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 第 2 页/共 6 页
若人。作人想。杀。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杀。人中生疑。杀。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杀。非人中生疑。杀。是中罪可悔。
按他部。或但人想一句结重。或人想人疑二句结重。今三句皆结重也。以理酌之。只应二句结重耳。谓人。人想。不可悔。人人疑。亦不可悔。余四句。结可悔。谓人。作非人想。中可悔。非人作人想。中可悔。非人。非人疑。中可悔。非人。非人想。亦中可悔。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壍中。又众女人来入城中。闻是啼哭声。便往就观。共相谓言。若有能与是人药浆饮。使得时死。则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与药浆。即死。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与药浆时死者。犯戒不可悔。
此结集家引事明判罪法。而文太略。准余律部。若作此议论时。便犯小可悔罪。若同心令彼觅药者。同犯不可悔罪。若知而不遮者。亦犯中可悔罪。
若居士作方便欲杀母。而杀非母。是中罪可悔。(仍于母边得方便罪。不于非母边得罪。以是误杀。本无杀心故也。)△若居士欲杀非母。而自杀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亦于非母得方便罪。不于母边得杀罪也)。△若居士方便欲杀人。而杀非人。是中罪可悔。(但于人边得方便罪)。△若居士作方便欲杀非人。而杀人者。犯小可悔罪。(但于非得人方便罪)。
若人怀畜生胎。堕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怀人胎者。堕此胎死者。犯不可悔。
若居士作杀人方便。居士先死。后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当未死前。仅犯方便罪。当其死时。戒体随尽。故后有死者。彼则不犯破戒重罪也)。
若居士欲杀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杀者。是逆罪。不可悔。(此亦须六句分别。父母。父母想。父母疑。二句。是逆。父母。非父母想。及非父母三句。皆犯不可悔。非逆。)△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杀者犯不可悔。(亦应六句分别。二不可悔。四可悔。如前所明)。
若人捉贼。欲将杀。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贼。若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居士先于贼有恶心嗔恨。语言。我见在是处。以是因缘。令贼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将众多贼欲杀。是贼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来。追者问居士言。汝见贼不。是贼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嗔者。言。我见在是处。若杀非所嗔者。是罪可悔。(仍于所嗔者得方便罪)。余如上说。(若杀所嗔者。是罪不可悔也)。
若居士。母想。杀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六句分别。二逆。四非逆。上已明。今重出耳)。
若戏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本无杀心故也。但犯戏笑打他之罪)。
若狂。不自忆念。杀者无罪。(见粪而捉。如栴檀无异。见火而捉。如金无异。乃名为狂。更有心乱。痛恼所缠。二病亦尔)。
若优婆塞用有虫水。及草木中杀虫。皆犯罪。若有虫。无虫想。用亦犯。若无虫。有虫想。用者亦犯。
此亦应六句分别。一有虫。有虫想。二有虫。有虫疑。二句。结根本小可悔罪。三无虫。有虫想。四无虫。无虫疑。二句。结方便小可悔罪。五有虫。无虫想。六无虫。无虫想。二句无犯。今言有虫无虫想亦犯者。欲人谛审观察。不可辄尔轻用水及草木故也。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堕木师头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为可悔不。问佛。佛言。无罪。(本无有杀心故。)△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堕木师头上。杀木师。居士即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杀人。△又一居士屋上作。见埿中有蝎。怖畏跳下。堕木师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从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杀人。△又一居士日暮入险道。值贼。贼欲取之。舍贼而走。堕岸下织衣人上。织师即死。居士生疑。佛言。无罪。△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杀人。生疑。佛言。无罪。若欲推石时当先唱石下。令人知。
又一人病痈疮。未熟。居士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痈疮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虽无杀心。而有致死之理。故犯罪也。)若破熟痈疮。死者。无罪。(痈疮既熟。理应破故。)△又一小儿喜笑。居士捉。击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戏笑故。不犯杀罪。从今不应复击攊人令笑。(不应。便是小可悔罪。)△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唤言起。是人言。勿唤我。起便死。复唤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罪可悔。(初唤。无罪。第二唤。犯中罪也。)
盗戒第二
佛告诸比丘。优婆塞以三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离本处。△用心者。发心思惟。欲为偷盗。△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离本处者。随物在处。举著余处。
盗戒以六缘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盗心。四兴方便取。五直五钱。(西域一大钱。直此方十六小钱。五钱。则是八十小钱。律摄云。五磨洒。每一磨洒。八十贝齿。则是四百贝齿。滇南用贝齿五个。准银一厘。亦是八分银子耳。)六离本处。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直五钱之三缘。用心。即是盗心。用身。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重物者。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
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直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直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准例可知。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居士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为异处。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车则轮轴衡轭。△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著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轭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着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处离。)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为离处)。及沉着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