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史 - 第 161 页/共 398 页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两。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两。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两。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两。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定八两。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两。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两。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定四两。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两。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钱。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两。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两。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两。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两。   冀宁路,一万七百十四定三十四两。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两。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两。   辽阳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两。   河东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两。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两。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两。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定三十两。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十二定七两。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两。   额外课,凡三十有二。其岁入之数,惟天历二年可考。   一曰历日,总三百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两五钱。大历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钞一两。小历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钞一钱。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钞一两。   二曰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诸人典卖田宅、人口、头匹所立文契,赴务设税,随即粘连契本给付买主,每本收宝钞三钱。皇庆元年,契本旧制收中统钞三钱,改收至元钞三钱。至天历二年,收一两五钱。   三曰河泊,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两四钱。   四曰山场,总计钞七百十九定四十九两一钱。至大元年,罢山场、河泊课程,听民采取。   五曰窑冶,总计钞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两九钱。瓷窑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军户韩玉芳乞三十分抽一,制国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两四钱。延祐二年,户部议:军户诸色人等凡典卖田宅,皆从尊长画字取问,有服房亲次及邻人典主不愿者,限十日批退,违限决十七;愿者限十五日批价,依例立契成交,违限决二十七。其亲邻典主取东画字财物,决二十七,业主虚抬高价,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听亲邻典之百日收赎,业主不交业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质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贞元年,中书省议:典卖田宅不赴官告给公据,私行交易者,痛行断罪,田粮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   七曰门摊,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两一钱。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县尹李琮等上言:“民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户一年滚纳门抹地亩一两二钱,验地亩多寡科征,亦有应纳二十余定之家,周岁计钞二万余定,比之腹里包银,增加数倍。民户贫穷无可送纳,以致逃亡,啸聚为寇。所欠课程勒令官司揭借,或令见存民户分纳。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困。”比较钱粮官、户部张侍郎议:“门摊课程仍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十里之内依旧例税米外,十里之外验有地亩均科,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其无地下户并行除免。”   八曰池塘,总计钞一千九定二十六两。   九曰蒲苇,总计钞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两四钱。   十曰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两七钱。   十一曰获苇,总计钞七百二十四定六两九钱。   十二曰媒炭,总计钞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总计钞百八十六定三十七两五钱。   十四曰山查,总计钞七十五定二十六两四钱。   十五曰曲,江浙省钞五十五定三十七两四钱。   十六曰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定四十两四钱。江南鱼户自备工本办课,认一百定课程。至元二十二年,改为打算鱼数,十分为率,鱼户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课,总计一百十二定二十六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