濯缨亭笔记 - 第 3 页/共 4 页

杜宏,字渊之,河南临颖人,弘治庚戌(三年)进士。为阜城令时,北方常有群盗共谋杀人以诬人求贿。(原注:此人谓之“贩苦恼子”,又曰“打清水网”。)杜令廉知其事。   会有数商人来邑中,与人交易而斗。明日,其徒一人死逆旅中。令遗坊甲追捕。顷之,一人至庭,牵二骏马,鞍勒皆饰以银。   出符以示令,指符中姓名曰:“张鉴即我,张庆即今死者,吾弟也。我张都御史从子,鬻鹾淮上,索逋直来此。昨令吾弟出外,以黄金易钱,与人斗而死耳。”令使人捡其橐,有新衣数事。诘其余资安在,曰:“吾所挟银,途中遇盗劫去矣。”令笑曰:“汝诈也,银且被劫,安得黄金独存,又余美衣骏马耶!”其人词穷色动,欲逸。令乃絷其马,封其橐,使卒守之。   适景州逸他盗,逻者获一人,自言:“我商也,有同侣在阜城,与人斗而死,我避官府来此耳。”州吏移之至阜验之。   令得之甚喜,乃移景州,并逮其人至,严刑讯之,盗皆具伏,曰:“某实杀人求贿者,于某地杀某,于某地又杀某,计凡杀九人。今死者非吾弟也,乃途中行焉者。吾衣食之,令饲马,复令其与人交易而斗,乃杀之耳。”令犹恐有遗情,复再三汛之。中一人杨杰吐实曰:“初与交易者斗,乃杰也,非死者也。杰等五人于此夜杀饲马者。杰恐斗者识我,即逃往景州耳。”   令乃具白巡抚大臣,下属郡核盗所陈往事,皆符合,遂闻于上。内批:“为首者凌迟处死。为从者斩,枭首示众。仍著为令。”远近称快。   后杜令以内艰去,服阙补山阴,召为监察御史。   成化间,牟俸为江西按察使,夜梦在舟中有虎,身被三矢,登舟而咆哮。噩而悟,意殊不乐,明日以告僚佐。有胡佥事者,颇廉明,知牟之行事多躁急,乃曰:“公治狱得无有冤乎?”牟艴言曰:“吾有冤狱,汝何不纠之?”胡唯唯而退。既而闻牟尝断吉安一女子杀夫事有疑。   初,女子许嫁一庠士,女富而夫贫,女家恒周给之。其夫感激,每告其同学友周彪。彪家亦富,尝闻其女美而欲求婚。   后贫士亲迎时,彪与偕行,谚谓之伴郎。途中贫士遇盗杀死,从行者惊散。贫士之父疑女家疾其贫而杀之,冀欲他适也,遂讼于牟。牟乘怒不察,因按女有奸而谋杀其夫,盖恶其家之不义,故被以污名耳。   胡移文逮贫士之父问之,具得其颠末。但问女与何人奸,则不得其主名。使媪验其女,又处子。乃谓贫士之父曰:“尔子与谁交最密?”曰:“惟周彪耳。”胡沉思曰:“虎带三矢而登舟,非周彪乎?牟之梦是矣。”   越数日,移檄下吉安,取高才生修郡志,而周彪之名在焉。既至,觞之。酒半,独召彪于后室,屏去左右,引其手叹曰:“牟公廉知若事,欲置若干极典。吾怜若才,且劝牟公以狱既成,不容反异。若当吐实勿欺吾,则相救耳。”彪错愕战怵,即跪,悉陈之。   胡录其词,潜令人擒其同谋者,具狱以白牟。牟即日欲杖杀彪。胡止之曰:“须众证以出其女,然后杀之未晚也。不然恐有异词。”牟愧谢,从之。一郡称胡为神明焉。   邢部郎中李玺,成都人,在京娶一妾,极妬悍。玺目忽不能见其妻,若病盲然。僚友闻而怪之,共诣其家,掘地得木人,用针刺其目,去之,玺目复明。   乡人顾参政天锡云,为刑部郎时,亦曾鞠一事。有千户娶妾后,与其妻如仇,不欲相见。妻族疑其妾之咒诅也,讼于官。天锡召千户讯之,千户亦不讳,但云我亦不知何故,见妻则仇恶之,不欲视其面。乃盛陈狱具以恐其妾,妾辞不知,曰:“恐是吾母所为。”即引其母讯之。母具吐实云:“在千户家土炕及卧褥中。”令人发之,果得小木人二枚,相背,用发缠之。裂其褥,中置纸金银钱,面幕相背,复有彩线及丝连络其间,不知何术也。遂论置于法。而千户与妻欢好如故。   ……   顾天锡为刑部郎中,奉玺书录囚山西。时大同天城卫刘千户之子安,娶于指挥之女,有殊色,出则人皆属目焉。安性豪荡不检,一日与弟富从外醉归,其弟语安曰:“吾嫂与木工王文美通。”