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贯珠集 - 第 3 页/共 31 页

麻黄(三两去节汤炮去黄汁焙干称) 大枣(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先煮葛根、麻黄减二升。去上沫。纳诸药。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覆取微似汗。不须啜粥。余如桂枝法将息及禁忌。   葛根加半夏汤方于葛根汤内加半夏半升。洗。   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若呕者。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主之。   少阳居表里之间。视阳明为较深。其热气尤易内侵。是以太阳与少阳合病。亦自下利。而治法则不同矣。太阳阳明合病者。其邪近外。驱之使从外出为易。太阳少阳合病者。其邪近里。   治之使从里和为易。故彼用葛根。而此与黄芩也。夫热气内淫。黄芩之苦。可以清之。肠胃得热而不固。芍药之酸。甘草之甘。可以固之。若呕者。热上逆也。故加半夏、生姜。以散逆气。而黄芩之清里。   亦法所不易矣。   黄芩汤方黄芩(三两) 甘草(二两炙) 芍药(二两) 大枣(十二枚擘)   上四味。以水一斗。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日再。夜一服。   黄芩加半夏生姜汤方于黄芩汤内加半夏半升。生姜三两。余根据前法。   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则额上生汗。   手足逆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汤主之。此条叔和隶阳明篇中。   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此条隶少阳篇中。   三阳合病。视诸合病邪气为较大矣。而太阳之腑膀胱。阳明之腑胃。少阳之腑胆。热邪盛满自经入腑。故腹满身重。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皆为里为热之征也。夫里而不表。故不可汗。汗之则津亡。胃燥而谵语。热而不实。复不可下。下之则中伤气竭。而额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出句。顶腹满身重四句来。谓有腹满身重等证而自汗出者。则虽三阳合病。而邪聚于阳明者较太阳为多。故宜白虎汤清而解之。若不自汗出者。则太阳为多。白虎不可与矣。脉浮大。上关上者。病盛于阳经。故脉亦盛于阳位也。但欲眠睡者。热胜而神昏也。目合则汗者。胆热则液泄也。此条盖补上条之所未备。而热之聚于少阳者。视太阳阳明较多矣。设求治法。岂白虎汤所能尽哉。   白虎汤方石膏(一斤) 知母(六两) 甘草(二两) 粳米(六合)   上先煮石膏数十沸。再投药米。米熟汤成。温服。   卷一·太阳篇上 太阳正治法第一   辨伤寒受病阴阳不同一条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   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此条特举阳经阴经受邪之异。而辨其病状。及其愈期。发于阳者。病在阳之经也。以寒加阳。   阳气被郁。故发热而恶寒。发于阴者。病在阴之经也。以阴加阴。无阳可郁。故无热而但恶寒耳。   夫阳受邪者。必阳气充而邪乃解。阴受病者。必阴气盛而病始退。七日为阳气来复之日。六日为阴气盛满之候。故其病当愈耳。然六日七日。亦是概言阴阳病愈之法。大都如此。学人勿泥可也。   卷一·太阳篇上 太阳正治法第一   太阳病愈时日及欲解之候与传经之证六条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太阳病头痛。所谓病发于阳也。法当七日愈。云以上者。该常与变而言之也。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尽而当解也。设不解。则将从太阳而复入阳明。所谓作再经也。故针足阳明。以引邪外出。邪出则经不传而愈矣。盖伤寒之邪。有在经在腑在脏之异。行其经尽者。邪行诸经而未入脏腑之谓。而经脉阴阳相贯。如环无端。是以行阴极而复行阳者有之。若入厥阴之脏。则病深热极而死耳。其或幸而不死者。则从脏出腑而愈。未闻有作经再传者也。此条诸注释俱误。盖于经腑脏未审耳。   再按内经云、伤寒一日。巨阳受之云云。又云、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云云。盖伤寒之邪。有离太阳。而入阳明者。有遍传诸经而犹未离太阳者。此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正与内经之旨相合。盖六日邪遍六经。至七日而太阳先受者。当先解耳。则是所谓行其经尽者。不但未入腑脏。亦并未离太阳。所以当有头痛。所谓作再经者。七日不愈。而欲至十四日也。针足阳明者。以其经多气多血。可以任受针石。且离太阳未远。尤易逐邪外出耳。   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止。   太阳经为诸阳之长。巳午未时为阳中之阳。太阳病解。必从巳至未。所谓阳受病者。必阳气充而邪乃解也。与发于阳者七日愈同意。   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表解。邪退而正安矣。而犹不能霍然无患者。邪去未尽故也。十二日。经气已周。余邪毕达。故必自愈。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邪气欲解之候。必先见之于证与脉。若其人自烦而脉浮者。知其邪必将从汗而解。盖自烦为邪正相争之候。而脉浮为邪气外达之征也。设脉不浮而沉。则虽烦岂能作汗。即汗亦岂得解哉。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   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   寒气外入。先中皮肤太阳之经。居三阳之表。故受邪为最先。而邪有微甚。证有缓急。体有强弱。病有传与不传之异。邪微者。不能挠乎正。其脉多静。邪甚者。得与正相争。其脉则数急。其人则躁烦而颇欲吐。   盖寒邪稍深。即变而成热。胃气恶邪。则逆而欲吐也。然邪既传经。则必递见他经之证。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受病之时。而不见有身热、恶热、口苦、咽干、目眩等证。则邪气止在太阳。而不更传阳明少阳可知。仲景示人以推测病情之法如此。   卷一·太阳篇上 太阳权变法第二   不可发汗例十条   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   病寒之人。非汗不解。而亦有不可发汗者。不可不审。咽喉者。诸阴之所集。而干燥则阴不足矣。汗者。出于阳而生于阴也。故咽喉干燥者。虽有邪气。不可以温药发汗。若强发之。干燥益甚。为咳。   为咽痛。为吐脓血。无所不至矣。云不可发汗者。谓本当汗而不可发之。非本不当汗之证也。此所谓之变也。下文仿此。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必便血。   巢氏云、淋者肾虚而膀胱热也。更发其汗,损伤脏阴。增益腑热。则必便血。如强发少阴汗而动其血之例也。   疮家虽身疼痛。不可发汗。汗出则痉。   身疼痛、表有邪也。疮家脓血流溢。损伤阴气。虽有表邪。不可发汗。汗之血虚生风。必发痉也。   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紧急。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   额上陷。脉紧急者。额上两旁之动脉。陷伏不起。或紧急不柔也。灵枢云、两跗之上。脉陷竖者。足阳明。陷谓陷伏。竖即紧急。与此正相发明。目直视。不能 。不得眠。皆亡阴之证也。   亡血家不可发汗。发汗则寒栗而振。   阴亡者。阳不守。亡血复汗。寒栗而振者。阴气先虚。而阳气后竭也。按疮家衄家。并属亡血。   而此条复出亡血家者。该吐下跌仆金刃产后等证为言也。   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禹余粮丸。   五液在心为汗。心液亡者。心阳无附。则恍惚心乱。心虚生热。下流所合。则小便已阴疼。禹余粮丸方缺。常器之云、只禹余粮一味。火 服亦可。按禹余粮。体重可以去怯。甘寒可以除热。又性涩。主下焦前后诸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