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164 页/共 226 页
○正义曰:言伯父我亲犹自如此,则虽戎狄,其何有思义於我一人?既无恩亲,侵我亦无可责。
叔向谓宣子曰:“文之伯也,岂能改物?言文公虽霸,未能改正朔,易服色。
○伯如字,又音霸。翼戴天子,而加之以共。翼,佐也。自文以来,世有衰德,而暴灭宗周,宗周,天子。以宣示其侈,诸侯之贰,不亦宜乎?且王辞直,子其图之!”宣子说。王有姻丧,外亲之丧。
○说音悦。
[疏]“王有姻丧”。
○正义曰:隐元年传云:“士逾月,外姻至。”姻是外亲,故杜云“外亲之丧”也。服虔云:妇之父曰姻。王之后丧父,於王亦有服义,故往吊。案妻父为姻,虽有此称,王之纳后,必取诸侯之女。后之父母,不得身在京师。往吊可耳,何以得致襚也?以致襚言之,知是外亲之丧耳。不知外亲丧是谁死。
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襚,襚,送死衣。
○襚音遂,赠死衣服。反颍俘。王亦使宾滑执甘大夫襄以说於晋。晋人礼而归之。宾滑,周大夫。
○俘,方夫反。滑,乎八反,又于八反。说如字,又音悦。
夏,四月,陈灾。郑裨灶曰:“五年,陈将复封。封五十二年而遂亡。”子产问其故。对曰:“陈,水属也。陈,颛顼之后,故为水属。
○复,扶又反,下注复封皆同。
[疏]“陈,水属”。
○正义曰:陈,颛顼之后。颛顼以水德王天下,故为水属也。陈是舜后,舜为土德,不近言土属,而远系颛顼为水属者,盖裨灶知陈将欲复兴,须取水为占验,假此以为言耳,未必帝王子孙,永与所承同德。楚之先世,尝为火官,即以火为楚象。岂复五行之官,后世皆依其行乎?此皆贤哲有以知之,非吾徒所测。
火,水妃也,火畏水,故为之妃。
○妃,方非反,一音配,注同。
[疏]注“火畏”至“之妃”。
○正义曰:阴阳之书,有五行妃合之说:甲乙,木也。丙丁,火也。戊已,土也。庚辛,金也。壬癸,水也。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畏金,以乙为庚妃也。金畏火,以辛为丙妃也。火畏水,以丁为壬妃也。水畏土,以癸为戊妃也。土畏木,以已为甲妃也。杜用此说,故云“火畏水,故为之妃”也。服虔云:“火,离也。水,坎也。《易 卦》:《离》为中女,《坎》为中男,故火为水妃。”
而楚所相也。相,治也。楚之先祝融,为高辛氏火正,主治火事。
○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相治”至“火事”。正义曰:相训助也。主火而助君为治,故以为治也。二十九年传曰:“火正口祝融。”颛顼氏有子曰犁,为祝融。《楚世家》云:高阳生称,称生卷章,卷章生犁。犁为高辛氏火正,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曰祝融。共工作乱,帝使黎诛之而不尽,帝诛黎,而以其弟吴回为后,复居火正,为祝融。回生陆终,陆终生子六人,六曰季连,楚其后也。是楚之先为火正,治火事。
今火出而火陈,火,心星也。火出,於周为五月,而以四月出者,以《长历》推,前年误置闰。
[疏]注“火心”至“置闰”。
○正义曰:襄九年传曰:“心为大火”,十七年传曰:“火出”,“於周为五月”。今经书“四月,陈灾”,传言“火出而火陈”。火得以四月出者,《长历》云:闰当在此年五月,后而在前年,故火以四月出也。《长历》以为前年闰八月,则此年四月五日得中气,二十日得五月节,故四月得火见。
逐楚而建陈也。水得妃而兴,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
[疏]注“水得”至“建陈”。
○正义曰:杜以陈为楚邑,楚人在陈,陈兴则楚衰,故曰逐楚而建陈。当谓逐去楚人之在陈者,若穿封戌为陈公者也,但殴逐楚国之人,於义甚通。刘炫乃改逐为遁,言火逃遁,去楚而建立陈国,而规杜,非也。
妃以五成,故曰五年。妃,合也。五行各相妃合,得五而成,故五岁而陈复封,为十三年陈侯吴归于陈传。
○妃音配,注妃并同。
[疏]注“妃合”至“陈传”。
