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辑要 - 第 3 页/共 66 页

第十五条合同时间以外,如贵讲师欲兼任他处教授,必得本校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能承应。   第十六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本校自应处以对于一般讲师之敬礼。贵讲师自宜热心教务,期得最良之结果,两方均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七条两方如中途各有不测事变,虽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内,万不得不离任时,除薪水以离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辞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满后回日本例,送川资日币一百圆。由讲师辞职者,不送川资。   第十八条合同年限以内,如贵讲师有不测事变,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为抚恤。   第十九条本合同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间。   中等工业学校聘定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支取龙洋一百圆。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币八十圆,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圆。如续定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退,则除应支回国川资外,另给三个月薪水。   第十三条该教员如实系患病自请告退,经监督允准,照第八条支领川资。其因别项事故告退,或因不遵契约及故违条规等事辞退者,则不给川资。   第十四条该教员如有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或病故等事,可察看情形酌加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薪水,以示体恤。   第十五条该教员在年限内不经本堂监督允许,不得别图他业,亦不得私自授课他处。   第十六条该教员到堂后以三年为限,满限后如彼此愿留,再行续订。   第十七条此合同共缮两份,一存该教员处,一存监督处。   中等工业学校聘订实习场机织实习指导师二官猪十郎合同   第一条该指导师受安徽工业学校之聘,任该学校机织实习指导之事。以下十六条与教员知念嘉贞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一级目录:交涉科·卷四·合同二   二级目录:   卷三合同   ◇交涉科·卷四·合同二   卷四合同二   勘矿开矿各国商人注意皖省矿产,与华人私订勘矿、开矿各合同,义商墁希费与潘之伟等订立广德牛头山、平岗山等处开矿合同,德商信义洋行与陈寅订立贵池狮形洞开矿合同,英商伊德与杨兰禧等订立池州贵池开矿合同,英商琼司与徐安澜订立安庆、池州、贵池等处勘矿合同,日斯巴尼亚商曹福来昔思葛开与徐安澜订立安庆、池州二属勘矿合同,日斯巴尼亚商佛郎希斯高戛而利来斯曾与徐安澜订立怀宁、宿松、太湖集贤堡等处勘矿合同,日本商山下治平与杨管清订立东流荫田开矿合同,均未呈验。均经商务局批饬作废。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合办宣城煤矿合同二十条,附订专条八款,详后。二十八年三月,商务局与英商伊德订立安庆、池州、太平、宁国、徽州五属勘矿合同六条,详后。四月,与英男爵凯约翰订立歙县、铜陵、大通、宁国、广德、潜山等处勘矿合同二十三条,佚。