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纲目 - 第 38 页/共 98 页

【目】杨士瀛曰。膀胱潴水。下焦不摄。则亦遗溺。经云。邪中下焦。阴气为栗。足膝逆冷。   便溺妄出。合用四逆汤。下焦蓄血。小腹结急。小便自利不禁。轻者。桃仁承气汤。重者。抵当汤。   【纲】仲景曰。咳而小便利。若失小便者。不可发汗。汗出则四肢厥冷。太阳病。火熨其背。   大汗出。谵语。十余日。振栗下利。欲小便不利。反呕而失溲者。此为欲解也。遗溲狂言。目反直视者。此为肾绝。   【目】吴绶曰。遗尿者。小便自出不知也。其热盛神昏。遗尿者。为可治。若阴症下寒。逆冷。   遗尿。脉沉微者。难治。宜附子汤加干姜、益智以温其下。若厥阴囊缩。逆冷。脉微。遗尿者。   四逆加吴萸汤温之。阳不回者死。凡伤寒汗下后。热不解。阴虚火动而遗尿者。人参三白汤加知、柏。或补中益气汤加知、柏、麦冬、生地、五味之类。若狂言直视。谵语遗尿。此为肾绝。内经言。   膀胱不利为癃。不约则遗溺。又曰。水泉不止者。膀胱不藏也。言肾与膀胱为表里。肾虚。则膀胱之气不约。故遗尿也。要在滋补膀胱之气。东垣谓溲便遗失。为肺金虚。又当补肺气也。大抵肺虚肾虚热甚者。皆可治。惟肾绝遗尿。则不可治。此下焦气绝。不归其部故也。   卷七   过经不解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与小柴胡汤。   呕不止。心下急。郁郁微烦者。为未解也。与大柴胡汤。则愈。   【目】李 曰。伤寒六日传经已遍。七日当解。至十三日以上不愈。谓之过经。汗下失宜。以致邪气流连不已。神昏谵语。胸满潮热。随其表里症见而调之。或从轻再汗再下。如脉乱发躁。尺寸陷者。危。如脉缓安睡。邪未尽者。正未复耳。参胡芍药汤调之。有大便下利而脉和者。诸医以丸药下之。停留余热。凡过经气虚。或加异气。宜与外症参看。   喻昌曰。过经不解者。由七八日已后。至十三日已后。过一候二候。犹不痊解也。然邪在身中日久。势必结聚于三阳。太阳为多。少阳次之。阳明又次之。及至三阴。则生死反掌。不若此之久持矣。   程郊倩曰。过经十余日而不知太阳症有未罢。反二三下之。因致变者多矣。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未有他变。本当行大柴胡两解表里。但其邪屡因误下而深入。即非大柴胡下法所能服。故必先用小柴胡提其邪出半表。然后乃用大柴胡。始合法也。   【纲】仲景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心下温温欲吐。而胸中痛。大便反溏。腹微满。郁郁微烦。先此时自极吐下者。与调胃承气汤。若不极者。不可与。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此非柴胡症。以呕故知极吐下也。   【目】喻昌曰。此条有二辨。若曾经大吐下者。邪从吐解。直已入里。可用调胃承气之法。若未经吐下。但欲呕。胸中痛微溏者。是痛非吐所伤。溏非下所致。调胃之法。不可用矣。岂但调胃不可用。即柴胡亦不可用。以邪尚在太阳高位。   徒治阳明少阳。而邪不解耳。解太阳之邪。仲景言之已悉。故此但示其意也。若其人能呕。则是为吐下所伤。而所主又不在太阳矣。   【纲】仲景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症。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内实也。   调胃承气汤主之。   【目】喻昌曰。二条俱见微利之症。难辨其内虚内实。上条。胸胁满而呕。邪凑少阳之表。故欲下之。必用柴胡为合法。若以他药下之。表邪内入。即是内虚。此条。原无表症。虽丸药误下。   其脉仍和。即为内实也。按仲景下法。屡以丸药为戒。惟治太阳之脾约用麻仁丸。因其人平日津枯肠结。必俟邪入阳明下之。恐无救于津液。故虽邪在太阳。即用丸药之缓下润其肠。俾外邪不因峻攻而内陷也。此等处亦须互参。再按伤寒以七日为一候。其有二三候不解者。病邪多在三阳经留恋。   不但七日传之不尽。即十三日二十余日。尚有传之不尽者。若不辨症。徒屈指数经数候。汗下展转差误。正虚邪凑。愈久愈难为力。所以过经不解。当辨其邪在何经而取之。仲景云。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即内经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之旨可见。太阳一经。有行之七日以上者。其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以太阳既羁留多日。则阳明少阳亦可羁留。   过经漫无解期矣。所以早从阳明中土而夺之。俾其不传。此捷法也。若谓六经传尽。复传太阳。必无是理。