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南家业 - 第 5 页/共 8 页

初境界二 初释义二   初正叙   境界有对者如经所说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   次结显   已说境界当知已说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当知。 次简体二   初正简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对五外界法界少分是无对。   次引证   如彼经说若视陆则不观水如此广说。 次障碍二   初叙义   障碍有对谓各各相对各各处障碍若彼有一则无第二住极微聚故障碍故可分别故缘处所故当知。   次正简   八无对此中广说七心界法尘。 三缘对二   初叙义   缘有对者心心法於境界转应如是言。次简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次正简二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   初立句总标   应作四句。   次约句正简   或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七心界及心相应法界或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对亦非障碍有对者法入所摄色无为不相应行。 次正简缘对体二   初征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缘有对耶。次简取二   初正取   谓缘有对是境界有对。   次简除   或境界有对非缘有对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体之能。体有应名之实。就论寻对。名体无差。文义不滥。言境界者。纳六根六识。取境不滥。各有分齐。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虽在所。体实取能。是故前境并在所简。故文简云。五外界。法界小分。是无对。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尘中。落谢五尘。及无作色。不相应行。三无为也。若法尘中。心数法。一分自属此对收论云。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此正示根识取境不滥之义。然取境之功。必须心数。所以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通有照境取境功能。为此对体。疏云五根七心。记云根识论对。并简除尘境也。   问。疏记不明心数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数。文虽不言。义须齐具。   问。且取境不滥者。前五可尔。意根意识。通缘一切。约何分齐。为之不滥。   答。忽尔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属根。次念属识)。功非前五。岂非意家。取境分齐耶。   问。诸师章门。并以六根为能。六识为所。其义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须识。功用是齐。何得强分。况复论中。所对自是尘境。即非以识为所。但境在所简。此则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为之一类。以作对体也。   问。取境照境。功能之义。论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论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师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见闻觉知等。照境功能。即说彼法。为此法界。(彼文)此据古人所引。不妨亲切。障碍者。即五根五尘。体是实质。形相方所。粗细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碍。论以七句释义极详。文云各各相对。疏云能所俱对色。据此以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碍之一义也。正论对体。但取色质拘碍者。为之一类。以应名题。七心心数法并法尘。并在所简。文极分明。疏云五根五尘。记云根尘论对。并同论文。不须他谓。   问。有以五根为能。五尘为所。义又如何。   答。论疏虽有此义。亦是显於障碍。不可据此。局论能所。如前已示。缘对者。即七心心数。缘虑筹度。为体。然缘虑之心。必托境起。故论云。心心法於境界转。心即七心。法即心数。境界即六尘。转即相续展转。筹度之义。据此乃尘为所缘。但今所论。唯取体用。五根五尘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缘虑。并在所拣。   问。何以论中。但拣五根。余不言者。   答。境界已拣。后不重明。况正出体。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见。余并简除也。疏云。能缘心。所缘有对者。心即论中七心。及心数法。缘虑筹度。王数功齐。疏不言数。理自可知。但云所缘。不明尘境者。意在拣除。故且克体。以应题目。   问。记文云。能缘是意。所缘即法。即非拣除耶。   答。记作斯示。深有旨哉。恐执文者。谓此缘对体。但思度非托境起。有违论文於境转义。故特出所缘也。又俱舍云。心法执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为所缘。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证记文所缘即法之语。极为分晓。   问。所缘乃尘境。记文。何云法。   答。召境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为法。又复对境缘虑。境落法尘。疏云。一念色声。眼耳所得。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者。是也。   问。疏之心字。一总七心。二总王数。记何特异。而云意法。   答。非特异也。杂心第一。自有文云。缘有对者。意识於一切法也。所标意字。据文。似局一界。约义。则通诸心。一通心意。名别体同。二通五识。起必同时。即论云。眼识以意界为依者。   何故不名意识。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识体展转缘生故。意界即六识体。离是无余等(据标师所引。未知何论)。三通王数。缘虑功齐。业疏云。言思其必是心等。如斯点擸。疏论记文。一无异辙。   问。六识及心数。皆有缘虑之功。如何取别。   答。前五则局。第六乃通。故论云。於色二识。即眼识。意识。共缘色境等(亦据他文所引。未知何论文也)。又复意家根识。通缘一切。现及过未。世出世间。有为无为。色心非色心等法。   问。有以意根。为能对。心数为所对。其义如何。   答。此但庄对偶之巧。而不知义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专於一义。今意根心数。缘虑功齐。何得强分。   问。有云。意根心王为能。六识等数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经论。诸师章藻。并以意根六识为王。思欲念等为数。彼以六识在数。妄之尤甚。   问。有以七心。为能。六尘为所。如何。   答。一往似顺论文。以论有心心法於境界转之语。再详亦无可取。何耶。且论取体用齐者。为之对体。尘境体别。论已拣除。何不详审。   问。文拣对体。唯取用齐。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跨涉前后耶。   答。一者。五根体是色质。故归障碍。又能生识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数。以照境边。入於境界。能缘虑边。又入缘对。五尘唯色。但入障碍。假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上三。故并不入。   问。取境缘虑。深浅如何。   答。若约局论。次念取境。乃属界对。相续缘虑。即是缘对。若约通论。取境之时。岂无缘虑。