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罗县志 - 第 12 页/共 37 页

虽然,县令者,父母而师率之,责无所诿也。异时诸邑学宫茂草,借口颓弛,然且不可;今之巍然而显敞者新筑也,讲学行礼有其地矣。往者邑有湾里溪之园四十甲,学博掌之,岁征其入以给义学之师。今之告冲决者,其中宁无移甲为乙之弊?为之经理,修脯犹可藉也。士不可尽赡,拔其尤者如孙明复,则希文之橐可解也;非公事不可至,择其难致者如徐孺子,则仲举之榻可下也。寄籍不必杜,藉其博雅宏通,为土著之切磋可也;土著不能多,有表其聪明特达,为邑人之观望可也。昔文翁治蜀,每出行县,择诸生明经饬行者与俱;蜀人争为学官弟子,比于齐、鲁。明道先生令晋城,乡皆置校,正儿童所读句读。教者不善,辄易置之。乡为社会立科条,旌善别恶。今县令簿书期会,日不暇给;况兹地千里,势不能乡为日涉而人为面命也。广励教化,使邑之人明知学之为贵而群趋焉。义学、社学聘有学行生儒主之。民间塾师,必籍其名,核其文艺品行。内地寄籍者隆其礼,土著未入庠序者复其身。有教约以严其师,师有殿最;有教法课以其徒,徒有赏罚。月朔,与学博诸生讲求御制训饬士子之文。文字一本之经术,申之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无为沾沾科举是崇。都人士之文章德业,焉可量也!   卷六   赋役志   户口土田饷税存留经费(附)   取民之法,代有常制。然法无皆利、亦无皆弊,得其人则利、失其人则害。不尽人之财、不尽人之力,权衡于用一、缓二之君子而已。诸邑海外斥卤,财赋有经;卉服雕题贡獒献雉,非圣德光大含弘,孰能致此者乎!考历代立法之大略,泝其源流;就斯土因革损益之所宜,审其利弊。使阅者按籍鉴古知今,洞若观火,亦佐国裕民之一助哉。   户口土田   饷税   存留经费(附)   户口土田   户口土田考   则壤定赋,昉自「禹贡」;所谓布缕、粟米之征也。「周礼」:『小司寇掌民数,登其生齿,周知人数,以其事役』;则所谓力役之征,非有取其财也。汉初为算赋民,自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户口之赋,实始于此。唐初,定租、庸、调之法(租者,每丁男田百亩,岁纳粟二石。调者,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缎各二丈、绵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一觔。庸者,每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至德宗时,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中丁(唐以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流极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责其租、庸,人苦无告。以资产为主者,流极于庸钱既纳、差役如故,无事之时别作名色巧取;兵兴费广,又于税外征求:其弊一也。然租、庸、调之法,实仿周人遗意;故杨炎变之,前贤等其罪于商鞅。而考之唐初,岭南诸州税米、番人内附者税钱,不特流亡浮寄而已有不可通者。故两税之行,相沿五代、宋、元、明以至于今不可易。盖定税以丁,转从难稽;定税以亩,地章易核。两税之不可废,犹井田之不可复兴,在奉法者之善与不善而已。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迨其中叶,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谓之四差)。至万历中而变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于民使纳饼银,而官办其差徭。然法行既久,渐忘其旧,遂以差徭合征之银为正赋。沿至国初,而又有输值之大当(大当者,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其家立破)。是明初之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之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于不免。大当继之,变一法而多一倍之征,纾目前而贻无穷之害。有民生之寄者,不可不慎也!世祖章皇帝初定天下,诏曰:『天下丁银,原有定制。年来生齿凋耗,有司其细加察核,老幼悉与宽免』。四年二月,诏曰:『福建人丁、地亩本折并卫所钱粮,通照前明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其唐、鲁二藩僭号,迭派横征,地方尤称苦累;一切停止』。十四年又诏:『绅衿止免本身徭役,以宽恤民力,使得匀减』。由此观之,国初赋役,悉因明制,去其弊之泰甚者而已。大圣人至公无我之心、轸念元元之意,于今犹可想见也。然当其时庶事草创,日不暇给;又四方多故,至甲寅三藩之变,海氛复炽,兵饷米运色目愈繁。于是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用苏民困;则今上康熙之十九年也。凡此,皆在诸罗未附以前之往事矣。   诸罗自二十三年归入版图,民安居粒食,止有人丁、地亩惟正之供,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盖自郑氏衔璧,四海晏然,天下之平久矣。前此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每一丁年征银六钱。本朝征额,每一丁年四钱七分六厘。三县之例,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嗣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永无多算为赋之患矣。前此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甲。有佃自输粟于官者,谓之官佃;有佃输租于文武各官,而文武又各输粟于官者,谓之文武官佃。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一十八石,中则十六石五斗,下则十石二斗;上则园征粟如田之下则,中则八石一斗,下则五石四斗。文武官佃则:上则田每甲征粟三石六斗,中则三石一斗二升,下则二石四斗;上则园征如田之下则,中则一石一斗二升,下则一石八升。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一例,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有世其子孙之安矣。然户口之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之利病往复难穷,不可不为条柝也。   诸罗田少园多,计县之田,其等有五。田园之主,其名有四:曰官庄,则设县之后,郡属文武各官招垦田园,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则绅衿士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赋于官者也。日管事,则乡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众,计田园以酬其直,而租赋不与焉者也。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赋而别有丁身之饷者也(详见「陆饷」)。若田之五等,则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惟上上。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圳,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通;厥田惟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牛,多粃少粟,台之农惰矣;厥田惟中中。蹊壑无泉,雨集而浍、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田之逢年者十不二、三也;厥田惟下中。广斥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十不一、二也;厥田惟下下。而自铁线桥以下开化、善化、新化、安定四里,苦旱者多。即一县之内,一年之间而丰歉不齐。且如康熙五十三年,台、凤以旱各蠲应征粟十分之三,独四里以隔属弗及。然则定赋三等,亦均略其概而已。