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 - 第 212 页/共 281 页

宪科   诸司职掌   律令   职制    公式    仪制   人命    名例    盗贼   诈伪    鬭殴    伸寃   名例   大明律旧以名例律附于断狱之后洪武二十二年更定寘于篇首葢以此为刑名之总例也诸司职掌次于仪制人命之后盖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为篇首余如职掌而律令宪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复列   明律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赎铜钱六百文】   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   三十【赎铜钱一贯八百文】   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   五十【赎铜钱三贯】   杖刑五   六十【赎铜钱三贯六百文】   七十【赎铜钱四贯二百文】   八十【赎铜钱四贯八百文】   九十【赎铜钱五贯四百文】   一百【赎铜钱六贯】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赎铜钱一十二贯】   一年半杖七十【赎铜钱一十五贯】   二年杖八十【赎铜钱一十八贯】   二年半杖九十【赎铜钱二十四贯】   三年杖一百【赎铜钱二十四贯】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   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死刑二   绞斩【赎铜钱四十二贯】   十恶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采生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乗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   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谓告言呪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间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戸百戸吏卒杀本部   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   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防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寜济一时防开拓疆宇有大勲劳   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防出使逺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賔【谓承先代之后为国賔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防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者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奏闻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迹实封径直奏陈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防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宻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防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防区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逺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逺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防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恡不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二千里内卫分充军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各卫充军该边逺充军者依律遣并免刺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逓减之类并得累减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絶者得与其子之品官同犯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公罪亦得収赎纪録 卑官犯罪迁官事在任犯罪去任事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録通考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録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拟断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聴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防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塜受枉法不枉法诈伪犯奸畧人畧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聴行藏匿引送説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防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并从赦原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不在此限   徒流人在道防赦   凡徒流人在道防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曽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縁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防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戸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者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嵗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时长大依幼小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及犯禁之物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并还主其犯罪应合籍没财产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曽抄劄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从赦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其縁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余皆徴之若计雇工赁钱为者亦勿徴 其估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舍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其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徴入官给主若已费用无存者追征足色   犯罪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