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 第 30 页/共 118 页
初,台士乡试,例由海东书院给发盘费,以助肄业诸生。建省以后,官船往来,改发船票。而会试者从前新科举人在院肄业者给以百圆,虽不在院而连捷者亦同,否则仅给四十圆。应赴书院监督报名,而后分发。若台北府,则由该府自行提给。台湾府亦就近报名,送道核给。其所以奖励科举者至矣。
当是时,百事俱兴,农工路矿次第举办,而多借才异国。铭传乃为树人之计,十二年先设电报学堂于大稻埕,以习其艺。十六年又设西学堂于城内,聘西人为教习,择全台聪慧之子弟而教之,课以英、法之文,地理、历史、测绘、算术、理化之学。又以中国教习四名,分课汉文及各课程。学生皆给官费,每年约用一万余两。成效大着。台湾教育为之一新。
夫抚垦之事,为治台之大政。前者番社虽设社学,又找其秀者为佾生,以宠锡之。顾此为羁縻之策,而非长治之计也。是年春三月,并设番学堂,先选大嵙嵌、屈尺、马武督之番童二十名而教之,聘罗步韩、吴化龙、简受禧为教习,课以汉文、算书,旁及官话、台语,起居礼仪,悉仿汉制。每三日,导之出游,以与汉人晋接。消其顽犷之气,生其观感之心。而铭传又时莅学堂,以验诸生功课,极力奖励,人才之盛;勃勃蓬蓬。再及数年,可以致用。然自邵友濂一至,十七年而撤西学堂,十八年而番学堂亦废矣。鸟乎伤哉!
○台湾儒学表
台南府儒学:在台南府治,康熙二十四年建。以下俱附见典礼志各文庙内。
安平县儒学:在安平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嘉义县儒学:在嘉义县治,康熙二十三年建。
凤山县儒学:在凤山旧治,康熙三十五年建。
恒春县儒学:未建。
台湾府儒学: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台湾县儒学:未建。
彰化县儒学:在彰化县治,雍正四年建。
云林县儒学:未建。
苗栗县儒学:未建。
台北府儒学: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建。
淡水县儒学:未建。
新竹县儒学:在新竹县治,嘉庆二十二年建。
宜兰县儒学:在宜兰县治,光绪二年建。
○台湾书院表
海东书院:在台南府治府学之西。康熙五十九年,巡道梁文煊请建,后为校士院。乾隆四年,巡台御史单德谟奏请别建校士院。翌年,巡台御史杨二酉奏请照福建省直辖之例,以府学教授为师,考取诸生而教之,给以膏火。于是拔贡生施世榜首捐谷千石,以为修缮之资,又捐水田百甲以充经费。遂延教授薛仲黄为师。六年,巡道刘良璧手订书院学规,二酉立碑记之,今在院中。十五年,知府方邦基、知县鲁鼎梅改建县署于赤崁楼之右,移书院于旧署。十七年,诏以巡道兼提督学政,岁科校士,遂在道署,而校士院乃旷。廿七年,巡道觉罗四明又就旧院修理为用,立碑记之。三十年,知府蒋允焄护道事,择地于府学西崎之下,别建今院,广三十丈,袤八十丈,东向,讲堂斋舍悉备。其后迭修。
崇文书院:原在台南府治东安坊,为府义学。康熙四十三年,知府卫台揆建。乾隆十年,巡道摄府事庄年重修。十五年,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移海东书院于旧县署,而以旧海东书院为崇文书院。二十四年,知府觉罗四明乃就府署之东,新筑讲堂斋舍,立碑记之,现在院中。
南湖书院:在台南府治法华寺旁。乾隆二十九年,台湾府知府蒋允焄建,以为诸生肄业之地。今废。允焄碑所撰文,载于台湾县志。
正音书院:在台湾县署之左。雍正七年,奉文设立。凤山、诸罗两县,亦设。今俱废。
引心书院:原在县治檨仔林街。嘉庆十五年,邑绅黄拔萃就白莲教斋堂抄用,称为引心文社,独任膏火。十八年,知县黎溶与拔萃议改为台湾县书院,各捐款置产。嗣移于柱仔行街。知县姚莹又捐款生息。光绪十二年,改为蓬壶书院。