五月,与义公司订立凤阳、庐州二属勘矿合同七条,详后。先后满期。经安徽巡抚照会各该国领事,按约销废。二十九年三月,复与英男爵凯约翰订立展限续合同,佚。并将原指之潜山除去,改在绩溪察勘矿苗。三十年四月,凯约翰与外务部另订合同,佚。将原指之歙县、大通、宁国、广德、绩溪五处除去,专办铜陵县之铜官山矿务,由外务部具奏,奉朱批:"依议。钦此。"三十一年四月合同期限复满,由商务局详请咨部注销作废。兹将勘矿、开矿各合同备录于左。   勘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安徽商务局与英商伊德订立   第一条自订合同后,准伊德遣派矿师前往安庆府之怀宁、宿松、太湖等县,池州府之东流县,太平府之繁昌县,徽州府之婺源县,宁国府之泾县等处钻验。验毕,伊德即将各县分别留用或调换情形陈明后,经商务局核定,即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核定,给照开办。所有纳税、报效、买地各节,均照部章办理。   第二条伊德所派矿师及勘验打钻等费,均归伊德自认。设所勘地方不合开采,一切费用概与商务局无涉。   第三条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商务局于此限内不得在以上指明各县另许他商或别公司开办矿务及勘验权利,以免。设在此勘验限内遇地方有不靖事宜,矿师因而停勘,事平后准伊德另议展限。倘地方并无不靖之事,伊德并未派矿师前往勘验,是为自误,过期不得借词各处勘验。用去资本未能获利,续请展限,此合[同]应作废纸。   第四条矿师前往各处勘验,遇有打钻之处,所需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准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五条此系准伊德勘验以上七县之合同。如准伊德开办,须另换详细合同,不得执此为据。   第六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伊德处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设或讲解有异,以英文为准。将来如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所有纳税、报效、租地及一切事宜,均遵照现行部章暨他日续改章程办理。合同订定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暨路矿总局核定,给予执照。伊德奉照后即可开办。   安徽商务局与义公司代表锡尼都订立   第一条自订此合同后,准义公司选派矿师前往凤阳府属之寿州、凤台县、定远县,庐州府属之巢县试行钻验。   第二条义公司派矿师前往以上所指四处勘验,应先陈明商务局,以便商务局饬知该处地方官妥为保护。   第三条义公司所需试行钻验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得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四条此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倘限满勘验未竣,则此合同即作废纸。惟因地方军务致有耽延不在此例。   第五条限期未满之先,义公司应将勘验各县分别留用,陈明商务局,经商务局核定,再与该公司订立详细合同。   第六条如在限期内义公司愿报开办,商务局应与该公司另立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给予执照,始能开办。所有一切事宜均遵照中国现行矿务章程办理。以上所订各条,如华文、英文讲解有差,应以英文为准。   