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第 158 页/共 226 页
○诒,以之反。遗,唯季反。曰:“始吾有虞於子,虞,度也。言准度子产以为已法。
○度,待洛反,下同。今则巳矣。己,止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
○辟,婢亦反,下皆同。争,争斗之争,注及下注同。
[疏]注“临事”至“争端”。
○正义曰:《尚书 伊训》云:“先王肇修人纪,制官刑,儆于有位。”又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作《吕刑》之篇,其经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杀罪五百。”据此二文,虽王者相变,条数不同,皆是豫制刑矣。而云“临事制刑,不豫设法”者,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临其时事,议其重轻,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不豫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法之所以不可豫定者,於小罪之间,或情有大恶,尽皆致之极刑,则本非应重之罪;悉令从其轻比,又不足以创小人也。於大罪之间,或情有可恕,尽加大辟,则枉害良善;轻致其罚,则脱漏重辜。以此之故,不得不临时议之,准状加罪。今郑铸之於鼎,以章示下民,亦既示民,即为定法。民有所犯,依法而断。设令情有可恕,不敢曲法以矜之。罪实难原,不得违制以入之。法既豫定,民皆先知,於是倚公法以展私情,附轻刑而犯大恶,是无所忌而起争端也。汉、魏以来,班律於民,惧其如此,制为比例。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因小事而别有大罪者,则云所为重,以重论。皆不可一定故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纠,举也。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
[疏]“闲之”至“其淫”。
○正义曰:义者,宜也,合於事宜。闲谓防卫也。“闲之以义”,曰卫之使合於事宜者也。政者,正也,齐正在下。纠谓举治也,纠之以政,举治之使从於齐正也。礼当勉力履行,故“行之以礼”也。信当守而勿失,故“守之以信”也。仁心所以养物,故“奉之以仁”也。位以序德,禄以酬勤,有德能勤,则居官食禄,制为禄位,以劝其从顺教令也。其有犯罪则制之刑罚,故“严断刑罚”,以威其骄淫放佚也。严断,言其不放舍也。对文则加罪为刑,收赎为罚;散则刑、罚通也。闲之以下,皆言在上位者行此事治民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
○耸,息勇反。行,下孟反。教之以务,时所急。使之以和,说以使民。
○说音悦。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施之於事为涖。
○涖音利,又音类。断之以刚。义断恩。
[疏]“惧其”至“以刚”。
○正义曰:此上言行事,此又言用心。言虽行上事,惧其未从教也,故复劳心以抚之。於文“中、心”为“忠”,“如、心”为“恕”,谓如其已心也。事亲、事君,远及诸物,宜恕以待之,不得虚诈。忠是万事之本,故陈忠恕之事,以训诲之。行善得善,行恶得恶,举善恶之行以恐惧之。时之所急,民或不知,故教示之以当时之务。居上位者,失於以威迫人,故“使之以和”,当和说以使之。临、涖一也,临谓位居其上,俯临其下;涖谓有所施为,临抚其事。临谓平常之时,涖谓当事之时,居上位者,失於骄慢。“临之以敬”,言常共敬以临之。其监於行事者,失於懈倦,“涖之以彊”,言当彊力以临之。柔而少决,为政之病,故断之以刚彊,此云“断之以刚”,即上严断之义。严谓威可畏,刚谓情无私。此皆论心,故重言之。
○注“耸惧也”。
○正义曰:《释诂》文也。彼作“竦”,音义同。
○注“施之於事为涖”。
○正义曰:涖亦临也。而与临别文,故解之。《周礼 肆师》称“涖卜”,《曲礼》云“涖官”,《春秋》书“涖盟”,皆谓当其事而临之,故云“施之於事为涖”,则临谓平常,涖谓当事,以此为异,故别文也。若散而言之,涖亦临也。故《论语》云“不庄以涖之,则民不敬”是也。
○注“义断恩”。
○正义曰:《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尚书 胤征》云:“威克厥爱允济,爱克厥威允罔功。”是断狱者,皆当义断恩。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权移於法,故民不畏上。
○长,丁丈反。
[疏]“犹求”至“使也”。
○正义曰:“以刚”以上,虽率意教人,犹为未善,更求圣哲王公之上制、明察大夫之官法、忠诚信著之长则、慈爱温惠之师教。用此四法以教民,民於是乎可任使也。
○注“权移”至“畏上”。
○正义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勒鼎以示之,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於法,故民皆不畏上。
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徼幸以成其巧伪。