蓬壶书院:在县治赤崁楼之右。光绪十二年,台湾县知县沈受谦建。
奎楼书院:在台南府治道署之旁。雍正四年建,为诸生集议之所。
凤仪书院:在凤山县署之东,嘉庆十九年,知县吴性诚建。
屏东书院:在凤山阿猴街。嘉庆二十年,凤山知县吴性诚、下淡水县丞刘荫棠建。
玉峰书院:在嘉义县治西门内,为旧时县学之址。乾隆二十四年,诸罗知县李倓改建。
宏文书院:在台湾府治,光绪十五年建。
白沙书院:在彰化文庙之左。乾隆十年,淡水同知摄彰化县曾曰瑛建。二十四年,知县张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被毁,知县宋学颢乃改建于文祠之西。嘉庆二十一年,署知县吴性诚重修,规模较大。先是嘉庆十六年,知县杨桂森议以南门外旧仓改建主静书院,延师主讲,以为贫士肄业之地,劝捐千余圆,置田生息,后不果建,遂以此租拨归白沙书院。
文开书院:在彰化县辖鹿港之新兴街。道光四年,鹿港海防同知邓传安倡建,中祀朱子,旁以沈光文、徐孚远、卢若腾、王忠孝、沈佺期、辜朝荐、郭贞一、蓝鼎元配,皆台之寓贤也。光文字文开,故以其表德名书院。传安自撰之记,载于彰化县志。
龙门书院:在云林县治,乾隆十八年建。
蓝田书院:在云林县辖南投街。道光十一年,南投县丞朱懋延请南北投、水沙连两堡士庶议建书院,乃以生员曾作云、管俊升等董其事,十三年成。内祀朱子为讲堂,旁为斋舍,费款四千一百余圆。众又捐款置田,延聘山长,以为膏火诸费。贡生曾作霖立碑记之,现在院中。同治三年五月,绅士吴联辉重建,兵备道丁曰健题曰「奏凯崇文」,以戴潮春之役方平也。光绪十年,联辉之子朝阳又修之。
英才书院:在苗栗县治,光绪十三年建。
登瀛书院:在台北府治,光绪六年,台北府知府陈星聚建。
明道书院:在台北府治,光绪十九年,台湾布政使司沈应奎建。
学海书院:在台北府治艋舺下崁庄,原名文甲书院。道光十七年,淡水同知娄云议建,未行;二十三年,同知曹谨续成之。二十七年,总督刘韵珂巡台至艋舺,易以今名。同知曹士桂自为山长,诸生肄业者数十人,文风丕振。同治三年十月,重修。
明志书院:在新竹县治西门内。先是乾隆二十八年,永定贡生胡焯猷以其兴直堡新庄山脚之旧宅,自设义学,颜曰「明志」,并捐学租以为经费。淡水同知胡邦翰嘉之,禀请大吏,改为书院。翌年,总督杨廷璋立碑记之。三十年,同知李俊原以书院距治太远,课士不便,议移南门内。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乃以校士经费存款,以事改建。四十六年,同知成履泰又以南门地势低洼,移于西门之内。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修之。
仰山书院:在宜兰县治文昌宫之左。初,杨廷理入兰筹办时,以宋杨龟山为闽学之宗,而兰之海中亦有龟山屿,故名仰山,志景行也。嘉庆十五年始建一椽。至二十四年,噶玛兰通判高大镛乃延师开课,而屋渐圮。道光元年,署通判姚莹改筑于后殿左厢,亦祗一厅一室。未几复圮。十年闰四月,署通判萨廉乃就旧址新筑三楹,为课士之地。自道光初年,以清丈余款充为租息,岁入约千圆,以供诸费。
崇基书院:在基隆厅治,光绪十九年建。
文石书院:在澎湖厅辖文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伟循贡生许应元等之请,捐款新建。中为讲堂,祀宋代周、程、朱、张五子,旁为斋舍各十间,以澎产文石,故以名之。其后迭修。道光七年,通判蒋镛与副将孙得发、游击江鹤等捐俸倡修,自为主讲,以束修充工资。九年春,改建魁星楼于巽方,以取文明之象,并请筹款生息。光绪元年,董事蔡玉成邀集士商重议修建,计捐二千余两。二年冬落成。规制宏敞。然以经费支绌,玉成又亲赴道署禀请筹拨,巡道刘璈许之,而宾兴膏火之费始裕。
卷十二
刑法志