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势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来麰、荏菽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约略定园之二等者也。县多山溪;夏秋霪雨,溪流骤涨,田园沿溪逼港者悉入蛟宫矣。陂圳之疏筑,大者数千金,小亦不下数百;突遇洪流,荡归乌有,即陂去、田亦荒矣。近海者或潮涨卤淹,此皆无岁不有。嗟此民瘼,能一一上闻乎!内地之田论亩,凡折算二百四十弓为一亩(以六尺为一弓)。台湾之甲论戈,凡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为一甲(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田园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以极一钱一分而止;即以最重者而论,田十一亩三分一厘,不过征银一两二钱二分零。台湾之田,上则每甲每年征粟八石八斗;即以榖价最贱之时而论,每石不下银三钱,凡征本色二两六钱四分。由田以例园、由上则以例中下,虽赋税较郑氏豁免已多,且不止加倍于内地矣。然而民不甚病者,何也?新垦土肥,一甲之田,上者出粟六、七十石,最下者亦三、四十石。佃输业户者十之二、三,业户赋于官者半焉;仰事俯畜,非甚凶年,无忧不足也。其下、中者,皆报丈编征矣。间有荒埔之硗瘠弃余,是十年而一再收者也。或地势洼下倏而为埔、倏而为溪港者也,民以冲决崩陷者截长补短,虽输赋加倍而地力有余。此在国家为漏卮,在小民为遗利;然不可登之版籍,使其后有额无田,甚为虚悬、为浮粮,以贻官民之累。脱不幸有甲兵之事,馈运加派之求,则有田者拾倍之中又倍矣。此浮寄者其何以堪?所恃上下司柄体庙堂加惠小民德意,施法外之仁;使海澨赤子,乐安太平而已。必铢两而计之、尺寸而较之,无论圣谟宏远,不屑岛屿之刀锥;而此邦士民甫集中泽,非有蝇头之恋,亦孰肯舍祖宗之丘墓、族党之团圆,隔重洋而渡险,窜处于天尽海飞之地哉!且夫底定立法之始,不征折色而就征本色者,原有深意,不可不察也。此地产粟颇多,十月开征,正当冬熟;折色则艰于发粜,不若本色庾积车运,输将立办,且无至榖贱病农。又此地户多新立,人无蓄聚;官粟既多,稍遇凶歉,平粜蠲赈,不须假借内郡。或漳、泉、福、兴此丰彼歉,亦可泛舟通其有无。故因地之宜、顺民之利,仍就郑氏征粟之法而除其苛暴,着为成规。凡以台属一隅宿兵,岁縻帑饷十余万,朝廷岂有求增赋而尽地利之心;大指在抚绥安辑,固海疆之外圉为闽、粤、江、浙四省之屏蔽;台湾安而四省安,四省安而天下安矣。诸邑郑氏伪额,民丁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册二千八百三十九,续招徕一千三百六十,共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田园:官佃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八丝六微,文武官佃八千一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丝六忽一微;底定存册官佃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丝一忽六微,文武官佃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六毫八丝七忽六微:共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是为康熙二十三年旧额。其上中下征输则例,递年新增人丁田园,详列于左(陆饷、水饷、杂税,另各为一条)。   户口   本县户口,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   旧额民户二千四百三十六、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共征丁银一千九百九十八两七钱二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以下照例每五年编审)。   康熙三十五年,新增民丁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新增民丁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新增民丁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新增民丁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每丁照例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六分。   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三十六户、新旧民丁四千四百五十九口,共征丁银二千一百二十二两四钱八分四厘。   田园赋税   本县田园,康熙二十三年题定则例:上则田每甲年征粟八石八斗,中则年征粟七石四斗,下则年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年征粟五石,中则年征粟四石,下则年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九百七十甲零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四毫五丝七忽,征粟一百五十一石四斗零二勺一抄六撮;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征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零九升九合九勺四抄三撮二圭;下则二十六甲零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征粟一百四十五石三斗零七合六勺五抄九撮。   旧额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六忽五微,征粟八千一百零七石六斗四升五合四勺二抄五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征粟七千零九斗八升八合四勺二抄八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征粟一千二百零三石八斗六升五合四勺九抄七撮六圭。   以上旧额田园,每年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二百甲零六分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二十甲零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四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由一甲六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五甲三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五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二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三甲五分(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五十三年止,新垦田三百六十八甲七分三厘零三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征粟五百七十五石零四升四合八勺;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二毫一丝七忽,征粟九百二十石零六斗四升二合五勺四抄;下则一百七十八甲九分七厘二毫二丝八忽,征粟九百八十四石一斗五升五合零四抄。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一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遵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零四甲六分八厘六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