第七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义公司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   开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   第一条宣城煤矿公司有煤矿坐落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产甚富,煤质甚佳。惟开采及造铁路、购拨船等所需资本甚巨,因邀日本商人土仓合办。   第二条合股资本以五百万圆为率,各科一半。二百五十万圆归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归土仓筹科。   第三条公司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出股票,并由商务大臣盛宣怀作保筹办。   第四条彼此所筹之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以充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需用机器等类之费。照矿师、工程师所开之单,应需若干,随时支用。   第五条矿窿每出煤一吨,抽银三仙交付公司,为矿场地基之租价。   第六条所出之煤按矿场售卖价值,每百圆抽五圆缴纳中国国家以为国课。此项国课按作矿局日用经费,每月一缴。惟开办伊始,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皖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缴国课七万圆,按合同奏明核准之日三个月内缴纳,将来出煤时,按吨数应纳之国课逐日抵扣,至缴清七万圆为止,然后按吨数现缴。其预缴之七万圆不计利息。   第七条附近煤矿之处,公司允愿禀请商务大臣与安徽巡抚会奏立案,不许别人在周围三十里之内另开煤矿。其煤局所拟建之铁路,为煤矿运煤运料之用,不得做运客运货之生意。所需用铁路之地,须向业主商购。   第八条矿场所用之紧要员司,两造应选派。总办一员,系华人,管理全局事务。矿师兼工程司一员,系日人,管理开矿筑路一切工作。总收支一员,系华人。庶务一员,系日人,管理局账及照料各事。以上所需各人,经两造商妥然后录用,或可增减其数。如有不称职者,彼此商准另换。   第九条除第八条所载需用各人外,上海需设一总局,办理各处运售煤炭、兑汇账目及转运机器、物料等事。局中应用之人,两造随即商定。   第十条矿局所入之款,除一切开销外,先给股份周息一份,此外所余之数即为净利,十成分派。(一)[二]成为还本积。一成为公积,预备修理及不时之需。一成为花红,分给各司事人等。其余六成两造均分。设矿局所入之款不敷开销,则所短之数须由资本项下提支。如仅能开销而不足给股份一分周息之数,则所余之款悉作股息。若二成还本积,积至本银之总数,则此二成积报效中国国家。   第十一条合办之期限以取尽矿地之煤苗为止,但不得逾五十年。如五十年限满而此矿仍复开采,须重订第六条所载之国课。   第十二条此合同经公司与土仓之代理人枥原先行签押,嗣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商务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盖印,乃作实据。但此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之内土仓即可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并具详细报章、图说、价单,由公司呈送盛大臣查核。如果准行,方能入奏。俟奉谕旨"依议",方能签印作准。即以签印之日起,限定一年之后开办。度定井位,建造屋宇,凡举行一切应办之事,如不按期照办,即将此合同作废。所有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及一切创办之资并以前所用各费,概归土仓独任。将来合办成功,则归合办公用作正开销。   第十三条于合同奏明核准之日,土仓须交入正金银行五十万圆为合办第一次所需之资本。