○正义曰:“妃,合”,《释诂》文也。《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郑玄云:天地之气各有五,五行之次:一曰水,天数也。二曰火,地数也。三曰木,天数也。四曰金,地数也。五曰土,天数也。此五者,阴无匹,阳无耦。故又合之:地六为天,一匹也。天七为地,二耦也。地八为天,三匹也。天九为地,四耦也。地十为天,五匹也。二五阴阳各有合,然后气相得,施化行也。是言五行各相妃合生数,以上皆得五而成,故云“五岁而陈将复封”。
岁五及鹑火,而后陈卒亡,楚克有之,天之道也,故曰:五十二年。”是岁岁在星纪,五岁及大梁,而陈复封。自大梁四岁而及鹑火,后四周四十八岁,凡五及鹑火,五十二年。天数以五为纪,故五及鹑火,火盛水衰。
[疏]注“是岁”至“水衰”。
○正义曰:如杜所注,岁星每年而行一次,至昭三十二年,则岁星在寅,未至於丑。其传云:“越得岁而吴伐之”,故服氏以为“有事于武宫”之岁。龙度天门,谓十五年岁星从申越未而至午。历家以周天十二次,次别为百四十四分。岁星每年行一百四十五分,是岁星行一次外剩行一分,积一百四十四年乃剩行一次,故昭十五年得超一辰。今杜氏既无此义,而三十二年岁星得在丑者,但岁星之行,天之常数,超辰之义,不言自显,故杜不注。若然,楚卒灭陈,在哀十七年,则岁星当逾鹑火至鹑尾。而云“五及鹑火”者,以颛顼岁在鹑火而灭,故裨灶举大略而言云“五及鹑火”,不复细言残数。虽至鹑尾,亦经由鹑火。天有五星,又大微宫中有五帝坐,又四方中央亦有五,是天数以五为纪,故“丑及鹑火”也。岁星,天之贵神,所在之国必昌。岁在鹑火,火得岁星之助,火既盛而水则衰。
晋荀盈如齐逆女,自为逆。
○为,于伪反。还,六月,卒于戏阳。魏郡内黄县北有戏阳城。
○戏,许宜反。殡于绛,未葬。晋侯饮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公之使人执尊酌酒,请为之佐。
○乐音洛。屠音徒。《礼记》作杜。蒯,苦怪反。使尊,如字亦所吏反。许之。公许之。而遂酌以饮工,工,乐师师旷也。
○饮,於鸩反,下又饮同。
[疏]注“工乐师师旷也”。
○正义曰:《礼记 檀弓》说此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知工即师旷也,外嬖叔即李调也。
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乐所以聪耳。
○女音汝,下皆同。
[疏]注“乐所以聪耳”。
○正义曰:乐以和心,声从耳入,故乐者所以聪耳。大师掌乐,务使君聪,故为君耳,将司聪也。
辰在子卯,谓之疾日。疾,恶也。纣以甲子丧,桀以乙卯亡,故国君以为忌日。
○丧,息浪反。
[疏]注“疾恶”至“忌日”。
○正义曰:训疾为恶,言王者恶此日。不以举吉事也。《尚书 武成》篇云:“时甲子昧爽,受率其旅若林,会于牧野。罔有敌于我师,前徒倒戈,攻于后以北,血流漂杵”。是纣以甲子丧也。《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言昆吾与桀同时死也。十八年传,“二月乙卯,周毛得杀毛伯过而代之。苌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昆吾之死与桀同日,知桀以乙卯亡也。以此二王之亡为天诛之日,故国君以为忌日,恶此日也。《檀弓》云:“君子有终身之忧”,“故忌日不乐”。郑玄云:“谓死日也。”彼谓亲亡之日,至此日而念亲,故忌此日,“不用举吉事”,非是恶此日也。此与忌日名同意异。
君彻宴乐,学人舍业,为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言痛疾过於忌日。
○舍音舍。为,于伪反,下为是同。女弗闻而乐,是不聪也。”不闻是义而作乐。又饮外嬖嬖叔,外都大夫之嬖者。
[疏]注“外都”至“嬖者”。
○正义曰:此言外嬖嬖叔,即李调是也。《礼记》云:“调也,君之亵臣也。”既云亵臣,而谓之外嬖,知是外都大夫之嬖者,犹晋献公时有外嬖梁伍,东关嬖伍。