安闻之愤怒,抵家,见于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复至王所,并取其首。明旦,诣巡按御史以二首献。   巡按以委属吏讯鞠,终不明,仅拟安以罪人已就拘执而擅杀者绞。累经刑官审录,不决。   天锡至,用意询访,亦不得其实,即草奏,欲以疑狱请谳;又欲奏请驳行巡按御史再问。其词略云: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获,亦非罪人已就拘执。只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时戕害二命,实力非辜云云。天锡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梦一妇以发蒙面,于马首称冤。遂惊寤,毛发棘竖。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会,即依后驳稿为奏上之。   呜呼!观此则治狱者其无以民命为可忽,以幽冥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绍兴一妇,为所私者杀其夫。事觉,妇虽不知情,准律当绞。分巡金事某,恶其淫荡而贻祸于夫,遂坐以知情律。狱成,剐于市。   是后,佥事所至,夜辄有鬼随而称屈,或抛击砖石,或寐中被其曳掷床下。乃问曰:“尔鬼何冤?当明以告我。”空中忽语曰:“我某妇人也,我罪只当绞,尔何置我于极典邪?”佥事曰:“坐尔极典我实为过,然尔亦不过一死。况我非私意杀尔,尔何为者!”叱之去,后鬼乃不至。   嗟乎!绞与极刑,均之死也。况此妇淫荡,以致死其夫,可谓微贱如虫鼠者矣,然犹有灵如此。彼酷吏滥杀无辜,独无报耶!   无锡华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齿,葫芦大如龙眼,中藏杂器数十事,皆象齿所造,微细不可数。用黑角小盆一枚,如当三钱大,然后倾葫芦中物于内,则黑白分明。盘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隐起,其大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读。中有浮图一,长如粒米,亦有七级,每级就上斫一环束之。一水桶,上有连环作铁索状,每环固转相交,如麻粒大。其他如剪刀、琴、琶、烛台、镜奁、炉、瓶之类,悉如麻粒,而规制俨然。人玩时,鼻息稍粗,则触而飞起。一象齿杖,上刻鹤喙,凡物重叠不分,则以此挺拨之。   韩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今观此,则此技信有之邪!   苏人诸役之害,无如驿传、马头、借债为甚。其始自永乐间。文皇帝以北方民买马当役艰难,暂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复。故其后因循不改,至今百余年。南人非土著,不谙马性,皆转雇土人代役,马死,则为之买以偿官。驿吏及代役者,规买马之利,多盗减刍粟,马日赢饿死,所费不货,于是称贷以继之。山东诸处民之狡猾无赖者,立券取数倍之息,先以贿结津要,约追得所负,则以其半奉之。故贪墨者争为作书抵郡邑,每县动以万数。守令望风督责,民破产以偿,无所控诉。   翻阳贺公霖守郡时,有都御史边某者,先下札郡县,云:“子弟皆居家读书务农,并无出外经商放债者,如有假托干扰,所在官司即捕执送京治罪。”既乃以手书取债,令子侄赍诣有司,其为计亦狡矣。贺公悉力与追,民不胜捶楚,如伪卷偿之。