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县志道光本 - 第 33 页/共 196 页
一船网渔税银五百二十六两二钱八分四厘。
一府额县徵船引税银一百九十一两二钱一分六厘。
一牛税银三两。
各处货船到关,即令该商将货物舱口据实开单,投管关衙门过硃,立即查验,算明税课,令商亲填单簿,将红单给商,每日两次放关,随放随即验单截角,再于单尾用戳记将到关、放关日期填明,以便稽查。其有任胥吏勒索阻滞者,查出治罪。
厦门商运船只,不许越赴泉州府属之蚶江口渡儎。泉州府属之蚶江口商、鱼船只,往江、浙及福州省城、福宁、福安等处贸易,责令蚶江通判查察挂验放行,如有违例偷渡台湾、人照不符及夹带禁物等项,查拿究治。
福宁、兴化、泉州、漳州等府所属沿海小港,及台湾府属各处小港,均责成沿海各属及守口员弁实查禁。如有拿获无照船只私渡者,船户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船只入官。倘有夹带违禁货物出口者,各照本律分别治罪。有照商船因风漂泊收岸者,守口员弁验明牌照放行。
淡水内渡商民,免其给照,饬令取具行铺认保,开明姓名、年貌、籍贯,由船户持交管口员弁,验戳放行。
渡台商民不由行保人等查明出结,报明该管同知衙门给照挂验。私自偷渡者。照私渡关津律治罪。行保人等知情故纵者,一体坐罪。
闽广贩货进天津口,按原定章程减半纳税。如货物一百斤,只按五十斤收税。每银一百两,按七六折扣收银两,由本地赴奉天贩运米石进口之海船,每粮一百石。江、浙、乍浦、上海贩货进口之河船,每货物一百斤。均按七六折扣收税银。
客商漏税,照律治罪,货物一半入官。若所漏之税为数无多,分别议罚,免其究治。闽海关如所漏之税止数钱至一两者,倍罚其税。一两以上至三两者,三倍其税。三两至五两者,五倍其税。五两以上者,照律办理。
海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歇不报,及虽报而不尽不实者,分别治罪,货物入官。
凡铁觔、铁货、废铁,令海关监督严禁出洋,其有变卖与商、渔船只潜出外洋者,照觔数多寡,分别治罪。
各处船只出口,准带煮食铁锅,其有额外多带铁锅出洋者,照废铁出洋例治罪。沿海樵采带船只,每船止准带铁锅一口,每人止准带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令地方官于照内注明,出入查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者,均严行究治。
直省徵收落地税银在府州县城内者,照例徵收,其在乡村者全行禁革。以上查则例载。)
●卷之二十五 蠲政志
民为邦本,食惟民天,易田畴,薄税敛,经邦之要。于是乎存复于其间,水旱凶荒,则有蠲政恤典,以庇穷黎。统观前古时沛恩施,而薄赋轻徭,本朝为最。又遇恩有赦,遇灾有恤,凡皆博施济众,使薄海之内,僻壤穷乡,无一夫之不被泽也。晋江弹丸之地,土瘠民贫,遇饥馑则不能自给,然天恩特下蠲赈,时闻浃髓沦肌,咏歌载道,斯海隅日出之乡所由共底于康阜也。志蠲政。
宋
太平兴国三年五月,赦免给复一年。《宋史》。
八年四月,帝览福建版籍,谓宰相曰:“陈洪进只以漳、泉二州赡数万众,无名科敛,民所不堪,比朝廷悉己蠲削,民皆感恩,朕亦不觉自喜。”续长编。
至道二年闰七月,诏福建民负人钱没入男女者,还其家,故匿者有罪。《八闽通志》。
四年,除民岁丁钱。《通志》。
大中祥符四年秋七月,除闽、浙、荆湖、广南输身丁钱四十五万四百贯。《宋史》。
皇祐三年十一月,减泉、漳、兴化军丁米。《八闽通志》。
建炎三年,诏减福建上供钱三之一。《八闽通志》。
绍兴二年四月,赐福建赏军钱十万缗。七月,悉蠲被兵之家田税,八月赈饥民。《八闽通志》。
五年,蠲福建诸州军借拨常平钱米。十二月,赈饥民,命监司帅臣分选僚属及提举常平官躬行检察。《八闽通志》。
十四年三月,蠲汀、漳、泉、建四州被贼残蹂民户赋役一年。《八闽通志》。
十六年,赈福建被水之民。《八闽通志》。
十九年,以汀、漳、泉三州民田被贼蹂践,蠲其二税。《八闽通志》。
淳熙十一年旱,赐福建米二十五万石,赈粜一万石,赈贫乏细民。《宋史》。
端平元年六月,诏蠲泉、漳、兴化三州丁米钱。《八闽通志》。
祥兴元年,诏两淮运粜五万石,赈泉州军民。《八闽通志》。
元
泰定元年十月大饥,赈济。《八闽通志》。
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贼张治囝掠泉州,免泉州今岁田租。《八闽通志》。
明
洪武十三年,诏免田租。《八闽通志》。
二十六年,诏有司赈饥,毋俟报。《明鑑》。
三十一年惠帝立,赐明年田租之半。《明鑑》。
万历七年秋八月,减均徭加派。《明鑑》。
国朝
康熙十五年,康亲王疏免福建十六年分并以前钱粮。
二十五年九月,免福建本年未完钱粮并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钱粮。
四十九年十月,免福建四十八年以前积逋,仍免五十年全年钱粮。
雍正五年,郡城米价腾贵,有司发仓平粜。奉旨截漕赈济,民赖以苏。