曰:“女为君目,将司明也。职在外,故主视。服以旌礼,旌,表也。礼以行事,事,政令。事有其物,物,类也。物有其容。容,貌也。今君之容,非其物也,有卿佐之丧而作乐欢会,故曰非其物。而女不见,是不明也。”亦自饮也,曰:“味以行气,气以实志,气和则志充。
[疏]“服以”至“不明”。
○正义曰:吉有弁冕,凶有衰麻。礼有吉凶之异,作衣服以表之。如此之类,“是服以旌礼”也。《周礼 司服》:六冕以祭祀,皮弁以视朝,韦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猎。如此之类,是“礼以行事”也。传称“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如此之类,是“事有其物”,言行事各有其物类也。记称衰麻则有哀色,端冕则有敬色,介胃则有不可犯之色。《周礼 保氏》:教国子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少仪》曰:“言语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济济翔翔。祭祀之美,齐齐皇皇。车马之美,騑騑翼翼。鸾和之美,肃肃雍雍。”如此之类,是“物有其容”也。君有卿佐之丧,宜有悲哀之貌,而与群臣饮酒作乐,今君之容貌,非其类也,而女不见,是不明也。
志以定言,在心为志,发口为言。言以出令。臣实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工与嬖叔,侍御君者,失官,不聪明。
[疏]“味以”至“罪也”。
○正义曰:调和饮食之味以养人,所以行人气也。气得和顺,所以充人志也。志意充满,虑之於心,所以定言语也。详审言语,宣之於口,所以出号令也。臣实主掌食味,今工师不聪,叔也不明,二侍御者并失其官,而君不出令以罪之,必是食味失宜,是臣之罪也。
公说,彻酒。初,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为是悛而止。
○说音悦。知音智,下同。悛,七全反。
[疏]“公说”至“而止”。
○正义曰:公心欲废知氏,故轻悼子之丧,不废饮酒,得蒯以礼责之,乃知君臣义重,其礼不可辄废,为是悛而止。悛,改也,改革前意也。《礼记》记此事,饮酒事同,而其言尽别。记是传闻,故与此异。二者必有一谬,当传实而记虚也。
秋,八月使荀跞佐下军以说焉。跞,荀盈之子知文子也。佐下军,代父也。说,自解说。
○跞,本又作栎,力狄反,徐音洛。
孟僖子如齐殷聘,礼也。自叔老聘齐,至今二十年,礼意久旷,今脩盛聘,以无忘旧好,故曰礼。
○好,呼报反。
[疏]注“自叔”至“曰礼”。
○正义曰:襄二十年,叔老聘齐,至今二十年,更不遣聘,是邦交礼意久旷绝也。殷训盛也。今脩盛聘,以无忘旧好,故礼之也。《聘礼》云:“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延几”,“不郊劳”。然则聘礼,经之所言,是大聘也。《王制》云:“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郑玄云:“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聘礼既是大聘,使卿矣。殷聘,又当盛於大聘。不知以何为盛,或当享礼之物多矣。
冬,筑郎囿,书时也。季平子欲其速成也,叔孙昭子曰:“《诗》曰:‘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诗 大雅》。言文王始经营灵台,非急疾之,众民自以子义来,劝乐为之。
○亟,纪力反。乐,如字,又五教反,一音洛。
[疏]“诗曰”至“子来”。
○正义曰:《大雅 灵台》之篇也。言文王经始灵台之基趾,其意勿使急成之,但其众民自以子成父事而来劝乐,而早成之耳。子成父事,不待督帅,故云“子来”,以示民乐之意。
焉用速成?其以剿民也。剿,劳也。
○焉,於虔反。剿,初交反,又子小反。无囿犹可,无民其可乎?”
