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宗实录 - 第 3 页/共 3 页
[112] 「支」,原本及诸本并作「节」。「节度副使」,两唐书本传及《通鉴》卷二三六作「支度副使」。今按《旧唐书?宪宗纪》:永贞元年十月「戊戍,以宰臣剑南安抚使袁滋检校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观察等使,以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给事中。」十二月「己酉,以新除给事中、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使。」据此,知刘辟为节度副使,在永贞元年十二月。方六月时,辟仍为剑南支度副使。则此处「节」字,当为「支」字之讹。据改。
[113] 「于」文本作「干」。
[114] 「某」,朱熹云:「『某』,或作『辟』。」
[115] 「其」,朱熹云:「『其』,疑当作『某』。」魏本作「某」。
[116] 朱熹云:「『尚』下或有『以』字。」祝、文、魏本均有「以」字。
[117] 朱熹云:「『士』,或作『贬』。今按:『士』上当别有『贬』字。」
[118] 文本无「书」字。「骑」上多一「善」字。
[119] 「颖」,祝、文、魏本作「颖」。「川」,文本作「州」。
[120] 「颖」,祝、文、魏本作「颖」。「川」,祝本、魏本作「州」。
[121] 「杲」,魏本作「东」。今按:许杲,许敬宗子。见《元和姓纂》卷六。
[122] 「劝」,原本作「勤」。朱熹云:「『勤』,或作『劝』。下同」祝、文、魏本及《册府元龟》卷六九四均作「劝」。两唐书《张万福传》及《通鉴》卷二二四亦作「劝」,据改。下同。
[123] 朱熹云:「『拥』,或作『权』。」文本作「权」。
[124] 朱熹云:「『女』,或作『人』。」
[125] 「护」,原本及诸本均作「获」。方成珪《笺正》:「『获』当作『护』,笔误矣。」今按:《册府元龟》卷六九四正作「护」。据改。
[126] 「固」,祝、文、魏本并作「因」。
[127] 「船」,文本作「舡」,下同。
[128] 「勑」,魏本作「敕」。
[129]「卒」字上原有「元和元年」四字。诸本并同。魏注:「孙曰:『元和元年』字误。盖贞元二十一年五月卒。」今按:《旧唐书》本传:「贞元二十一年,以左散骑常侍致仕。其年五月卒,年九十。」今删。
[130]「均」,原本及诸本并作「垍」。《通鉴》卷二三六、《册府元龟》卷二五九并作「均」,据改。
[131] 朱熹云:「『一日』,或作『日百』。非是。」文本「书诏」作「诏书」。魏本「一日」作「日百」。
[132] 「己」,诸本作「巳」,惟祝本作「己」。今按:此处两「巳」字,皆当作「己」。「巳」,当为形近致讹。
[133] 「词」,文本作「辞」。
[134] 「回」,文本作「回」。
[135] 「人」,文本作「夫」。
[136] 文本无「议者咸以为德宗」七字。
[137] 「惟」,祝本、魏本作「唯」。
[138] 「竢」,祝、文、魏本并作「俟」。
[139] 「参」,祝本、文本作「叅」。下同。
[140] 文本无「置」字。
[141] 「岁」字,原本及诸本并无。今按:「以」字上,《唐会要》多一「岁」字,《册府元龟》多一「年」字。《新志》语同《唐会要》,两传作「每年置选」,是。此据《唐会要》、《册府元龟》增入。
[142] 文本无「常」字。
[143] 文本无「所」字。
[144]「与」字,原作「以」。朱熹云:「『以』当作『与』。」魏注:「『以』,一作『与』。」据改。
[145] 朱熹云:「『皆』,或作『多』。」文注:「一无『者』字。」
[146] 「亢」,祝本、魏本作「元」。今按:两唐书本传均作「亢」。
[147] 「陕」,原本及诸本并作「沧」。朱熹云:「『州』,或作『洲』。非是。」沉钦韩《补注》:「《寰宇记》:中条山在陕中夏县东南一百二十里。《国史补》云:阳城居夏县。旧作沧州,误。」方成珪《笺正》:「按《元和志》:中条山在河内道安邑县南二十里。沧州或系陕州之讹讹。」今按:阳城居夏县,《旧传》有明载。《新传》谓其隐中条山,其地亦在陕州。又《国史补》称「阳城居夏县。」(《太平广记》卷一八七)《干子》称「阳城贞元中与三弟隐居陕州夏阳山中。」(《太平广记》卷一六七)则阳城居陕州夏县中条山,班班可考。知「沧」当为「陕」之讹。据改。
[148] 朱熹云:「『想』,或作『相』,非是。」祝本「想」作「相」。
[149] 朱熹云:「『子』或作『下』,非是。」文本、魏本「子」作「下」。「厌」,文本作「猒」。
[150] 「及客」二字,原本及诸本均作「牟容」。今按:《旧唐书》本传纪其事:「城方与二弟及客日夜痛饮。」《新唐书》本传纪其事:「方与二弟延宾客,日夜剧饮。」是所谓「及客」者,谓阳氏兄弟与客人共饮。《实录》传本误「及客」为「牟容」,当以形近致误。今据旧传校改。
