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顺治朝实录 - 第 204 页/共 242 页

○遣官祭城隍之神   ○谕吏部。日讲官曹本荣侍朕讲幄日久著有勤劳。著复原降职级。   ○顺天巡按董国兴劾奏天津总兵官甘应祥擅拨骑兵送子往寿春娶妇。得上□日、著革职逮讯。   ○丙申。遣官致祭吴喇特部落镇国公吴本、鄂尔多斯部落台吉顾西乌朱穆秦部落台吉祁他特巴拜。   ○直隶巡抚董天机违禁给与满洲兵丁马虎等印票、出海贸易命罢职。永不叙用   ○裁陕西巩昌府陇右巡道员缺。   ○丁酉。以镶蓝旗满洲梅勒章京尚书孙塔、为蒙古固山额真。正红旗满洲护军参领觉罗尚简、为蒙古梅勒章京。   ○转右通政张自德、为左通政升江南督粮道参政韦成贤为右通政降补原任大学士王永吉为太常寺少卿。吏部侍郎梁清远为光禄寺少卿。   ○补外转左春坊左中允张瑞徵、为河南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汝南道   ○戊戌。以正白旗满洲阿思哈尼哈番季詹、为甲喇章京。   ○吏部议覆吏科给事中粘本盛条陈边俸升迁一事州县佐贰等官照正印官边俸例升迁以示鼓励从之。   ○升广东南雄副将毕科为都督佥事管陕西凉州副将事。肇庆副将李廷楠为都督佥事管山永副将事   ○己亥。故明崇阳王朱蕴钤携家投诚命户部从优收养。务令得所。   ○致仕太子太保大理寺卿徐启元卒   ○庚子。铸给盛京户礼、工三部印   ○以乌朱穆秦部落和硕苏勒亲王子苏达尼喀喇沁部落多罗杜棱、贝勒子图巴塞棱各袭爵   ○辛丑。谕吏部前谕内三院大学士、改为殿阁大学士。照例兼衔察旧例有中极殿、建极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名。兼有尚书侍郎等官。加有公孤宫保等衔今应设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照例兼衔办事。   ○遣官致祭阿禄科尔沁部落台吉绰世希。   ○壬寅。迁东京祖陵于兴京   ○葬悼妃   ○以故三等阿思哈尼哈番殷达礼子伊思哈一等阿达哈哈番达雅齐子达尔玛、布三台子廖哈、二等阿达哈哈番察汗弟子额尔济图拜他喇布勒哈番拜达尔叔马都虎、获罪革职一等阿达哈哈番获特弟透特、三等阿达哈哈番吴把什兄子额思虎棱各袭职   ○钦天监五官灵台郎黄道隆、以随封琉球国病卒闽中。命与祭葬   ○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等参奏、苏松巡按王秉衡、索诈盐法道书役等银两。两淮盐臣周宸藻不行纠劾陕西抚臣陈极新与科臣梁鋐、互相纠辩久经奉上□日确察。迄今一年有余巡按扈申忠、尚未题结。请敕处分。得上□日周宸藻扈、申忠俱著革职。刑部逮讯。   ○癸卯。谕理藩院。朕览尔衙门奏章于死罪重犯、但称处决。何以毫无分别人命所关至重大辟条例多端。若概为一例。则轻重何辨。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定例具奏。   ○遣内大臣巴图鲁公鳌拜祭悼妃。   ○达赖喇嘛等进贡。赐银器鞍辔等物。   ○以镶白旗满洲裁缺郎中阿哈尼堪为护军参领。   ○河道总督朱之锡、再疏请回籍终制。不允。   ○山东临清总兵官三等阿思哈尼哈番路有良、收受李文仕贿赂。给与用印令牌、私纵生理。命革职讯拟。   ○甲辰。内阁奏言、内三院既改为内阁。旧例止会同吏礼二部、阅廷试贡生、及考序教职卷。其考授有司职衔、事属吏部。臣等例不应与。从之。   ○乙巳。以正白旗蒙古阿达哈哈番马锡、正蓝旗满洲拖沙喇哈番萨齐库、俱为甲喇章京。   ○命学士王熙、艾元徵、为武会试主考官。   ○操江巡抚蒋国柱、以漕运全完。又捐赈宁国、太平、水灾贫民。加兵部尚书衔。   ○遣内大臣公额尔克戴青祭悼妃。   ○丁未。补外转司经局洗马范廷元、为江南布政使司参政、江宁督粮道。   ○升山东督粮道参政员尽忠、为浙江布政使司右布政使。   ○戊申。谕吏部。嗣后应加级官员、著照应加之级、定议兼衔。其加级著停止。   ○升刑科左给事中任克溥、为礼科都给事中。吏科给事中胡尔恺、为本科右给事中。   ○裁上林苑监林衡署署丞。   ○己酉。升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能图、为左都御史。   ○庚戌。议政王、贝勒、大臣遵上□日议定理藩院大僻条例。平人与外藩蒙古王贝勒福金通奸、福金处斩。奸夫凌迟处死。其兄弟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众为首者。劫夺死罪人犯为首者。公行抢夺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杀人者。以上八项死罪犯人、俱处斩。夫私杀其妻者。盗人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择本旗人令其发誓、如不发誓、应坐故杀偿命者。此三项死罪犯人、俱处绞。又斗殴伤重、五十日内死者。行殴之人处绞。议上。得上□日、著永著为例。   ○辛亥。以正红旗满洲阿达哈哈番琫素理、为护军参领。   ○壬子。以詹事沙澄、侍读学士石申、冯溥、黄机、侍讲学士方悬成、庶子曹本荣、原任中允宋之绳、修撰史大成、编修宋德宜、王泽弘。充纂修通鉴全书官。   ○命学士艾元徵、教习庶吉士。   ○发帑金三万两。赏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下蓝翎官、及护军校、护军。   ○癸丑。以二等阿达哈哈番觉罗多尔机、为宗人府理事官。   ○以镶白旗满洲护军参领佟济、为前锋参领。   ○陕西兴安总兵官齐升卒。   ○甲寅。谕三法司。向来监候重犯、皆拟秋后处决。在京监候者、必经朝审。其中有应即行处决。有矜疑及仍监候者。俱奏明候上□日定夺。在外监候各犯、虽有御史审决。其中即有可矜可疑、及尚可缓决者。未经奏明、恐有冤抑。人命至重。内外宜同一例。尔等即将在外秋后审决各犯、比照在京事例。酌议画一具奏。以后内外审拟重犯、凡应监候者。著俱分别秋后处决、及监候缓决两等具奏。   ○改大学士觉罗巴哈纳、金之俊、仍以原衔为中和殿大学士。兼吏部尚书。额色黑、成克巩、以原衔为保和殿大学士。兼户部尚书。蒋赫德、刘正宗、以原衔为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洪承畴、傅以渐、胡世安、以原衔为武英殿大学士。兼兵部尚书。卫周祚、以原衔为文渊阁大学士。兼刑部尚书。李霨、为东阁大学士。兼工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