○徼,本又作“邀”,古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
[疏]注“因危”至“巧伪”。
○正义曰: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因此危文以生与上争罪之心,缘徼幸以成其巧伪,将有实罪而获免者也。
弗可为矣。为,治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著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
○夏,户雅反。
[疏]注“夏商”至“以制”。
○正义曰:夏、商之有乱政,在位多非贤哲,察狱或失其实,断罪不得其中,至有以私乱公,以货枉法。其事不可复治,乃远取创业圣王当时所断之狱,因其故事,制为定法。亦如郑鼎所铸,遵旧施行,言不能临时议事,以制刑罪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
[疏]注“周之”至“九刑”。
○正义曰:准夏、商所作,当为文、武、周公之制。不以圣王名刑而谓之“九刑”者,盖周公别为此名,故称之耳。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
[疏]注“言刑”至“之世”。
○正义曰: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辟,罪也。三者断罪之书,故为刑书,皆是叔世所为。言刑书不起於始盛之世议事制罪,叔世不复能然,采取上世决事之比,作书以为后法。其事是始盛之世,作书於衰乱之时。服虔云:“政衰为叔世,叔世逾於季世,季世不能作辟也。”
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在襄三十年。
○相,息亮反。洫,况域反。立谤政,作丘赋,在四年。
○谤,布浪反。制参辟,铸刑书,制参辟,谓用三代之末法。
○参,七南反,一音三。
[疏]注“制参”至“末法”。
○正义曰:制参辟、铸刑书,是一事也,为其文,是制参辟;勒於鼎,是铸刑书也。三代之辟,皆取前世故事,制以为法。子产亦取上世故事,故谓之“制参辟”。言其所制,用三代之末法;非谓子产所作还写三代之书也,子产盖亦采取上世所闻见断狱善者以为书也。
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诗 颂》。言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刑,法也。
[疏]“诗曰”至“四方”。
○正义曰:《周颂 我将》之篇,祀文王之乐歌也。杜言“文王以德为仪式。刑,法也”。则仪、式、刑三者,皆为法也。言以德为仪式法者,是文王之德也。由其以德为法,故能日日有安靖四方之功也。服虔云:“仪、善;式、用;刑,法;靖,谋也。言善用法文王之德,日日谋安四方。”此解於文便於杜也。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诗 大雅》。言文王作仪法,为天下所信。
[疏]“又曰”至“作孚”。
○正义曰:《大雅 文王》之篇也。服虔云:“仪,善也。刑,法也。善用法者,文王也。言文王善用其法,故能为万国所信也。”亦便於杜。
如是,何辟之有?言《诗》唯以德与信,不以刑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以刑书为徵。
[疏]“民知”至“於书”。
○正义曰:端谓本也。今铸鼎示民,则民知争罪之本,在於刑书矣。制礼以为民则,作书以防民罪。违礼之愆,非刑书所禁,故民将弃礼而取徵验於书也。刑书无违礼之罪,民必弃礼而不用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锥刀末,喻小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数改法。
[疏]“终子”至“败乎”。
○正义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於天下,悬示兆民,秦、汉以来,莫之能革。以今观之,不可一日而无律也,为当吏不及古,民伪於昔。为是圣人作法,不能经远。古今之政,何以异乎?斯有旨矣。古者分地建国,作邑命家,诸侯则奕世相承,大夫亦子孙不绝,皆知国为我土,众实我民,自有爱吝之心,不生残贼之意。故得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豫以告民,自令常怀怖惧,故仲尼、叔向所以讥其铸刑书也。秦、汉以来,天下为一,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已有。懦弱则为殿负,彊猛则为称职。且疆域阔远,户口滋多,大郡竟馀千里,上县数以万计。豪横者陵蹈邦邑,桀健者雄张闾里。故汉世酷吏,专任刑诛。或乃肆情好杀,成其不桡之威;违众用已,以表难测之知。至有积骸满阱,流血丹野,郅都被“苍鹰”之号,延年受“屠伯”之名。若复信其杀伐,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竟,不得不作法以齐之,宣众以令之。所犯当条,则断之以律;疑不能决,则谳之上府。故得万民以察,天下以治。圣人制法,非不善也,古不可施於今。今人所作,非能圣也,足以周於用,所谓“观民设教,遭时制宜”,谓此道也。