未几,贺公卒于郡而无子,边公亦竟以贪罢云。   夫居台省者,当兴利除害以报国。任专城者,当奉公守法以惠民。今也,反之,斯获罪于天甚矣。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后,人帽顶皆平而圆,如一小镜。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鱼喙,富家子弟无一不然。云自京师倡始,流布四方。衣下壁积几至脐上,去领不远。所在不约而同,近服妖也。   山东鲁桥,相传有灵哥者,乃老猴精也。云能知人祸福及未来事。   弘治壬子(五年,),予以岁贡上京,与二友同往。先有一妇人出迎,问予三人出处,盖饴之也。诡言今日大圣出游不在,方遣人迎之来矣。须臾,顾左右如有所言,闻壁间索然有声,又有声鵙鵙,若鸣鼠,然妇人自能辩其语云云。其物盖灵哥所役使,妇使往迎之也。   已而灵哥来,止室中床上。床有帷,帷外又设幕。妇人先入幕中坐,若为神所依者。帷中忽作声,俨如老人,警咳其言,无绝殊者,亦不能如未来事,不过甘言求索耳。   及去时,则空中隐隐如鸽铃声。然盖所传灵异者,皆妄言也。   《史记》言:汉武致神君,闻其言不见其人,时去时来,来则风肃然,居室帷中,时昼言,然常以夜,因巫为主人关饮食所欲,言行下与灵哥之事绝相似。传云:妖由人兴,谓此类也夫!   …… 卷四   ……   吴节,眉州人,景泰甲戌(五年,)进士,历知岳州府。岳有盗亡命,其妇坐系,有娠当娩身。节命于狱户外设苇箔蔽风,使蓐媪视之。己而妇以产难死。节出俸资,命狱吏买棺付其家人瘗之。   后岳州江中盗起,势甚猖獗,藩臬以闻于朝,诏命府卫合兵讨之,兵甲犀利,士卒精悍,自谓贼不足灭。不意陷入贼伏中,悉为所戕,无脱者。贼中一人忽大呼曰:“恩主吴太守安在?”已而登舟,见节叩头,自言姓名,则前瘗妇之夫也。亲护节登陆,舟中之人皆得全。节后仕至都御史。   呜呼!节之加恩贼妇,亦古罪人不孥之意,初无心于望报也。特以一念之仁,终险危而获济,岂可谓非天道哉。然以盗之不道,犹知感恩而不忘报如此。莫强如人心,而可以仁结,讵不信夫!   ……   沈洪济,乌程人,有姊入宫为女官。   洪济登乡荐,小录进御,其姊见洪济之名,作诗寄之,曰:“一自承恩入帝畿,难将寸草答春晖。朝随御辇趋青琐,夕奉纶音侍禁闱。银烛烧残空有泪,玉钗敲断恨无归。年来喜子登金榜,同补山龙上衮衣。”一时多传诵之。   郡邑城隍之神,当用木主。今为土木之偶,被以衣冠,又求一入以实之,且立后殿,设像为夫人。世俗可笑事大率类此。   附城之邑,令长初莅任祭祀,或旱潦祈祷,皆当就郡祠行礼。今往往别立祠,亦非也。   绍兴府城隍神,初设土偶,尝为太守白玉撤去。后有通判于某,贪鄙无识,乃复设像,更立六曹,若郡邑官府之制。其年朝觐幸不黜免,遂自谓神庇。后竟以贿败。而土偶至今承讹,莫有能去之者。   会稽山神词,建自隋开皇十四年,累代加封王爵,本朝只称南镇会稽山之神。予分教绍兴日,尝陪祀至祠下。其地两山分脉,自南而北。两水夹流,至祠下而合。祠南面山,山巅香炉一峰,正对祠门。其正殿中有石筍一支,高可丈许,后人从其上加土为衣冠之像。闻故老云:石筍疑有所长,土像项下时并裂,岁加修葺,既而复然。郡守岭南彭公谊,命塑工设像多空其中,乃得不坏。   彭公固贤守,有方略,惜其未明鬼神之情状耳,盖石筍乃山之灵气所钟,故前人于其处建祠。今妄加土偶,只以渎之,又建后殿设夫人像,不知当以何山为妇而作配乎!   考之洪武礼制,祭社稷仪式云:神牌二,以木为之。至岳镇海渎帝王陵庙下,则云:其牲物祭器仪注,并与社稷同。此其当设主而不为像,貌亦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