倘逾三个月不交银款于银行及不预缴第六条所载之国税,即将此合同及专条一并作废。   第十四条此矿在中国领土,今虽与外国人合办,仍归中国辖治。所有税厘应遵煤矿章程完纳。嗣后税厘若有改章或路矿总局另立新章,须照更改新章办理。此合同系公司与土仓合办,若非盛大臣允准,无论明暗,彼此不得将此合同之利权转让他人,抵押他人,亦不得转让及抵押他国籍之商民。如土仓欲召集商股,只准召集中、日两国之商股。倘有私相授受等情,即将此合同作废,而私受者自任其咎,并赔偿彼此一切亏损之处。   第十五条宣城煤矿既在中国领土,华人犯事则送华官按华律处治。设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行之和约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此矿须设勇丁日夜梭巡,该勇丁即用华人,其头目或参用他国人。雇用章程由两造妥议。设遇大事故,则请中国地方官派兵弹压,日本不得借端派兵前来。   第十七条如中国日后另订商股例则,各西国均认可依行者,此宣城煤矿允愿一律遵办。   第十八条在矿地内之道路、桥梁,如碍田园、坟墓、祠庙、屋宇,其业主不愿让出,毋得勉强。但地主亦不得执风水之说阻挠购地之事。倘矿局所用人役因公受伤,或肢体残废,或伤重致死,矿局准给抚恤,照开平矿局成案办理。   第十九条因合同事宜两造争执,须彼此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剖断,一经剖断,彼此均要遵依。   第二十条此合同缮华文、英文各两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主。签押后将此合同与专条并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盛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如奉批驳,即作罢论。   附:专条八款   第一款兹因两造合办,宣城县煤矿议定合股资本五百万圆,各科一半,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土仓筹科二百五十万圆。   第二款公司所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案商例集华人股份。惟按股科本恐一时未能如数凑集。特与土仓商准,土仓允将公司面份随时按需用及应交之数目借与公司,专为办此煤矿之用。公司将面份之股票交与土仓收执作担保。每次所借银若干,即交股票若干,作按借款。拟计回周息六厘算,每年清交一次。所交土仓收执作按之股票,可随时分次赎还。此股票作按之外,盛大臣允愿担保清还借款并所应交纳之利息。   第三款如上款所载作保之股份,当未赎回时,煤矿每年分派之股息归公司所得,但先扣六厘周息给与土仓。如股息尚有盈余,亦归公司所得。设股息不足周息六厘之数,则由公司补足。除矿局派息外,有余利为该股份所应得之余利,可作赎回股票之用。   第四款以上借款,除由盛大臣担保外,公司立据将矿场地亩产业一并作保。   第五款此专条商定之后,随拟合办宣城煤矿之合同。同时由公司及土仓之代理人枥原一并签字。仍候盛大臣与土仓在签字后六个月之内核准。嗣由盛大臣会同皖抚奏明奉准,方作实据。   第六款奏明核准之日,土仓即将面份所应交之款并借与公司之款共五十万圆交入正金银行,为初次即行开办之用。设自核准后三个月内不将现银交入银行或不缴合同第六条所载之国课,或于奏明核准一年之后不遵合同第十二条按期办理,合同作废,此专条亦同时作废。所有创办及以前所用之费,概归日商土仓独任。   第七款此专条缮华文、英文各二份,以英文为准。   第八款若因专条意义不明互有争执,两造须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判断,一经判断,两造均要遵依。      一级目录:交涉科·卷五·教务一   二级目录:   卷五教务一   教案自许华人传习西教,于是乎始有教案。皖之先有杨光先者,歙之新安卫人,著《不得已》一书,专辟西教。