缘虑之时。岂无照取。是则。照取缘虑。二心间起。但照取时短。缘虑时长。照取则局。缘虑则通。局则唯在六尘。通则缘一切法。又局则唯对现境。通则通於过未。如此分之。不无深残。   问。三种皆云有对。其义如何。   答。障碍中对。对即碍义。界缘二对。约境得名。但功取类齐。故境在所拣。是知对字。即类也。非对偶之对也。如前详叙。岂不明耶。   问。诸师章门。定约能所以论。有何过失。   答。过失乃多。略陈三种。一者暗文。二昧名体。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论疏之文。并不局约能所。虽有所对。各乃拣除。详如前示。兹得以略。昧名体者。境界据取照不滥。障碍约色质拘塞。缘对取筹虑思度。克名论体。用体显名。丝毫不滥。若局能所而论。则心色不分。名体滑混。何以显假色之体。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对。本非他意。只欲显无作假色之体。一非障碍实质。二无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缘虑。但缘假色。微隐难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义。推穷色心。非二之体。自然见矣。然彼诸师。不得此意。简易而繁文。径直而迂曲。徒涉言语之多。终昧假色之体。自迷迷他。知几年矣。绍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受缘重关   (谓依善戒。为后方便。一重关也。立圆受具。习后受大。两重关也。特与注决)。   事钞(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将欲受戒。先标所期。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小乘唯专自利。此云救生。语似利他。然护彼命。意在全己。使无损他。还是自利。但诸行中。护生为要。故先标之)。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坚利。心无节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立志决彻。绝无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为胜。望后为劣。如记可见)。解众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於兹可见)。我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复利他人(菩萨利他。有深有浅。诸经论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发心所期。戒随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聚戒故(上品发心。期在白四。纳三聚也。后於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妄执者言。今白四受。为后方便。好细详此文)。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即断恶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盘(即度生誓也)。令法久住(行已度生护法。此三出家本务。三中度生最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经。并引多论起慈悲心。专在救摄众生。后第三羯磨之前。又嘱云。心缘救摄众生。并护佛法。是知度生护法。为僧己任。庶使正法。久住於世。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纳法亘周。何能起行弥博。白四虽是小法。发大故即纳三聚。此本宗通大之义也)。   又羯磨经(上卷受戒篇正授戒体前)云。萨婆多论云。凡欲受戒。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乃至)汝无遮难。定得受戒。汝当依论发增上心。所谓救摄一切众生等(细详此文。引论起慈。正为白四受具。是为上品心。而纳上品戒。此经立法与钞一同。钞叙发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纳三聚。此经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论起慈。乃菩萨大心。意令即纳菩萨大戒。文中即无起慈为后方便之义。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细也)。   业疏(三下。释前经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务。素非怀大。定难容纳。深有由矣(此文赞美经中。引论起慈。正合机教。教即此宗。义当大乘。钞中。上品一受。正本此义。凡大乘明行。度生为先。机即假宗。知权不滞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须度生。据斯机教。建立受仪。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预起慈悲大心。何以纳菩萨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摄众生故(此释经起慈。受具。唯在摄生也)。如善戒经。菩萨戒本七众所受者。是也(引经证显比丘受具。即纳菩萨大戒。七众既许受菩萨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萨戒。决无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证之语。世人不晓。妄谓祖师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为后方便。余将经疏。参合钞文。从前至后。子细详考。即无此义。且如钞中。三品发心。皆为受具。岂上品一受。反为后大方便。又依律立法。为成受具。而发心起慈。反成后大。若谓记中有此义者。然今所立。唯以祖师之文。考定祖师立意。记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輙便依用)。向不缘慈。如何容大。意在后者(此即前素非怀大等。义以正受望发心。故云向也。发心望正受。故云后也)。   问。钞明三品发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盖此律义通深浅。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浅之义。可收有门。中品正是本律。空门之义。既达法空。融通无滞。但此门空义。亦通深浅。故记主云。深取大乘空义。故名经部师等。浅属中品。深归上品。又复分通之义。亦通深浅。浅收中品。深当上品。是则中品。亦是大义。所以记中。将对相空小菩萨位。义可见也。上品一受。全是大乘。虽属分通。乃通佛乘。   故钞问云。此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此问正决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於佛道。及回施众生。共成佛道。据此问答。一证上品是本宗分通义。二证上品全是大乘。   问。钞及经文。并引多论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为成上品受也。上品三誓。为成三聚。乃大菩萨之发心。必须慈救为先。是故引论令先起慈也。   问。慈悲之文。遍诸大乘。何以独引多论耶。   答。今立受仪。乃依律部。故引律论。乃显律中。亦有慈济受大之义也。   问。多论小教。而云慈悲。未审何意。   答。亦分通义。如济缘云。施小为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之中。时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彼证此。不妨合辙。   问。资持云。上品心为扶成本宗分通义。是何意耶。   答。本宗分通。虽全是大。不明发心纳法之相。故立上品。明发三誓。成三聚戒。显出分通纳法究竟也。   问。据大教中。受菩萨戒。不出二文。梵网顿受。善戒渐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