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 - 第 59 页/共 188 页
判官一员。
典史一员。俱汉人。
明
延平府知府一员。掌郡政,其属七邑。事宜分理,而考其成,有大荆狱,则白诸藩、臬二司,酌可否焉。至武职臧否,巡警隘塞,率皆受命於府。
同知一员。掌清戎政,兼摄理府事,又兼理海防,巡缉奸盗。
通判一员。专督仓储(1)出纳。
推官一员。佐理刑辟,稽核案牍,及平疑狱。
经历司,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儒学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司狱司,司狱一员。
丰衍仓,大使副使各一员。
杂造局,大使副使(2)各一员。
税课司,大使一员。
剑浦驿,驿丞一员。
递运所、河泊所大使各一员。
阴阳学正术一员。
医学正科一员。
僧纲司,都纲一员。
道纪司,都纪一员。
清
知府一员。
通判一员。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
经历一员。
司狱一员。道光十九年裁。
按清初,裁知事、检校、并训导二员。康熙四年,又裁训导一员。六年裁推官。三十九年,裁同知及剑浦驿驿丞。雍正四年裁照磨。其丰衍仓大使副使,杂造局大使副使,税课司大使,递运河泊大使,俱光复后陆续裁去,录以备考。
民国元年,改延平府知府为知事。二年春,复裁其通判,教授、训导、经历概裁。
县职官
宋
剑浦县,知县事一员。掌总理邑改,课民农桑,决狱征徭赋务,在休养生息。
丞一员。
簿一员。
尉一员。
大历,巡检一员。
元
南平县尹用汉人,达鲁花赤一员,蒙古人。
主簿一员。
县尉一员。
儒学教谕一员。
大历,巡检一员。
茶洋、王台二站,未详职员。
明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典史一员。
儒学教谕一员。
训导二员。
大历口,巡检司一员。
峡巡检司,巡检一员。
大横、王台、茶洋三驿,驿丞各一员。
西芹税课局、河泊所大使各一员。
清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