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复,报也。
[疏]“若吾子之言”。
○正义曰:若,如也。诚如吾子之言也。
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以见箴戒为惠。
[疏]“吾以救世也”。
○正义曰:当时郑国大夫邑长,盖有断狱不平,轻重失中,故作此书以令之,所以救当世。
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火乎!火,心星也。周五月昏见。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刑器,鼎也。藏争辟焉。火如象之,不火何为?”象,类也。同气相求,火未出而用火,相感而致灾。
[疏]注“象类”至“致灾”。
○正义曰:作刑书以示民,教民使争罪,故谓之“争辟”。火出而象之,象,类也。谓以类相感而致灾也。“同气相求”,《易 文言》文也。《周礼 司爟》云:“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郑玄云:“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是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今郑火未出,而用火以铸鼎,及火星出,则相感以致灾。服虔云:“铸鼎藏争辟,故今出火与五行之火争明,故为灾;在器,故称藏也。”
夏,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谢前年受牟夷邑不见讨。晋侯享之,有加笾。笾豆之数,多於常礼。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贶,赐也。得贶不过三献。《周礼》:“大夫三献”。
[疏]注“周礼大夫三献”。
○正义曰:《周礼》:“卿五献,大夫三献。”故郑注《掌客》:“爵卿也,饔饩五牢。爵大夫也,饔饩三牢。献视饔饩之数。”故言“大夫三献”也。若依古礼,大小国之卿皆五献,大夫三献。故《聘礼》侯伯之卿出聘,饔饩五牢,献同饔饩之数。至春秋之时,唯大国得从古礼。故昭元年郑人享赵孟注云:“朝聘之制,大国之卿五献。”其次国以下卿,则从大夫之礼。故今武子云“得贶不过三献”。《周礼》无此文。《大行人》云:“上公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献各如其命数。”《典命》云:“公侯伯之卿皆三命。”知其当三献也。大夫,卿之总名,故注云“三献”也。
今豆有加,下臣弗堪,无乃戾也!”惧以不堪为罪。
[疏]“今豆有加”。
○正义曰:上言“加笾”,此言“豆”者,笾豆并加,互举其一也。
韩宣子曰:“寡君以为驩也。”以加礼致驩。对曰:“寡君犹未敢,未敢当此加也。
[疏]“寡君犹未敢”。
○正义曰:鲁侯爵礼当七献。上文唯言享有加笾,止知加於常礼,不知几献。笾豆未必过七献也。言“寡君犹未敢当此”者,谦耳。
况下臣,君之隶也,敢闻加贶?”固请彻加,而后卒事。晋人以为知礼,重其好货。宴好之货。
宋寺人柳有宠,有宠於平公。
○寺,本又作“侍”。柳,良九反,寺人名。大子佐恶之。华合比曰:“我杀之。”欲以求媚大子。
○恶,乌路反。柳闻之,乃坎,用牲,埋书,诈为盟处。
○处,昌虑反,下同。而告公曰:“合比将纳亡人之族,亡人,华臣也。襄十七年奔陈。既盟于北郭矣。”公使视之,有焉,遂逐华合比。合比奔卫。於是华亥欲代右师,亥,合比弟,欲得合比处。乃与寺人柳比,从为之徵曰:“闻之久矣。”闻合比欲纳华臣。
○柳比,毗志反。公使代之。代合比为右师。见於左师,左师,向戌。
○见,贤遍反,又如字。左师曰:“女夫也,必亡!夫谓华亥。
○女音汝,下并注同。夫,方于反,注同。女丧而宗室,於人何有?人亦於女何有?言人亦不能爱女。
○丧,息浪反。《诗》曰:‘宗子维城,母俾城坏,母独斯畏。’《诗 大雅》,言宗子之固若城。俾,使也。
○俾,必尔反。
[疏]“诗曰”至“斯畏”。
○正义曰:《大雅 板》之篇,凡伯刺厉王之诗也,言宗子之固惟若城也。即谓宗子为城,言宗人当固之,母使此城倾壤倾坏,则女独矣。女既独此,必有所畏惧也。
女其畏哉!”为二十年华亥出奔传。
六月,丙戌,郑灾。终士文伯之言。
楚公子弃疾如晋,报韩子也。报前年送女。过郑,郑罕虎、公孙侨、游吉从郑伯以劳诸柤,辞不敢见。不敢当国君之劳。柤,郑地。
○过,地卧反,又古禾反。从,才用反,或如字。劳,力报反,注及下同。柤,侧加反。见贤遍反,下“见王”,注“见郑伯”、“如见楚王”、“私见郑伯”同。固请见之,见如见王,见郑伯如见楚王。言弃疾共而有礼。
[疏]注“共而有礼”。正义曰:见如见王,是共也。解不敢见,是礼也。
以其乘马八匹私面。私见郑伯。
○乘,绳证反。见子皮如上卿,如见楚卿。以马六匹。见子产,以马四匹。见子大叔,以马二匹。降杀以两。
○杀,所界反。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犯田种。
○刍,初俱反。樵,似遥反,下同。不樵树,不采蓺,蓺,种也。
[疏]“不樵树不采蓺”。
○正义曰:不樵树,不伐树以为樵。不采蓺,不采所种之菜果。
不抽屋,不强匄。誓曰:“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君子则废黜不得居位,小人则退给下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