[151] 朱熹云:「句上或有『强与坐』字。」祝、文、魏本均有「强与坐」。
[152] 祝本无「毁」字。
[153] 「趋」,魏本作「趍」。
[154] 朱熹云:「『臣』或作『言』。」
[155] 祝、文、魏本并无「也」字。
[156] 文本无后四字。
[157] 文本「亲」下多一「者」字。
[158] 「徙」,祝本作「徒」,误。
[159] 「生鲁郡」三字,原本及诸本并作「王鲁卿」。魏本注:「一本『王』作『生』,『卿』作『郡』,『傥』作『偿』。」今按:柳宗元《遗爱碣》:「太学子鲁郡季傥、庐江何蕃等百六十人,投业奔走,稽道阙下,叫阍吁天,愿乞复旧。」据此,今本《实录》「太学王鲁卿、李傥」当为「太学生鲁郡李傥」之讹。魏本所录别本尚未致误。据改。
[160] 「赋税」,朱熹云:「或作『税赋』。」文本作「税赋」。
[161] 「怪」,祝本、魏本作「?」。
[162] 朱熹云:「『按』,或作『安』,非是。」文本作「桉」。
[163] 「侍」,文本作「待」。
[164] 朱熹云:「『生』,或作『甥』,或作『男』。」
[165] 「寅」,原本及诸本并作「午」。今按《旧唐书?顺宗纪》:永贞元年七月戊寅「以户部侍郎潘孟阳为度支盐铁转运使副。」据下文,王伾称疾去职亦在此日。叔文自六月二十日丁忧,此后王伾请起复叔文为相并摠北军不得,又请为威远军使平章事不得,且疏三上不报,以上诸事,非一日可办。则王伾去职,决非叔文丁忧之日,孟阳副盐铁,当依旧纪作「戊寅」。据改。
[166] 「第」,祝本作「弟」。
[167] 「勾」,文本作「句」。
[168] 「拘」,文本作「抅」。
[169] 「均」,原作「洎」。见前注 [130]。
[170] 「演」字,原本及诸本均脱。两唐书《刘贞亮传》载其事,有「尚衍、解玉」二人。则《实录》「尚」下当脱去「衍」字。《册府元龟》卷二九五、卷六六八载其事,文字并同《实录》,当出自《实录》者,而作「尚演、解玉」。则知宋初《实录》本不误。后世传本误脱一字。据补。
[171] 「金銮」,原本及诸本并作「德」。今按:两唐书《俱文珍传》均作「金銮殿」。《册府元龟》卷二五九、卷六六八载此事,文字与《实录》同,当出自《实录》者,亦作「金銮殿」,据改。
[172] 朱熹云:「『诏』或作『诰』。」魏本「诏」作「诰」。
[173] 「太」,文本作「大」。
[174] 「太」,魏本作「大」。
[175] 朱熹云:「『逸』,或作『给』。今从《史》。」祝、文、魏本并作「给」。
[176] 朱熹云:「『无』,或作『弗』。今从《史》。」祝、文、魏本「无」并作「弗」。
[177] 「睿」,祝本作「浚」。
[178] 「爱敬」,朱熹云:「或作『仁爱』,今从《史》。」祝、文、魏本及《大诏令集》「爱敬」并作「仁爱」。
[179] 「勑」,魏本及《大诏令集》作「敕」。
[180] 文本无「勤」字。
[181] 「号位」,朱熹云:「或作『位号』。」
[182] 「知闻」,文本作「闻知」。
[183] 「闲」,祝、文、魏本并作「间」。
[184] 朱熹云:「『常』,或作『尝』。」祝本、魏本「常」作「尝」。
[185] 朱熹云:「或无『至』字。」文本无「至」字。
[186] 朱熹云:「按杜诗,『用』作『捷』。」文本「用」作「捷」。
[187] 「窃」,文本作「切」。
[188] 「驰归」、「之」三字,原本及诸本并无。《册府元龟》卷四八○记其事,作「韩泰驰归白之」,语较通畅,今本《实录》当有脱漏。据补。
[189] 朱熹云:「『已』,或作『以』。」文本「已」作「以」。
[190] 朱熹云:「『弟』疑当作『事』。」
[191] 「寅」,原本及诸本并作「戍」。朱熹云:「『戍』,史作『寅』,下同。」祝本、魏本并注:「洪曰:『戍』当作『寅』,下同。」陈景云《点勘》:「按顺宗之崩在正月甲申,则此月之朔非景戍也,『戍』作『寅』为是。」今按:据两纪、《通鉴》均作「寅」。《册府元龟》卷一六记其事,亦作「正月丙寅朔」。此当因其年为丙戍,相涉而至误。据改。
[192] 「寅」原本及诸本并作「戍」。祝本、魏本注:「一作『寅』。」今按:《大诏令集》、《全唐文》卷六三均作「景寅」。据改。
[193] 朱熹云:「『强』,或作『疆』,非是。」魏本、《大诏令集》、《全唐文》「强」并作「强」。
[194] 「诰」,魏本作「诏」。方成珪《笺正》:「『诰』,王本作『诏』,非是。」今按:此诰见录于《唐大诏令集》卷十二,题作《顺宗遗诰》。又见《全唐文》卷五五,题作《遗诰》。
[195] 朱熹云:「『闻』或作『观』。」祝本「闻」作「观」。
[196] 「殷」,祝本作「政」。
[197] 「十五」,魏本作「五十」。
[198] 朱熹云:「『居』或作『君』,非是。」祝、文、魏本「居」并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