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志 - 第 11 页/共 28 页
沈加禄:□□□□□人,行伍。康熙四十九年任。
曾光:福建福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二年任。五十七年,拔补福宁右营□□千总。
李美:福建福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二年任。五十五年,卒于官。
孙寿:福建福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二任。五十六年,军政参革。
薛雄:福建漳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五年任。
李兴盛:福建连江县人,行伍。康熙五十六年任。
林富:福建汀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七年任。
张文学:福建福州府人,行伍。康熙五十七年任。
水师防汛
按水师副将统辖三营,驻札邑治之安平镇;而不详其营制、不列其历官者何也?水师一协实为台湾一府之额设,而非凤山一县之额设也。特以安平镇之城远眺于汪洋万顷之中,为全郡之阨要,故置重镇以驻之,而分其汛于南、北、中之三路。兹所载者,惟东邑治之防汛云。
驻防安平镇:副将一员,游击三员,守备三员,千总五员,把总十员(以上各官,副将不时驾船出哨,游、守则分三县地方轮班游巡,千、把总则分三县地方轮班防汛。盖一协而全台沿海要区悉赖焉,当斯任者其可不加之意乎)。配船步战、守兵八百五十六名,战船二十二只。
防守红毛城:千总一员(三营轮拨),步战、守兵五十名(内中营十六名、左营十七名、右营十七名)。
防守大港汛:□□一员(中营拨),步战、守兵六十名(中营拨),战船一只。
□□□□□□:步战、守兵一十名(中营拨)。
□□□□□□:□□□□□□□(□营拨),□□□□。
□□□:□□□□□(□□□□□)。
墩台
□□□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港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打鼓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岐后汛:炮台一大座(安炮六位。镇标右营拨兵三十名看守)、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溪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东港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汛:炮台一座(安炮一位)、烟墩一个、望高楼一座。
(下有脱页)…………………
卷之六
赋役志
户口土田田赋盐饷陆饷水饷杂税存留经费(附)
国家用度既已取诸民间,而百凡臼兴作又复藉夫人力,赋役之际,亦在位者之所宜深念也。虽山林川泽为天地自然之利,而定其经制、轻其差徭,使户口蕃息、家多盖藏,人事节宣之功居多焉。善乎!孟子之论富民也:「易薄以先之、时礼以继之」,斯真千古为治之龟鉴也。志赋役。
赋役考
「禹贡」三壤有则,「周官」少司寇掌登民数,盖因地定赋,义取均其事役,原不忍尽民之力、尽民之财也。汉制:民十五以上、五十六以下出赋钱;固户口之赋之所由始。唐立租、庸、调之法(丁男田百亩,岁纳粟二石谓租。每丁随乡土所出,岁输绢及绫□各二丈、棉三两,不蚕之土输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调。每丁岁定役二十日、不役则日为绢三尺谓庸),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其法,以丁身为主。迨德宗朝,杨炎变为两税并租、庸、调而一之: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以见居为簿、人以贫富为差。其法,以资产为主。以丁身为主者弊至于田亡而赋存、户亡而籍存;以资产为主者,弊至于庸钱既纳,而差役如故:其累均也。然自两税之行,相沿至今不废者,时为之也。明初,以黄册定天下户口、土田之赋;后流为四差之弊(里甲均徭,驿传机兵)。万历中,变而为「一条鞭」;括一县丁粮、徭役,备载每名一岁应纳之数,下帖民间使纳银而官办其差徭。乃行之既久,遂以差徭合征之赋为正赋。
至国朝定鼎,又有轮值之大当(九甲一切夫役、杂费,俱就现年征比)。是明初黄册已不免于两税之外,另有差徭;自一条鞭法行,则又折差徭为额征,而力役之征终不能免;大当继之,在当日特以济一时之急,不意久而不革,遂相习为固然也。及甲寅三藩之变,兵饷米运色目益繁。康熙十九年,总督姚启圣慨然请除大当。其时台虽未附,然自二十二年至今,民得含哺鼓腹,不知有额外之征、无名之赋者,皆姚公之力、圣天子之赐也。前郑氏不分主客,计口算丁;今则三县以有室家者均编客户,单丁不与焉。康熙五十二年,诏曰:『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宜施宽大之恩,共享恬熙之乐。嗣后直隶各省地方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止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不许有司于造册之时藉端需索,用副朕休养生息之意』。于是部议:俟后编审,另造新增人丁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大哉皇仁,与天无极;自兹以往,永无加赋之累矣。然户口常额恩诏已定,而土田利弊百出难穷。盖昔郑氏上下率自占其田园,以十分为一甲,有官佃、文武官佃之分;而征输之额,其则例亦遂以别。内附之后,官佃、文武田园通匀,无异旧时课额各为豁减,听民自征,无参差畸零之费;而所耕田园,有子孙世业之安。故合一县之地而计之,其则有三;合田园之主而名之,其目有四。一曰官庄,是郡属各官招垦以递授于后官者也;一曰业户,是绅衿、士民请垦纳赋或自承买而赋于官者也;一曰管事,是乡众共推一人理其乡之赋税差役,公计田园以酬其劳而赋税不与之者也;一曰番社,则番自为耕,无租课而有丁米而且赋及番妇者也。至于田园三壤,则肥硗之不一。其……(原刊本缺两页)。
户口
土田
田赋
盐饷
陆饷
水饷
杂税
存留经费(附)
〔户口〕
……丁五百八十二,合计通县共二千四百四十五户、四千零七十八口,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一两一钱二分八厘。
康熙五十五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三十四,奉文永不加赋。
外八社土番,并归本县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内除老疾番少男女、番妇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外,实在派征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内教册、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征米一石,共征米九十七石;壮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共征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壮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征米一石三斗,共征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壮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征米一石,共征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土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土田
台之田园,各有上、中、下则之殊。总以十分为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不等,则计尺寸折算。
康熙二十二年地归版图,清查本县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内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一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今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内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二十七年,新恳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内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