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 - 第 59 页/共 188 页

判官一员。   典史一员。俱汉人。 明   延平府知府一员。掌郡政,其属七邑。事宜分理,而考其成,有大荆狱,则白诸藩、臬二司,酌可否焉。至武职臧否,巡警隘塞,率皆受命於府。   同知一员。掌清戎政,兼摄理府事,又兼理海防,巡缉奸盗。   通判一员。专督仓储(1)出纳。   推官一员。佐理刑辟,稽核案牍,及平疑狱。   经历司,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儒学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司狱司,司狱一员。   丰衍仓,大使副使各一员。   杂造局,大使副使(2)各一员。   税课司,大使一员。   剑浦驿,驿丞一员。   递运所、河泊所大使各一员。   阴阳学正术一员。   医学正科一员。   僧纲司,都纲一员。   道纪司,都纪一员。 清   知府一员。   通判一员。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   经历一员。   司狱一员。道光十九年裁。   按清初,裁知事、检校、并训导二员。康熙四年,又裁训导一员。六年裁推官。三十九年,裁同知及剑浦驿驿丞。雍正四年裁照磨。其丰衍仓大使副使,杂造局大使副使,税课司大使,递运河泊大使,俱光复后陆续裁去,录以备考。   民国元年,改延平府知府为知事。二年春,复裁其通判,教授、训导、经历概裁。 县职官 宋   剑浦县,知县事一员。掌总理邑改,课民农桑,决狱征徭赋务,在休养生息。   丞一员。   簿一员。   尉一员。   大历,巡检一员。 元   南平县尹用汉人,达鲁花赤一员,蒙古人。   主簿一员。   县尉一员。   儒学教谕一员。   大历,巡检一员。   茶洋、王台二站,未详职员。 明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典史一员。   儒学教谕一员。   训导二员。   大历口,巡检司一员。   峡巡检司,巡检一员。   大横、王台、茶洋三驿,驿丞各一员。   西芹税课局、河泊所大使各一员。 清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