其时景风未炽,光先以钦天监正推闰失实,为西士汤若望辈中伤以死。事因推步,其实杨、汤之恨以天主教也。谈教衅者,或溯光先可以为辟教之魁,不可以为教案之朔也。今之教案,大抵起于借端。滋事者多欲弭而息之,曰推诚,曰持平,以名誉动教士,以乡情感教民,道在地方官潜默消化而已。皖之教案以光绪二年皖南白莲教混入天主教一案为最大,然亦无扰于大局。自余或涉及赣、鄂,皆以教案始,以教案终。兹裒集大小各案,录具首尾件系于册,俾办兹事者有所依据,亦教务得失之林也。教案类别有三,一经外国公使领事照会外务部,本省督抚定拟奏结之案,一由督抚饬本管道府会同总主教议结之案,一州县判结之案。   铜陵县大通镇挤坏教堂板壁床桌等物一案同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该镇法天主堂礼拜。乡民进内拥看,教民拦阻,遂至挤坏板壁床桌等物。比经街保将首事之周贤海送案,由县详奉巡抚英翰委员勘讯,饬令修复赔偿并监禁议结。   建平县欧村教堂被毁延及宣城、宁国、广德等处教堂均被打毁一案光绪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南洋大臣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窃本年五六月间,皖南民教寻仇,始于建平之欧村,延至宣城、宁国、广德教堂均遭打毁。非惟入教者归狱何渚,即宣城、宁国地方官初禀,咸以何渚父子为之魁。臣一面咨呈总理衙门,一面派正定镇吴长庆统兵驰赴宁郡,督同各印委严密查拿何渚父子,解省讯办。旋据禀称,何渚已于闰五月二十三日黎明赴县报案,闻奉查拿,自愿前来金陵。随即带同余应龙、吴永庭、何大田投到。其子何炳三亦遵提前来。臣饬司道隔别研讯,据供实未纠人滋事。惟变起仓猝,罪无所归,身充董事,情甘就戮。至所控黄之绅、杨琴锡各劣迹并非污蔑,矢口不移。臣窃思打毁教堂出自一时公愤,原难骤得主谋名目,但将何渚父子骈诛足以快教民之心而杜其口。第念乡民捆送白会清之际,何渚尚为之劝解,其无心与教堂为难可知。明知董事死无可逃,其反甘作茧自缚况宣城、宁国、广德毁堂之日,正何渚父子就系之时,其为虚诬更何待辨。纵疆吏欲借以销案,奈圣世不应有冤民何。且使何渚死非其辜,客民之愤之也愈深,其发之也必愈烈,铤而走险,急何能择。因教民而怨及纵容之洋教士,因洋教士而怨及徇庇之地方官,仇杀相寻,伊于胡底。是其快教民之心者,适以厚教民之毒也。从来办民教互争之案,无不曰持平。持平易,得情难,不得情则所谓持平者,欺人之语耳。臣饬司道,一面虚衷讯鞫,一面详加采访。任受迟延之咎,勿蹈卤莽之愆。穷累月之力,然后知滋事魁首为监生胡秀山,客民陈士柯、李才华,其左道惑众以肇衅者,则教民白会清也。谨撮取颠末为我皇上言之。   皖南自兵燹后,遗黎十不存一,垦荒者多外籍,客与土不和,客与客又不和,因不和而树党,故人稀土旷而教堂独多。然行教者不一其人,而黄之绅、杨琴锡独被恶名,则非教之累其人而人之玷其教也。本年夏间,剪辫事起,建平之民亦知此系白莲教妖术,与天主教无涉也。乃该处被剪者甚众,皆未从教之民,而从教者不与焉。于是白莲教党类混入天主之说啧啧兴矣。白会清受剪辫之术于杨琴锡,至闰五月十六日,易景怀等追拿剪辫之人,白会清驰马阻之,何相值之巧也。易景怀等将白会清送县,黄之绅持名片索之,谓非通同一气,百喙奚辞。阮光福、安定山者,河南光山人,年均二十余岁,本年始来建平,董事余应龙荐与吴永庭帮工。闰五月十六日,阮光福辫亦被剪,共九人在田薅草。阮光福、安定山谈起被剪之事,谓是欧村教堂所为,适杨琴锡路过闻之,互詈而去。傍晚,黄之绅骑骡与杨琴锡率二十余人而来,众人奔逃,阮光福、安定山被捉。二十一日,吴永庭向教堂求其放出,情甘赔礼。教堂不允,乃退而求余应龙。行抵欧村,则教堂火起。追拿剪辫之人业已不期而会,汹汹难遏。黄之绅、杨琴锡虽焚尸挫骨,然其毙于群箠则众目共睹,而阮光福、安定山踪迹渺然。于是有谓何渚、余应龙等,捏造子虚乌有之名借以抵制者。迨陈炳发到案而后信阮光福、安定山实有其人。王立周到案而后信阮光福辫之被剪实有其事。郎富贻到案而阮光福、安定山被捉入堂情形历历如绘。陈么哥到案而阮光福、安定山致死灭迹情形历历如绘。至下加功之陈么哥尚以为造孽可怜,亦可见天良之不容尽泯矣。