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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於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紕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丧、问疾、判署刑杀又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
○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一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餘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箇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於洁净处常川悬掛、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寝
凡歷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於上樵採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誆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鸞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眾、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绞。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扶鸞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拏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為从者、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歷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捨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城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喫。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讖、应禁之书、及歷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於犯人外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詔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謁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託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
○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於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輒自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