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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顏孟三氏学学录
都司断事司吏目
布政司理问所提控案牘
布政司库副使
各都司仓库副使
盐运司卫所州库大使
军储仓副使
各府仓副使
州县税课局大使
县库大使
各州县卫仓大使 副使
张家湾盐仓检校
煎盐提举司典史
茶盐课司大使 副使
茶盐批验所大使 副使
盐仓大使 副使
茶仓大使 副使
阜民司大使 副使
广西庆远裕民司大使 副使
河州卫军民指挥使司税课司大使
辽阳税课司大使
扬州府邵伯□州税课司大使 副使
青州府乐安税课司大使
布政司宝泉、军器、织染、杂造各局副使 【宝泉局副使革】
各府织染杂造局副使
宣慰宣抚税课局大使
州织染局大使
水马驛驛丞
递运所大使
闸坝官
河泊所官
王府引礼舍人
长史司仓库大使 副使
各州阴阳学典术 医学典科
各县阴阳学训术 医学训科
僧纲司副都纲
道纪司副都纪
僧正司僧正
道正司道正
僧会司僧会
道会司道会
长官司吏目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大明会典卷之十一
贴黄
每岁终、稽勋司官吏、以除过官员、用黄纸二、开注脚色、类奏用宝、送印綬监、分贴内外黄。春秋二季、司官赴
内府清黄。续附转贴。其解官者开揭。今定例
凡除授过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开写年籍乡贯住址脚色贴黄通类具奏。赴
内府用宝附贴。如有陞调改降官员、续附转贴
凡事故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将选部考功来付、并各衙门开到官员事故、明白下落缘由。通类具奏开揭。如无的确下落。行移该问、及原任衙门、照勘明白、以凭施行
○又定、事故官员、照依揭下贴黄。於事故册内类姓开写年籍脚色乡贯住址、歷任俸月过名、及事故下落缘由。以凭存照
凡续附贴黄。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官员出身、监生、有岁贡、纳粟、官生、举人选除、有大选、拣选、远方选、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今后开报脚色。务要照前一一详具、不许含糊违者驳回另报
丁忧
国初令、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復有程限。夺丧短丧匿丧有禁。视昔加严云
凡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
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应天府 【今在京者札付顺天府】 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忧外。期年丧服、不许守制。及移文原籍、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罪文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仍以闻丧月日為始、不计闰二十七月。服满起復。若有过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奏、给与勘合。司属以下官。旧例类引奏请。弘治元年奏准不引、只类奏关给。南京堂上官丁忧、亲自赴京奏给勘合。司属以下官、本部以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復、齎赴本部类缴。其京官公差养病在外丁忧、不给勘合、及相继丁忧、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风失水、无告官明文者、俱问罪
○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於南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赴京復
命事毕、关领勘合。在家养病省亲丁忧者、不必关领。南京公差官员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於南京关领勘合
○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出差丁忧、免其来京、准令差人齎执公文赴部告领勘合。其馆局司所仓库等官、止令给引照回。服满原籍官司查勘无碍、给文送部听用
○三十二年题准、南京给由官员、往回在途闻丧者、俱照公差丁忧官例
凡京官外补未出京、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者、候公文通状投部、用手本、送顺天府给引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虽由乐舞生出身者。闻父母丧、亦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后许奔丧三箇月
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许依坟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医院除堂官外。合属官生丁忧等项、先送礼部查明。转咨本部
凡匠官丁忧者。奔丧二十七日、赴部送监办事
凡
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永乐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
王府仪宾、遇父母之丧、径自啟
王、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与假限。事毕依期回还。仍须
各王具奏
凡仓场官。洪武二十六年、令仓官放粮守支未绝。闻父母丧者。交盘付见任官吏。方许守制
○嘉靖七年奏准、仓官闻丧、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参问。仓官问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给引日為始补守服制
○八年题准、各处丁忧仓场官、起復到部。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与守支尽绝者、一体定拟陞用。付选三年之上者、对品改选。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职选用
凡办事官未满、在部丁忧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起送补办。各令收执原引。候文选司行取勘合到日、本处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补办满日付选凡阴阳医学官丁忧起復。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职
凡世袭土官。俱在职守制
凡官吏监生接丧。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满接服、不行申报、及扶同官吏究问。若称已行申报、中途沉滞者、官员监生不许附选。吏典不许实拨。候行查至日定夺
凡官吏监生、承祖父母忧。不开何年父故、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或丁养父母忧、不开自幼过房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赃罪、及係官钱粮依例勾问
凡官吏匿丧者。正统七年、令俱发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復
○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為民。係顺天府者、发口外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 【今改延庆】 永寧等处為民 【近例止革去职役】 成化十五年、令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见行事例发落。经该官吏、以枉法从重论
凡外官丁忧去任、不告给上司执照。仓库等官虽告有执照、而经收钱粮数目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