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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君》七篇。硃建也。 《虞氏春秋》十五篇。虞卿也。 《高祖传》文十三篇。高祖与大臣述古语及诏策也。 《陆贾》二十三篇。 《刘敬》三篇。 《孝文传》十一篇。文帝所称及诏策。 《贾山》八篇。 《太常蓼侯孔藏》十篇。父聚,高祖时以功臣封,臧嗣爵。 《贾谊》五十八篇。 河间献王《对上下三雍宫》三篇。 《董仲舒》百二十三篇。 《儿宽》九篇。 《公孙弘》十篇。 《终军》八篇。 《吾丘寿王》六篇。 《虞丘说》一篇。难孙卿也。 《庄助》四篇。 《臣彭》四篇。 《钩盾冗从李步昌》八篇。宣帝时数言事。 《儒家言》十八篇。不知作者。 桓宽《盐铁论》六十篇。 刘向所序六十七篇。 《新序》、《说苑》、《世说》、《列女传颂图》也。 杨雄所序三十八篇。《太玄》十九,《法言》十三,《乐》四,《箴》二。 右儒五十三家,八百三十六篇。入杨雄一家三十八篇。 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阳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孔子曰:“如有所誉,其有所试。”唐、虞之隆,殷、周之盛,仲尼之业,已试之效者也。然惑者既失精微,而辟者又随时抑扬,违离道本,苟以哗众取宠。后进循之,是以《五经》乖析,儒学浸衰,此辟儒之患。 《伊尹》五十一篇。汤相。 《太公》二百三七十篇。吕望为周师尚父,本有道者。或有近世又以为太公术者所增加也。《谋》八十一篇,《言》七十一篇,《兵》八十五篇。 《辛甲》二十九篇。纣臣,七十五谏而去,周封之。 《鬻子》二十二篇。名熊,为周师,自文王以下问焉,周封为楚祖。 《管子》八十六篇。名夷吾,相齐恒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也。有《列传》。 《老子邻氏经传》四篇。姓李,名耳,邻氏传其学。 《老子傅氏经说》三十七篇。述老子学。 《老子徐氏经说》六篇。字少季,临淮人,传《老子》。 刘向《说老子》四篇。 《文字》九篇。老子弟子,与孔子并时,而称周平王问,似依托者也。 《蜎子》十三篇。名渊,楚人,老子弟子。 《关尹子》九篇。名喜,为关吏,老子过关,喜去吏而从之。 《庄子》五十二篇。名周,宋人。 《列子》八篇。名圄寇,先庄子,庄子称之。 《老成子》十八篇。 《长卢子》九篇。楚人。 《王狄子》一篇。 《公子牟》四篇。魏之公子也。先庄子,庄子称之。 《田子》二十五篇。名骈,齐人,游稷下,号天口骈。 《老莱子》十六篇。楚人,与也子同时。 《黔娄子》四篇。齐隐士,守道不诎,威王下之。 《宫孙子》二篇。 《鹖冠子》一篇。楚人,居深山,以鹖为冠。 《周训》十四篇。 《黄帝四经》四篇。 《黄帝铭》六篇。 《黄帝君臣》十篇。起六国也,与《老子》相似也。 《杂黄帝》五十八篇。六国时贤者所作。《力牧》二十二篇。六国时所作,托之力牧。力牧,黄帝相。 《孙子》十六篇。六国时。《捷子》二篇。齐人,武帝时说。 《曹羽》二篇。楚人,武帝时说于齐王。 《郎中婴齐》十二篇。武帝时。 《臣君子》二篇。蜀人。 《郑长者》一篇。六国时。先韩子,韩子称之。 《楚子》三篇。 《道家言》二篇。近世,不知作者。 右道三十七家,九百九十三篇。 道家者流,盖出于史官,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然后知秉要执本,清虚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术也。合于尧之克攘,《易》之嗛々,一谦而四益,此其所长也。及放者为之,则欲绝去礼学,兼弃仁义,曰独任清虚可以为治。 《宋司星子韦》三篇。景公之史。 《公檮生终始》十四篇。传邹奭《始终》书。 《公孙发》二十二篇。六国时。 《邹子》四十九篇。名衍,齐人,为燕昭王师,居稷下,号谈天衍。 《邹子终始》五十六篇。 《乘丘子》五篇。六国时。 《杜文公》五篇。六国时。 《黄帝泰素》二十篇。六国时韩诸公子所作。 《南公》三十一篇。六国时。 《容成子》十四篇。 《张苍》十六篇。丞相北平侯。 《邹奭子》十二篇。齐人,号曰雕龙奭。 《闾丘子》十三篇。名快,魏人,在南公前。 《冯促》十三篇。郑人。 《将巨子》五篇。六国时。先南公,南公称之。 《五曹官制》五篇。汉制,似贾谊所条。 《周伯》十一篇。齐人,六国时。 《卫侯官》十二篇。近世,不知作者。 于长《天下忠臣》九篇。平阴人,近世。 《公孙浑邪》十五篇。平曲侯。 《杂阴阳》三十八篇。不知作者。 右阴阳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 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 《李子》三十二篇。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商君》二十九篇。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有《列传》。 《申子》六篇。名不害,京人,相韩昭侯,终其身诸侯不敢侵韩。 《处子》九篇。《慎子》四十二篇。名到,先申、韩,申、韩称之。 《韩子》五十五篇。名非,韩诸公子,使秦,李斯害而杀之。 《游棣子》一篇。 《晁错》三十一篇。 《燕十事》十篇。不知作者。 《法家言》二篇。不知作者。 右法十家,二百一十七篇。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邓析》二篇。郑人,与子产并时。 《尹文子》一篇。说齐宣王。先公孙龙。 《公孙龙子》十四篇。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