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旱,十一月,钦奉恩诏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徵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
乾隆三年二月,奉部咨内阁抄出,奉上谕,闽省丁银匀入地亩已经多年,但剔出所匀丁银,未经裁免,仍属民累,著将应纳丁银悉行免徵,永著为例。八年,奉恩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赴闽省,以备缓急。
十一年,恩诏通免闽省钱粮。
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晚禾被旱被潮,奉上谕蠲免钱粮,并发项赈济。
十四年,恩旨轸念民艰,于蠲免之外,借给口粮。
十七年七月,泉属偶被风水大灾,奉上谕赈给口粮,并发库项散给修理房屋。十月,复奉恩旨加赈口粮一月。
十八年,因前风水偏灾,将蠲剩钱粮,奉上谕缓分三年带徵。
三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四十二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五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六十年,大饥,至嘉庆元年止,时漳亦饥,米价每升百文,奉恩旨允闽浙督臣奏拨浙江、江西及本省运米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九石二斗零,平粜赈济。
嘉庆元年,奉恩旨轮免额徵地丁钱粮并缓徵带徵。
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平粜至六月十五日止,共平粜米六千六百石四斗八升。奉恩旨允督臣、抚臣奏拨延、建、邵三府米谷解运归补。
二十三年,奉恩旨赦免积年正耗钱粮及遇灾缓徵带徵银谷,自二年起至二十二年止,一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两零四分四厘。又豁免屯粮谷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三升九合四勺。
●卷之二十六 土贡志
《夏书》记九州之贡,《周礼》传九贡之名,土贡不自今防矣。惟辟玉食万方,故本朝节用薄敛,亦有输贡之条,但必视其地所产土物堪采作供者耳。晋江虽产荔支,未尝与南安同献,即清源产茶昔甚著名,今几无有。盖晋江物产只足给民间日用之需,非有珍奇之品宜于厥包,以进包匦加虔也。
●卷之二十七 蕃市志
晋江辖地虽滨海,不立蕃市,盖夷舶不到之区也。内惟蚶江、永宁、祥芝、深沪数处,或造小船,不过商渔贸易而已。其船上可通苏、浙,下可抵粤东。即台湾运载,亦用此船,未尝更造夷舶所售货物,台湾惟米、豆油、糖,运到蚶江,出入稽查系海防厅管理。苏、浙、粤东所载糖、物、棉花等货,往来皆由南门外海关查验,以防私贩私售,故未尝立蕃市之法云。
●卷之二十八 职官志【文秩】
封建废而郡县开,百里之寄,民人社稷,比诸三代侯伯之疆。自郡而上,至于督抚,皆受天子命,抚此土,治此民,故官无论崇卑,职无分文武,要以膺爵受禄,不负国而不负民,斯可以不负吾身也。闽自无诸建国,爰有长民之司,而设官分职,至唐略备,历代沿革不同。晋江一邑,以形胜人文争雄上国。生斯土者,叨朝廷之恩施,而良有司之鼓舞振兴,亦不可没也。若乃贻讥尸位,或并厉斯民,斯无足取。而我朝慎简官方,所由久安长治者也。志职官。
历代泉州府以下职官考
唐《文献通考》:武德元年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天宝元年复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
《唐书·地理志》:泉州上郡。《百官志》:上州刺史一人,掌宣德化,岁巡属县,观风俗,录囚,恤鳏寡。别驾武德元年改长史为别驾,主贰州事。长史司马各一人,录事参军事一人,录事二人,司功参军事一人,司仓参军事一人,司户参军事二人,司田参军事一人,司兵参军事一人,司法参军事二人,司士参军事一人,参军事四人,布令一人,市丞一人,文学一人,助教一人,医学博士一人,助教一人。
宋《闽书》:初设节度使。太平兴国以后,俱知州事。大观元年升为望郡。《宋史·百官志》:望州《八闽通志》云:本上郡,大观元年升为望郡。知州事一员,通判军州事一员,签书判官厅公事一员,节度掌书记一员,观察支使一员,节度推官一员,观察推官一员,诸曹录事参军一员,司户参军一员,司法参军一员,司理参军一员,州学教授一员,监在城税务文武各一员。
宋诸司附置泉州者
