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必用事类全集 - 第 30 页/共 114 页
温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不必高大。原地使圹中宽。易致摧毁。宜深。加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化为茯苓。万年化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于此。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置灵座设魂帛
温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
世俗皆画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时有画像。用之犹无所谓。至于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面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貌。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高氏曰。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恐当从此说。以遗衣裳置于灵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文公曰。三礼图有画像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于古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绛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座之右
丧杖
父丧杖用竹。母丧杖用木。
按五礼新仪曰。父杖竹。长与孝子心齐。助孝子之衰朽无力。竹有节。孝子有节哀之文。礼云。父丧杖竹。用自死竹为之。谓竹性不可改为。竹斩断而不能接续。盖母有接人之体。其杖用木。能接续之意也。白虎通云。母丧用桐为之。谓无根能生。又桐子生而不离枝叶。礼云。桐同也。取其同而有别。痛有致切也。敬亲之道。故圣人以竹木别之。梧桐之子随枝叶而生。取其母子无绝道也
成服
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麄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正服则子为父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后者也。
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后者。为所后父也。为所后祖承重也。夫为人后。则妻从服也。妻为夫。妾为君也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制并如斩衰。但用次等生麄布缉其旁及下际
正服。则子为母也。士庶之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后者也。义服。则妇。为姑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庶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降服则。为父卒继母嫁则己从之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后。则为出母。继母无服。继母出。则无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也。为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后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也
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后。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
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也。为□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五月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正服则。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无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粗熟布无负版
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
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子妇也。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姑舅也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细熟布
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兄弟姊妹也。为从祖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谓姊妹之子。为。从祖母。谓母之姊妹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
义服。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子也。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女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为娣姒妇谓兄弟之妻相名。长妇谓次妇曰娣。姒妇谓长妇曰姒妇也。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则不服也。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为庶母慈己者。谓庶母之乳养己者。为嫡孙若曾玄孙之当为后者之妇。其姑在则否也。为兄弟之妻也。为夫之兄弟也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极细熟布
正服。则为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族祖姑。谓族曾祖父之子也。为从父兄弟之孙也。为族父族姑。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谓族父子之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玄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谓舅之子也
降服。则庶子为父后者。谓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
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婿也。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即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高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之妻也。为夫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
一殇服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也。
凡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作神主式
伊川程先生作神主式云。作主用栗。取法于时月日辰。趺方四寸。象岁之四时。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身趺皆厚一寸二分】剡上五分为圆首。寸之下勒前为额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后。【前四分后八分】陷中以书爵姓名行【曰某故某官某公讳某字某弟几神主陷中长六寸圆一寸】合之植于趺【身出趺上一尺八分并趺高一尺二寸】窍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谓圆径四分】居二分之上【谓在七寸二分之上】粉涂其前。以书属称【属谓高曾祖考称谓官或号行如处士秀才几郎几公】旁称主祭之名【曰孝子某奉祀】加赠易世则笔涤而更之。【水以洗改之】外改中不改
(见图)
(见图)
(见图)
士丧礼疏曰。麻在首在要皆曰绖。分而言之。首曰绖。腰曰带○问绖腰之制。朱先生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腰绖象大带两头长。垂下鲛带象革。带头一有彄子。以一头串于中而束之。朱先生曰。首绖右本在上者□□绖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边而从头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搭在麻尾之上。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须着缨方不脱落也。
(见图)
□父八母服图。同居□父齐衰不杖期。谓子无大功之亲。从母适人所□□亦无大功服。不同居继父□继母□父齐衰三月。谓先随母与继父同居后异者。元不同居者则无服□丧杖期。谓继母嫁而子从子□育者。老不从或继母出无服养母嫡母□母慈母齐衰三年。谓养同宗及遣弃之子同亲母齐衰三年。谓妾生子唤父正室母曰嫡母齐衰三年服。是谓父再娶之母与亲母同齐衰三年。妾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之为母嫁。母□母齐衰杖期。谓父亡□母改嫡嫁人者。其母为子乃齐衰不杖期齐□杖期。谓父在而弃别被出之者。其母为子乃齐□不杖期□母□母缌麻三月。谓小年□乳哺己者。谓之乳母。缌麻三月。父有子之妾所生子唤曰庶母。乙集四十九。
外族服图
母舅【小功】 舅之子【缌麻】 甥妇【缌麻】
外祖【小功】妻父母【缌麻】 妻周年 女婿【缌麻】 外孙【缌麻】
母姨【小功】 姨之子【缌麻】 姑子【缌麻】
夫族服图
夫伯叔【大功】 夫兄弟【大功】 妯娌【小功】
夫祖【大功】夫父母【三年】 夫三年 夫侄【小功】 侄妇【缌麻】
夫姑【小功】 夫姊妹【小功】 堂侄【缌麻】
五服之图
三从 三从兄弟 三从
再从 从堂伯叔从堂兄弟 从堂侄男 再从
从 堂伯叔祖堂伯叔 堂兄弟 堂侄男 堂侄孙 从
亲 曾祖伯叔伯叔祖 亲伯叔 亲兄弟 亲侄男 亲侄孙 曾侄孙 亲
高祖始祖曾祖父母祖父祖母父母 己身 子妇 孙妇 曾孙 玄孙
亲 曾祖姑 祖姑 亲姑 亲姊妹 亲侄女 侄孙女 曾侄孙女 亲
从 堂祖姑 堂姑 堂姊妹 堂侄女 堂侄孙女 从
再从 从堂姑 从堂姊妹 从堂侄女 再从
三从 三从姊妹 三从
三从兄弟【缌麻三月其妻无服】
从堂伯叔【父母并缌麻三月服】
从堂兄弟【小功五月其妻无服】
从堂侄男【缌麻三月其妻无服】
堂伯叔祖【父母并缌麻三月服】
堂伯叔【父母并小功五月服】
堂兄弟【大功九月妻缌麻服】
堂侄男【侄小功五月服缌麻】
堂侄孙【缌麻三月其妻无服】
曾祖伯叔【父母并缌麻三月服】
伯叔祖【父母并小功三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