂犯死罪   杀人者抵命是为正犯死罪无可议减若因他项事故而犯死罪谓之杂犯死罪可以酌情议减  杖流准徒   发其人于二三千里之外曰流凡犯杖流之罪者必察其情若有可矜则以徒罪准折之  除真犯死罪外   言杂犯死罪者也  按律站配   按刑律徙其人配入各驿使作苦工  比照某例   其所犯之罪例无明文只比他例以定之  减等徒惩   其罪本重酌量减轻拟徒以惩之  并赃治罪   盗所得之财官所受之贿皆曰赃所得不一应归并一处统计其数而定其罪  坐赃治罪   以受赃得贿之罪坐之也  籍没入官   籍其财产没入官库也  自首免罪   所犯不甚重而自首于官者免之  发边外为民   旗人犯罪发往口北边外入于民籍  远戍难宽   远方戍守即充军也言此犯应得远戍之罪难以宽也  投荒之罪   投之荒裔即发遣边外  纳赎囚犯[赎满汉本作纸]   囚禁之犯纳金赎罪也  安置   安放流徒之犯令其工作也  军罪流罪   军罪之犯给军士之服役流罪之犯供州县驱使  边远充戍   发遣边方远地充为戍守之卒也  充警   罪充巡警之役  远流   流之远方也  满流   流罪以三千里为限谓之满流  贴断   断以帮贴赔偿完案也  原宥   囚禁之犯纳金赎罪也[此与纳赎囚犯之批注同恐误入]  绹首   以绳绞其首而死之即绞罪也  斩罪   斩首之刑也  磔罪凌迟   碎磔之刑也俗名剐罪  戮尸   重罪之犯未及行刑而死应戮其尸  骈斩不枉   同伙多人皆犯重罪一并斩之不为枉屈也  带铁锁三条   重罪之犯皆带铁锁三条头一条手一条足一条  照例徒决庶可蔽辜   按例决断定以流徒庶几与其所犯之罪相当也  加流准徒不枉   加以流罪而准折为徒罪平允无冤枉也  发烟瘴充军   发遣烟瘴之地如两广云贵等省使充军役  发别地极边卫充军   发遣于地方极远之边界卫所充为军役  律绞情罪允协   察其所犯之情由按律例定以绞罪正相合也  按律绞抵百喙奚辞   按律例抵以绞罪虽多人亦不能为之辩护也  监候秋后处决均无枉纵   监之狱中以待秋审之后处置决断可皆无屈枉轻纵之虞也  以强盗例论不分首从俱斩   按强盗之例定罪不论为首为从之人俱应论斩  应照不枉法之罪而援以坐赃之条   官虽受贿然未坏法律故接受赃而不枉之条以定其罪  照赌博之新例   其人犯赌博之禁应按新定条例以定其罪  在原犯之处枭首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