南外宗正司按《八闽通志》《宋史》:崇宁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于西京。各置睦宗院,择宗室之贤者一人为知宗,掌外居宗室,而置教授以课其行艺。南渡后,移镇江。其后屡徙。绍兴三年,移置西外宗正司于福州,南外宗正司于泉州。盖随其所寓而分管辖也。知宗正司事一员,丞一员,以本州通判一人兼。簿一员,以本州佥判兼。睦宗院《八闽通志》作敦宗。主管一员,文武各一员,后省武臣一员。宗学教授一员,隆庆志:南外宗正司在水陆寺街,元以其地之后半置。清军驿俗呼旧馆驿。睦宗院在府城西南,以清果、菩提二寺为之。新睦宗院在府城西北。提举市舶司按《宋史》: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仍委逐处知州、通判、知县、监官同检视,而转运司总之。又按《中兴会要》:绍兴二十一年,李庄除福建提举。上曰:提举市舶司委寄非轻,若用非其人,则措置失当,海商不至矣。庄可发来禀议,然后任。见《八闽通志》。提举一员。
元《百官志》:泉州总管府为上路。元尝置平海行中书省于泉州,后迁行省于福州,遂自为泉州路总管府。达鲁花赤一员,以蒙古人任。总管一员,以汉人南人任。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推官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司狱一员,儒学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训导六员,石井书院山长一员,蒙古学教授、学正各一员,阴阳学教授、学正各一员,元史无学正。广平仓监纳大使、副使各一员,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丰衍库大使、副使各一员,杂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员,都税务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清源站正提领、副提领各一员,脱脱禾孙、副脱脱禾孙各一员,录事司达鲁花赤一员,录事一员,判官一员,典史一员。
分省附置泉州者
福建平海行中书省《八闽通志》云:《三山续志》大德元年立,徙治泉州。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佥省一员,郎中、员外郎各二员,都事、勾管、照磨各一员,随省官属检校所检校一员,理问所理问一员,都镇抚司都镇抚一员。按元设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或置于福州,则为福建行中书省;或置于泉州,则为福建平海行中书省。《元史》:至元十四年,立行宣慰司兼行征南元帅府事。十五年,改为行中书省,升泉州路总管府。十八年,迁行省于福州路。十九年,复迁泉州。二十年,仍迁福州。二十二年,并入杭州。
诸司附
儒学提举司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医学提举司提举一员,人匠提举司提举一员。市舶提举司《八闽通志》云:《元史》延祐元年改立泉州。考之《泉州历官志》,大德间已有是官。提举二员,同提举二员,副提举二员,知事一员。
明洪武元年,改泉州路为泉州府,属福建布政使司。《明史·职官志》: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泉州府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推官一员,经历司经历一员,知事一员,照磨所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司狱司司狱一员,税课司大使一员,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广平、永宁二仓各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晋安马驿驿丞一员,阴阳学正术一员,医学正科一员,僧纲司都纲一员,副都纲一员,道纪司都纪一员,副都纪一员,儒学教授一员,训导四员。
附治市舶提举司初置司泉州,后徙福州。提举、副提举各一员,吏目一员。
《大清会典》:康熙间定各府知府为正四品,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知县为正七品,府经历、县丞为正八品。其余各职员多省焉。
国朝泉州府知府一员,同知二员,原设一员,乾隆六年增西仓同知一员,今裁。蚶江分府一员,乾隆四十六年设。通判一员,推官一员,康熙六年裁。儒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国初二员,康熙四年裁。二十一年复设一员。经历司经历一员,照磨所照磨一员,雍正八年裁。司狱司司狱一员,税契大使一员,今裁。广平、永宁二仓大使各一员,今裁。晋安驿驿丞一员,今裁。僧纲司都纲一员,道纪司都纪一员,阴阳正术一员,医学正科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