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萨戒羯磨文释 - 第 2 页/共 2 页

一切违犯。通指此中四重。及戒本中四十一轻而言之也。比丘戒法。局在僧轮。故详列五篇七聚。名为秘法。菩萨戒法。通于七众。故一切违犯。均名恶作。但有可悔不可悔若轻若重之殊耳。受戒必须大乘法师。忏悔不拘小乘大乘者。以小乘比丘。亦是住持僧宝。堪为菩萨灭罪故也。     二明忏法差别又三。初忏上品缠犯。二忏中品缠犯。三忏下品缠犯。及余违犯。     今初   若诸菩萨。以上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失戒律仪。应当更受。   如上他胜处法。即指毁悭嗔谤四戒而言之也。故虽失戒。犹许更受。若犯杀盗淫妄。则须求见好相矣。     二忏中品缠犯   若中品缠。违犯如是他胜处法。应对于三补特伽罗。或过是数。应如发露除恶作法。先当称述所犯事名。应作是说。长老专志。或言大德。我如是名。违越菩萨毗柰耶法。如前称事。犯恶作罪。余如苾蒭发露悔灭恶作罪法。应如是说。   余如苾蒭等者。应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犯某甲罪。今从长老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长老忆念我清净戒身。具足清净布萨。如是三说。彼应语言。自责汝心应生厌离。答言。尔。又若对三有情忏悔者。彼犯罪人。既至三有情边说罪事已。于此三有情中。随一受忏悔者。应先问余二有情言。若长老听我受某甲菩萨忏者。我当受。二人应答言。可尔。然后受其忏悔。若对过三人数忏悔。即是对僧。应往僧中偏袒。脱屣礼僧足。胡跪合掌。如是白。大德僧听。我某甲。犯某甲罪。今从僧乞忏悔。如是三说。是中随一受忏者。应作白言。大德僧听。此某甲菩萨。犯某甲罪。今从僧忏悔。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菩萨忏。白如是。白已。犯罪者方陈忏辞。乃至语言自责汝心。应生厌离。犯罪者答言。尔。     三忏下品缠犯。及余违犯。   若下品缠。违犯如上他胜处法。及余违犯。应对于一补特伽罗发露。悔法当知如前。   余违犯。即戒本经中四十一轻。亦名众多犯。亦名轻垢罪也。初对首忏竟。     二自誓忏   若无随顺补特伽罗可对发露。悔除所犯。尔时菩萨以净意乐。起自誓心。我当决定防护当来。终不重犯。如是于犯还出还净。   随顺补特伽罗。谓随顺小乘大乘正法。于语表业能觉能授者也。不应向未受戒人忏悔。亦不应向有违犯人忏悔。故设无清净大小乘人。但可自誓而已。自誓诚切。则罪还出而戒还净矣。已上忏罪羯磨第二竟。     得舍差别第三又分为二。初明舍戒差别。二明得戒差别。     今初   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舍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舍戒。即失戒也。先发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乃得受戒。今既弃舍此愿。则戒亦随失。此一缘也。上品缠犯他胜处法。此二缘也。然或重发大愿。如法悔除。仍可重受。     次明得戒差别又二。初明尽未来永得。二释转生重受疑。     今初   若诸菩萨。虽复转身徧十方界。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八关戒法。局在一日一夜。五戒十戒具戒。局在尽寿。惟此菩萨戒法。一得永得。直至尽未来时。若无退心犯重二缘。终不舍失也。     二释转生重受疑   若诸菩萨。转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无作戒体。一发之后。永为佛种。纵令转生忘失。然既无退心犯重二缘。当知戒体仍在。虽数数重受。但令觉悟而已。岂名新受新得哉。   菩萨戒羯磨文释   邵阳信女魏綉君施洋银十一圆敬刻此卷连圈计字七千四百四十一个   同治十三年春二月金陵刻经处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