连横曰:余闻之老者曰:道亡而后有德,德亡而后有仁,仁亡而后有义,义亡而后有礼,礼亡而后有法,法亡而后有刑。是刑者固不得已而用之也。人处一国之中,相生相养,相爱相亲,固不能愍然而无争。争则强者胜而弱者败,贵者伸而贱者抑。不平之气,郁于国中;而乱作矣。是故圣人作刑以威之,使之相戒而勿犯,然后能得其平,而民无邪心。故曰:刑以止刑。然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而礼者施于未然之前,故礼之为用也微,而法之为用也显。微则用远而效着,显则用久而弊生。故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鸟乎!世非浑穆,入非狉榛,其能无法以相守哉?唯在善恶而已。
台湾为荒服之地,我先民之来居聚者,耕渔并耦,无诈无虞,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但有乡约,而无国法,固不知其几何世也。及明之季,荷兰入处,布政施教,始以其法颁之台湾,所谓属地之法也。其贱乃不得与齐民齿。荷人以此法颁之爪哇,且以行之台湾。土番睍睍伈伈,受其约束,莫敢支吾。而郭怀一则愤其暴而欲逐之,事虽不成、死者相继,而积怨日深,内讧不息。郑师一至,而荷人且败走矣。
延平郡王郑成功既克台湾,养锐侍时,与民休息,而立法严,犯者无赦。诸将以为立国之初,宜用宽典。王不可。初,王在恩明,设刑官以理讼狱,遵用明律。又设行军司马以理军政。王之治军,信赏必罚,众莫敢犯。永历十年,左先锋镇苏茂败绩揭阳,王以其私纵施琅也,今又失律,命文武议罪,斩之。然茂建功多,诸将或以为过。王乃自为文祭之曰:『王恢非不忠于汉,然误国家之计,虽武帝不能为之赦;马谡非无功于蜀,然违三军之令,虽武侯不能为之解。国无私法,余敢私恩?断不敢以私恩而废国法。今行国法而废私恩,眷言酬之,神其格之』。诸将闻之乃服。及克台后,任贤使能,询民疾苦,民亦守法奉公,上下辑睦,好究不生,而讼狱几息矣。经立,遵用成法,民乐其业。闽粤之人,至者日多,尽力农功,相安无事。及经西伐,委政陈永华,以元子克■〈臧上土下〉监国。克■〈臧上土下〉明毅果断,亲贵畏惮,而永华又辅相之,兴利祛弊,民归其德。台湾之人,以是大集。
清朝得台之后,颁行清律。清律之制,始于治三年。入关未久,多沿明律,康、雍两朝时有修改,及乾隆而大备,所谓大清律例者也。内分六律:一曰吏律,二曰户律,三曰礼律,四曰兵律,五曰刑律,六曰工律,凡四百三十六款,千数百条;五刑:一曰答,二曰杖,二曰徒,四曰流,五曰死;十恶:一曰谋反,二曰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此则博采历代成法也。
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使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搢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其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鞫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延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命盗之案,厅、县讯之,取其口供,合以证据。有不招者,以刑威之。拟定罪名,案详之府,复详之道。由道造册,送省秋审,酌其轻重缓急,乃由督抚汇奏,刑部议复。其有疑者发道再审。拟死之犯,录其姓名,奏请天子亲勾。部文到时,就地处决。未勾者监候。如遇恩赦,则减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