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 - 第 604 页/共 713 页
县主、三百五十两
郡君、二百五十两
县君、二百两
乡君、一百五十两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两
镇国将军、六百两
辅国将军、五百五十两
奉国将军、四百五十两
奉国中尉、四百两
四川
蜀府内江等五府子女、
蜀府出办工料、摘拨护卫军餘成造
弘治以后续定、
蜀府、镇国将军、二百四十两
辅国将军、二百两
奉国将军、一百二十两
镇国中尉、一百两
辅国中尉、八十两
奉国中尉、六十两
郡主、二百两
县主、二百两 【后议减五十两、给一百五十两】
郡君、一百六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四十两】
县君、一百二十两 【后议减二十两、给一百两】
乡君、八十两 【后议减十两、给七十两】
广西
靖江王府、
奉国将军、一百六十两
奉国中尉、八十两
庶人、四十两
弘治二年奏准、各处
王府奏讨房价者、勘实、依原价量减一半、给与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并妃、自镇国将军以下、其应得减半房价、每一百两者、减二十两。不及一百两者、减十两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庶人房价、每名给银一百两。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处给。不许假以分析為名、节外奏讨
○万历十年、题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孙者、仪仗、房屋、冠服、坟价、俱照例全给。係
王孙者、惟坟价量给一半。其餘免给。若将军、中尉、郡县主君、房屋、冠服、坟价、一概免给
凡
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处新封营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后、遇当修理、如有仪卫司、群牧所、并侍卫护卫千户军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给价。果係人力俱乏、该府具奏行勘、给价自修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
王府以后府第、如有损坏、务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称人力俱乏、及引给价例、妄行奏扰
凡
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
郡王、并镇国、辅国将军等长子、应出閤者、於本府择便房成婚。如无、开奏勘实、拨工料银一百两、送府、自於府侧修盖。各世长子承继前宅。其郡县等主、并仪宾终后、子女不许僣居。待有该府郡县主成婚者、与之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
亲王、郡王、既有见在府第、世子长子、皆不得重给。或世长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给房价。又镇国等将军、中尉、各有给过房价、应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给。今后
亲郡王、嫡次庶长、请改封者、查有先给房价、行令扣禄还官。其镇国将军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将次子承住父宅。先给者、亦扣禄还官。每年终、各府长史司、教授等官、将查出应还官房屋间数、造册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该布政司存照。遇有应给者、就将见在房屋给与
凡
王府绝產。万历十年题准、
郡王故绝、所遗府第、屯厂庄田等项。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抚按衙门、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给府第、听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亲王拨给者、仍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復归
亲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业、量给三分之一、与管理奉祀者、為岁时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宫眷养赡。身终之后、听有司从公分给亲支。如无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别產、听从宫眷、变卖养赡
凡
王府违制。嘉靖二十九年、以
伊王府多设门楼三层、新筑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实、於典制有违、俱行拆毁
皇城
皇城、起
大明门、长安左右门、歷东安、西安、北安三门、周围三千二百二十五丈九尺四寸。内
紫禁城、起
午门、歷东华、西华、玄武三门、南北各二百三十六丈二尺。东西各三百二丈九尺五寸。城、高三丈
垛口、四尺五寸五分。基厚二丈五尺。顶收二丈一尺二寸五分
京城
国初定都南京。城周围九十六里。门十三、曰正阳、通济、聚宝、三山、石城、清凉、定淮、仪凤、钟阜、金川、神策、太平、朝阳。后塞。钟阜、仪凤二门。外城周围一百八十里。门十六、曰麒麟、仙鹤姚坊、高桥、沧波、双桥、夹冈、上方、凤臺、大驯象、大安德、小安德、江东、佛寧、上元、观音。永乐中定都北京。建筑
京城、周围四十里。為九门、南曰丽正、文明、顺成、东曰齐化、东直。西曰平则、西直。北曰安定、德胜。正统初、更名丽正為正阳、文明為崇文、顺成為宣武、齐化為朝阳、平则為阜成。餘四门仍旧。城南一面、长一千二百九十五丈九尺三寸。北、二千二百三十二丈四尺五寸。东、一千七百八十六丈九尺三寸。西、一千五百六十四丈五尺二寸。高、三丈五尺五寸。垛口、五尺八寸。基厚六丈二尺。顶收五丈。嘉靖二十三年、筑重城、包京城南一面、转抱东西角楼止。长二十八里。為七门、南曰永定、左安、右安。东曰广渠、东便。西口广寧、西便。城南一南、长二千四百五十四丈四尺七寸。东、一千八十五丈一尺。西、一千九十三丈二尺。各高二丈。垛口四尺。基厚二丈。顶收一丈四尺。四十二年、增修各门瓮城
凡
皇城红铺。弘治六年奏准、巡视城垣委官、时常点视比较。应修理者、随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军、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损失、应参究者、径自参究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兵部点军司官、工部街道官、各城巡视御史、俱要不时巡阅、查点各该官军、严督看守。遇有遗失损坏、轻则责治、重则参提、俱责修陪。仍行锦衣卫街道官、一体巡缉禁治
凡城垣禁约。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拏问、枷号示眾。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於城外河边、栽种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
凡各处城楼窝铺。洪武元年令、腹里有军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铺。边境城、每十丈一铺。其总兵官随机应变增置者、不在此限。无军处所、有司自行设置、常加点视、母致疏漏损坏。提调官任满得代、相沿交割、违者治罪
坛场
凡修理坛场。洪武二十六年定、
天地坛场、若有损坏去处、合修理者、督工计料修整。合漆饰者、行下营缮所、差工漆饰。所用木石砖灰顏料等项、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门、照数关支
○嘉靖十二年题准、
祈榖坛、并牺牲所、每年太常寺呈工部、支取石灰一万斤、工食银二十两、给付各该人员修饰
○万历四年题准、
先农坛、每年春秋二季、行太常寺委官、摘拨坛户、将瓦上砖地内草木芟除。墙垣、行管理重城司官巡视。如有剥裂处所、量取砖石、雇募匠作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