夫欧村肇衅,尚曰阮光福、安定山枉死耳,黄之绅、杨琴锡首祸耳。乃波及于宣城、宁国、广德各教堂,至有撬开停放年余之棺,将枯骨抛出棺外,此必有匪徒因以为利者。其撬开棺盖,疑其私藏金银也。宣城之人历历见其从袁村来,向宁国去,是所有教堂被毁皆此辈所为。而胡秀山于水东欲杀教堂之陈先生,大众为之求情,讹索洋钱十五圆始释。陈士柯、李才华于欧村各攫一骡,尤确凿可据者。彼其意以为乘教民与何渚有隙,借其名而播之,人人倾信,获利自我,抵罪有人。其计甚深,其心甚毒,此辈不除,皖南之人得安枕乎白会清左道惑众,形迹昭然,其所拦放者为何如人,不能举其姓名、住址,为剪辫之党非真正之教友可知。倘稍事姑容,则民教互相猜疑,无时或释。除李才华一犯飞咨河南一体严密访拿,获日另结外,所有胡秀山、陈士柯二犯谨按土匪例,白会清一案谨按妖匪例立予正法。其致死阮光福、安定山听从加功之陈么哥,受杨琴锡之毒打意图随众报复之王立周,怀疑往打杭村教堂并未伤人亦未得赃之何大田,拟各予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示惩儆。所有被打、被毁各处,除系强占民居者勒令仍归原主管业外,其实为教士所契买起造者,遴委干员会督地方官按照轻重量予抚恤,以张公道而靖人心。至何渚宣讲圣谕系遵行功令,其刊刷天地君亲师牌位,乃民间常行之事,并非与天主教为难。欧村滋事与余应龙均系董事,弹压不及,实属力不从心。吴永庭因雇工被捉隔夜不归,向教堂求情理索,乃其分所应尔。何炳三随其父在押,并未前往宣城、宁国、广德。胡秀山在宣城县讯,有何渚带信叫伊去打教堂之供,索其原信,无可呈缴,其为凭空嫁祸毫无疑义。何渚、余应龙、吴永庭、何炳三应免置议。此案未经检获卷宗,故只录原奏。   建平县教士买田为教堂产业一案光绪五年三月,法教士金缄三在建平置买田产,欲由该县过户。经县请示关道查据法约第六款内,有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之文。详绎此语,虽有"买"字,仍系指买田地以建造教堂,并非谓置田地为产业。且卖业之人须令于未卖之先报明该处地方官,请示应否准其卖给,由官酌定,方准照办,不得径将己业私行卖给。如有私卖者,立加惩处,以符第十款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定宜居住、宜建造之义等。因申奉巡抚裕禄、南洋大臣李鸿章致函法领事:贵国教堂虽听建造自便,然必先由原业主报明本管各官会勘是否宜造,方准民间出契。若由民间私自成交,即与条约不符。所以此次地方官碍难盖印过户。嗣后务望照约而行,且免民间盗卖及影射等弊,亦保贵司铎不受欺朦骗买各情。贵司铎远来以传教为义,若须自置产业,则自有通商租界在。函致去,旋据法公使柏坚执约内"各省"二字,复经抚署咨商,以后遇有外国人在内地买地之事,须由奉教之人出名,契内声明买作天主堂公产。缘奉教者虽奉外国之教,究系中国之人,当与径行买与外国人有间。旋又据柏使复称,中国奉教人多不可靠,请仍由传教士出名租买云云。最后酌定,法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建造天主堂及各善举公所,其契据只写立契人某某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此案即作为建造教堂议结。   广德州客民私将官路烈女冢卖与教堂一案光绪七年二月,广德州杨邯桥客民桂双文,私将官路两旁之田及路旁旧载州志之烈女冢一并卖与法天主堂为业。教士卞良弼建造教堂,筑墙堵塞官路,并将古冢圈占毁挖。经州绅禀,由该州详奉巡抚裕禄批饬勘讯,将卖主责释。旋与法司铎金缄三商,允买地兑换。由县另买左近田亩捐廉建造教堂销案。   亳州卖屋毁堂共一案光绪七年六月,亳州城民赵兴义误听邻县鹿邑教民刘继赐,将该族公地草屋十八间私立草约,卖与德教士荣云锦管理。又,靳家老庄有屋一所,已由州绅禀州买作保甲分局,适往兴工拆卸。靳秃石恃在鹿邑入教,教士德怀章常川来往,借住此屋,遂称地方拆毁教堂、碎坏物器。经州详奉巡抚裕禄委员并两案一同查复核办。鹿邑荣教士仍执要买赵兴义之屋及赔复靳家庄房等件。