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县志 - 第 39 页/共 188 页
一曰:升科米折色银,四分六厘一毫六丝。
一曰:寺租充纳银,一千四百六十三两七钱九分三厘。
一曰:清出寺租充饷银,一十三两九钱零七毫。查南平二十八寺,多有拖欠逃废,寺粮寺租无着。因查耕佃,及买主,责其完纳,每应还寺内租银租谷本折一钱者令完官粮七分七厘,名曰官称,言无寺僧收租完粮,而官代之称也。今二十八寺官称者几半,而元妙一观粮租,自乾隆十八年清厘,尽入官称矣。
一曰:渔课充饷银,一百一十五两二钱七分三厘八毫四丝六忽四微九纤二沙。旧志,明初立河泊,以理溪河之征,名曰渔课。其课米出於渔,着渔船渔桴之渔户,及水碓溪门间,或有之。后溪河利薄,渔户逃绝。比来责之里户办纳,里户办纳不敷,御史吴一贯奏准,不分本折每石并征银三钱五分,今议征银三钱九分,充饷解司。
一曰:酒税充饷银,一十九两三钱四分六厘,遇闰加征银一两六钱一分五厘五毫。原照在城各坊酒家定额征收,计坊不计店,今或缺额,而四乡镇市亦有发杠酒家,乃征以补。
一曰:炉课充饷银,一十两。原有铁炉,久废无考。今系现在铁贾摊完。
一曰:开报溢额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七毫三丝三忽五微。雍正七年开报杂税溢额。
右凡八款,附入地丁起运。
通共附征十一款,银二千六百七十三两九钱七分一厘一毫三丝五忽三微二纤六沙九尘九渺六漠。附乾隆二年,题准豁免附征四款,本县节樽纸赎银一十两。续增升科米,银七钱三分四厘八毫五忽三微,续增新恳升科,银九两九钱三分五厘七毫三丝,续报升科米,银二两一钱六分八厘五毫二丝八忽六微。
乾隆二年,丁口匀入田粮三千五十九两四钱九分九毫五丝七忽七微八沙一尘六埃二渺九漠,通田赋并入附征杂税及丁口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七两一钱六分五毫九丝三忽六微七纤六沙二尘五埃七渺一漠。内乾隆十七年为始,移驻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三分二厘四丝七忽七微二纤九沙七尘一埃六渺一漠,县丞自行填批解司。在县实征,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九微四纤六沙五尘四埃一渺。
科苗则例
官籍计亩科粮,民间则从米起亩而粮定焉。凡田契载正苗一斗,计田二亩一分零一毫四丝,每亩科民苗五升零八勺六抄,每民苗一斗科粮银,一钱五分八厘四毫九丝,每田粮一两匀征丁口银一钱七分八厘五毫,每民苗一斗,科本色米四升六勺八抄四撮。寺粮军饷田,每两匀丁口银二钱。绝户虚粮,不匀丁口银两。民间简便算法,每正苗一斗,科田粮丁口,共银一钱九分九厘六毫七丝,科本色米四升三合五勺。每民苗一斗,科田粮丁口,共银一钱八分六厘七毫八丝。又一项七升,丈者每正苗六升,作七升科粮。计每升正苗加;一合六勺六抄六撮零,此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
征收事宜
南邑苗粮,推收、分户、立户,俱属九十二图,各里书经手,每年备造钱粮秋米二册,送衙请印粮册,发户房经管追征。稽查完欠米册,申送延粮厅发户征解。百姓纳粮,自封投柜。柜书经管,领包送架。阁房截串交纳户收,执银柜收,蒲月报告道府委监拆,拆封后,交库吏充收存库,起解之日,支出解司。
本色米一项,历系延平通判衙门征收,向征本色。康熙九年奉文,本折各半,民以斗米值价七分,折色每石输银一两三钱有零,一石之米不足一石之价,呈恳通守谢良琦详准本色完纳,南邑土性不一,纳米只贵坚洁,不论红白。是年复奉文征解白米,亦经恳免。向来除给在城兵外,以一千二百石解省。原有脚费,亦於是年檄行,全数解运。民复请留半解半,批准成例。乾隆三年奉谕,减免虚粮丁口一并贴解,从此革除水脚,只照正额输米。乾隆十二年,河道总督周学健陈奏闽省事宜一条,内称:闽省出粜最易,买补极难。查通省额征本色米,支给本年兵食,春夏无可征支。经题定春夏碾支仓谷,秋收征米,易谷还仓在案。请嗣后本色米,石一米改征二谷还仓,部议似属可行,今仍之。
屯 田
明取籍没产及废寺田,分卫军耕种,减其半以输官额。有旧屯,五百二十四顷五十七亩六分四厘。新屯,三十七顷二亩六分七厘。屯粮,人种三十二亩,输赋六石。正银,二钱五分耗银一分一毫。系有司带征,解府验实,征解察院赴屯田道委官汇解。
清朝顺治十八年五月,本卫奉裁归延粮厅。附征南平屯田,皆在侯官、闽清、永福、永安、大田等县。邑中屯丁,或以地远,不便收租,卖本地人为业。至田已卖,而粮犹在延,虚逋为累。乾隆元年巡抚卢焯奏准改归各县征解,南平逐无屯粮。
今据嘉庆十三年,正附额各款,通县正杂附征有闰额,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七钱七分六厘。
乾隆三十九年,册报入额里民首垦,银四钱一分六厘,共银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九两一钱九分二厘,内除峡阳县丞分征,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外,存县征,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一两六钱五分四厘五毫。
一在县七十九图田粮,及匀征丁口颜料匠班鱼课首垦各项,共实征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八两八钱零八厘五毫。
前件里民推收竣日,各图庄书备造实征银册,交付册总,汇算总册,请印发交户书各丞,登簿推征。
通县额征粮,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零四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前件从前米属粮府追征,每年里民推收竣日,各图庄书备造实征米册,及峡阳移到分征一十五图米册,统付册总汇送,总数申送粮府追征。至乾隆三十一年奉文,粮米归县送照备造米册请印,发分粮房登簿征收。
又乾隆三十九年,内报入额里民首垦,米一斗九升九合九勺。
通县实征,米四千三百九十四石二斗三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续乾隆四十八年分又奉文以分驻峡阳等里一十五图,征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照依钱粮之例,划出与峡阳县丞自行征收解省外,在县实征,米三千七百一十石三斗四升九合八勺一抄五圭五粟八粒。
东架共二十一图
本架征银,三千七百四十两零七钱零三厘三毫四丝二微。
米八百一十一石九斗二升九合六勺一抄。
观米三十三石二斗九升六合五勺。
寺米一十七石九斗五升九合九勺。
罗源一图
共征:银八十两二钱一分五厘一毫。
米一十七石四斗六升九合一勺。
观米八斗四升。
罗源二图
共征:银一百三十五两二钱五分一厘三毫。
米二十九石三斗四升二合八勺。
观米一石七斗三升五合。
寺米五斗零六合三勺。
罗源三图
共征:银九十三两三钱三分六厘二毫。
米二十石三斗三升二合。
观米一石四斗六升。
罗源四图
共征:银二百七十六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米六十石三斗九升八合七勺。
观米三石六斗四升四合六勺。
寺米四斗六升五合。
云盖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