后人坠落成无己阱中耳。岂有厥阴两阴交尽于里。复从皮毛外再入太阳之事耶。请破此大惑。   卷七   合病   【纲】仲景曰。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辗侧。口不仁而面垢。遗尿。发汗。则谵语。下之。   则额上出汗。手足冷。若自汗出者。   白虎汤主之。三阳合病。脉浮大在关上。但欲睡眠。合目则汗。太阳与阳明合病。喘而胸满者。不可下。麻黄汤主之。太阳与阳明合病。必自下利。葛根汤主之。太阳与阳明合病。不下利。但呕者。葛根加半夏汤主之。太阳与少阳合病。自下利者。与黄芩汤。若呕者。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主之。阳明少阳合病。必自下利。其脉不负者。顺也。负者。失也。互相克贼。名为负。少阳负趺阳者。为顺也。   【目】李 曰。或一阳先病。一阳随病。或二阳同病。或三阳同病。不传者谓之合病。自利者。下利溏泄。三阳合病。寒邪盛而里气不和也。气行下则利。气逆上则呕。太阳合阳明。   自利恶寒。升麻葛根汤。恶热者。白虎汤。太阳合少阳自利者。黄芩汤。并加半夏生姜。阳明少阳。自利最重。小柴胡合升麻葛根汤。有宜下者。本太阳病。因汗下渗亡津液。胃腑燥实。转属阳明。谓之太阳阳明。脾约丸润之。本少阳病。因汗渗。热入胃腑。大便燥者。大柴胡微下之。本阳明经病。热盛。传入胃腑。谓之正阳阳明。乃本经自病也。宜调胃承气汤从中治之。盖太阳少气。   少阳少血。惟阳明居二阳之中。气血俱多。所以从中治阳明而不敢犯太阳少阳也。又三阳合病面垢等一条。白虎加人参汤主之。不可汗下。亦从中治也。有宜汗者。表症头疼恶寒未除。为太阳尚未过经。尤宜发汗。如太阳阳明喘而胸满者。麻黄汤。太阳少阳麻黄合小柴胡汤。通用九味羌活汤加石膏、知母、枳壳。盖在经则汗。过经则下也。   柯琴曰。首条。本阳明病而略兼太少也。虽三阳合病。而阳明症居多。则当独取阳明矣。无表症。则不宜汗。胃不实。则不宜下。此阳明半表里症。   首条。论病状及治方。   二条。详病脉。探病情。究病机。必两条合参。而合病之大要始得。   三条。三阳俱受气于胸中。而部位则属阳明。若喘属太阳。呕属少阳。故胸满而喘者。尚未离乎太阳。虽有阳明可下之症而不可下。如呕多。虽有阳明可攻之症而不可攻。亦以未离乎少阳也。   四条。不言两经相合何等症。但举下利而言。是病偏于阳明矣。   五条。太阳阳明合病。太阳少阳合病。阳明少阳合病。必自下利。则下利似乎合病当然之症。今不下利而呕。又似乎与少阳合病矣。于葛根汤加半夏。兼解少阳半里之邪。便不得为三阳合病。   六条。两阳合病。阳盛阴虚。阳气下陷入阴中。故自下利。太阳与阳明合病。是邪初入阳明之里。太阳与少阳合病。是邪初入少阳之里。   七条。两阳合病。必见两阳之脉。阳明脉大。少阳脉弦。此为顺脉。若大而不弦。负在少阳。   弦而不大。负在阳明。是互相克贼。皆不顺之候。   鳌按。合病并病。本兼阳明少阳。今但列太阳经者。从其先也。既列太阳。自不必复入阳明少阳款中矣。特志于此。   卷七   并病   【纲】仲景曰。本太阳病。初得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也。伤寒转属阳明者。其人 然微汗出也。   太阳与少阳并病。脉弦。头项强痛。或眩冒。时如结胸。心下痞硬者。当刺大椎第一间肺俞肝俞。慎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若谵语不止者。刺期门。太阳少阳并病。心下硬。头项强而痛者。当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太阳少阳并病。   而反下之。成结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浆不下。其人心烦。   【目】许叔微曰。问。三阳有合病并病。何之。答曰。脉浮大而长。头疼腰痛。肌热目疼鼻干者。合病也。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者。并病也。   三阳皆有合病。惟三阴无合病。不可不知。   李 曰。并者。催并逼迫之意。始初二阳合病。后一阳气盛。一阳气衰。并归一经独重。初症亦不解罢。阳明并太阳者。太阳症未解。阳明症又至。麻黄汤合升麻。如太阳症重。加太阳经药。阳明症重。加阳明经药。后仿此。少阳并太阳者。太阳症未解。少阳症又至。麻黄汤合小柴胡汤。头痛项强眩冒。如结胸状者。亦宜通用九味羌活汤。少阳并阳明者。为木克土。难治。小柴胡汤合升麻葛根汤。或柴胡升麻汤救之。是并病在表者皆可汗。若太阳症罢。乃入胃腑者。谓之传经症。非并病也。宜酌量攻下。古云。三阴无合病。然三阴亦自有相合并者。但非两感。必无阴经与阳经相合为病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