【经】十年,春,王正月。
夏,齐栾施来奔。耆酒好内,以取败亡,故书名。
○耆,市志反,传同。好,呼报反。
秋,七月,季孙意如、叔弓、仲孙玃帅师伐莒。三大夫皆卿,故书之。季孙为主,二子从之。
[疏]注“三大”至“从之”。正义曰:成二年鞍之战,鲁四卿并书,此三卿皆书,重兵详内,故备书之。其他国行兵,唯书元帅而已,略外也。传云“平子伐莒取郠”,平丘又独见执,明是季孙为伐莒之主,二子从之。
戊子,晋侯彪卒。五同盟。
○彪,彼虬反。
九月,叔孙婼如晋。
葬晋平公。三月而葬,速。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十一同盟也。无冬,史阙文。
○成音城,何休音恤。
[疏]注“五同盟”。正义曰:彪以襄十六年即位,其年盟于湨梁,十九年于祝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不数元年虢会,是五同盟。
○注“十一同盟”。
○正义曰:成以成十六年即位,十七年盟于柯陵,十八年于虚朾,襄三年于鸡泽,五年于戚,九年于戏,十一年于亳城北,十五年及向戌盟于刘,十六年于溴梁,十九年于柷柯,二十年于澶渊,二十五年于重丘,二十七年于宋,元年于虢,皆鲁、宋俱在,凡十三同盟。杜意盟数多者不数特盟,襄十五年向戌盟于刘,及虢盟不数,故十一。刘炫并数,以规杜过,非也。如此数盟不同者,或由转写误。
【传】十年,春,王正月,有星出于婺女。(客星也,不书,非孛。
○婺,武付反。孛,满对反。)郑裨灶言於子产曰:“七月戊子,晋君将死。今兹岁在颛顼之虚,(岁,岁星也。颛顼之虚谓玄枵。
○裨,婢支反。虚,起鱼反,注同。枵,许骄反。)
[疏]注“岁岁”至“玄枵”。
○正义曰:《释天》云:“玄枵,虚也。颛顼之虚,虚也。”郭璞曰:“虚在正北”,“颛顼水德,位在北方。”当以北方三次,以玄枵为中。玄枵次有三宿,又虚在其中。以水位在北,颛顼居之,故谓玄枵虚星,为颛顼之虚也。
姜氏、任氏,实守其地。姜,齐姓。任,薛姓。齐、薛二国守玄枵之地。
○任音壬,注同。居其维首,而有妖星焉,告邑姜也。客星居玄枵之维首。邑姜,齐大公女,晋唐叔之母。星占,婺女为既嫁之女,织女为处女。邑姜,齐之既嫁女,妖星在婺女,齐得岁,故知祸归邑姜。
○大音泰。
[疏]“居其”至“姜也”。
○正义曰:维者纲也,玄枵次有三宿,女为其初,女是次之纲维也。居其维首,谓星居之也。其玄枵维首,而有妖异之星焉,以将死之妖告邑姜也。邑姜,齐女。告邑姜,言其子孙当死也。
邑姜,晋之妣也。天以七纪,二十八宿,面七。
○妣,必履反。宿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