最后始议允将城外河北官基一段代买建堂,以销赵兴义之案,损失各物无论虚实酌量认赔,以销靳秃石之案。惟靳家老庄之屋永不准建作教堂,以斩纠葛。按,此案议结后,至光绪八九年,有亳州牧、凤颍道禀明亳民固执,暂缓设堂之请。又有十一二年江南总主教倪怀纶函催南洋大臣曾国荃、巡抚吴元炳速饬该州建堂之请。   建德县青山桥教堂被劫一案光绪十年九月二十三日夜,建德青山保法天主堂,突有邻境匪徒各携竹铳刀斧破毁教堂大门,抢劫衣服物件,凶寻司铎金缄三。是夜,何、尤两教士均在堂,闻警,与金司铎由便门一同逃出,均未受伤。各匪纷纷夺路往西北方鄱阳、彭泽而去。经该县协同营捕踩缉,禀奉南(阳)[洋]大臣曾国荃、巡抚裕禄委员会勘,酌赔、关缉议结。   合肥县城内饭店教士被辱一案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英教士卜罗柏在庐州府城内四牌楼吴姓饭店寓住,次日夜突被人辱打并抢其衣被等项。逮该县闻知驰往弹压,始将芜湖关所给准其内地游历护照呈验。比即由县认赔损失衣服,暂时派兵护送回芜。去后,英领事照会南洋大臣曾国荃咨会巡抚,严饬该管道府县速拿为首滋事之人,并索单开饭店店主失去各件之数。经县查据,饭店供无所失。认偿教士失物三百余圆,缉犯照办议结。   建德县永丰镇、青山保、铁炉保三处教堂被毁被劫共一案光绪二十六年,建德永丰镇天主分堂被匪焚毁,青山保天主堂被匪焚焦及铁炉保教民汪顶阳被匪捆缚。先后报经该县,节次会同邻邑鄱阳县踩缉首要。因匪系外来,踪迹飘忽,卒难克期弋获。逮二十七年正月,仅由鄱邑获送王海涛一名到县。会委研讯,无供。禀奉南洋大臣刘坤一、巡抚批饬从速办结。旋据司铎戚世明开具失单,永丰镇一堂失去租谷二十七石,青山保一堂头门焚焦,教民汪顶阳所失物件,逐件估值,再三磋议,定立合同,由县认偿五百圆,随约交付。除获犯王海涛一名请示核办定拟外,要犯江崇坤、李容驷二名不至建德,不再究问议结。   霍山县民张正金被教士指控主唆教民反教并勾匪焚毁教堂一案光绪三十二年,霍山教士石资训因上年十八道教民反教滋闹,该保教堂经议罚款多金。寝事中有被控主唆之张正金,传案未到。张正金者,寄居霍山,实湖北罗田人也。石教士必欲得而甘心肤,诉省城总司铎费善骞吁请巡抚诚勋,严饬该管州县务获究办。旋将张正金之弟张正银获案。乡民不服,谓事关教民反教,与教外张正金无干,聚众黑夜呼城,将张正银从县狱索回。于是石教士前言将毁堂杀教者似已有征,而四处调营驻霍矣。久之,张正金既逃匿旧籍之罗田,适罗、麻等处匪徒窜入霍境,焚毁千罗畈无人居住之传教分堂,兼扰及教民多家。经县详奉巡抚恩铭批饬速拿首要,委拨防营协缉。案经咨会南洋大臣周馥,将前后办理情形并办理不善之印委各员奏明,分别参革撤任。究以张正金一名在逃未获,教士终以之借口,迭次悬赏购线密派侦缉,于是年十二月在英山边界拿获。三十三年正月初一解抵太湖县,呕血毙命。比饬怀宁、霍山二县驰会太湖县三面验明,委系张正金正身,摄照相片。复经省城教堂总司铎费善骞及霍山教士石资训前往一同看实不误。其千罗畈所毁之分堂,估银二千八百两,其教民三十四家被毁什物恤银四千二百两,均由县汇付教堂,交该教士自行修复,分别给领。其附和张正金之袁化泷、陈运开二名,定拟监禁,一律办结。均经恩抚会同南[洋]周大臣附片奏明并分咨外、法两部,照会法总领事查照销案。   建德县木塔口、洪家亭、杨林河三处教堂被匪焚劫共一案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建德邻县鄱阳土匪窜扰入境,于十二、十三、十四连日将木塔口、洪家亭、杨林河三处教堂接次焚烧。由县详奉南洋大臣周馥、巡抚恩铭批饬,将该教士戚世明指名请办之各匪,迅速协同邻县踩缉拿办。并饬委会县将所毁房屋、物、像等项切实勘估,实值鹰洋二千八百圆。禀经巡抚恩铭批令由省支应局分期发县,交该教士收领自行修复及抚恤。被劫教民所有地方善后保护一切事宜,另立规则六条议结。按,此案连毁三堂之多,实系外匪窜入,亦非民教相仇,故两月即已议结。屋、像等项与外人会估价值,毫无浮滥,亦不由该管县捐廉赔给,与他案稍别。      一级目录:交涉科·卷六·教务二   二级目录:   卷六教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