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29 页/共 90 页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 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征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征。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征。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征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   论。又六识身至必俱时故。   述曰。第三破事.类双熏计。准世亲。前熏后不言类唯取识。是譬喻部师。无性亦然。并无类前熏后。今此设遮经部。兼破譬喻师。譬喻师是经部异师。即日出论者。是名经部。此有三种。一根本即鸠摩罗多。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经部。以根本师造结鬘论广说譬喻。名譬喻师。从所说为名也。其实总是一种经部 上来事.类俱时被破。即事及类前熏于后。今破云。前念事.类。不熏次后念事.类。不俱有故。如隔多念。隔多念者彼计不远熏故得为喻。但熏次后故。设遮识熏类。类熏识。识熏识。类熏类。皆不成立。故总遮云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时故者。显熏习义。非是前后如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后心异性。或后是善恶类亦然。如何前熏后。后无记可尔。   以前经部本计熏习。设六识俱转 今次叙大众部。彼计唯有六转识俱而无熏习。设有熏义。   论。执唯六识至能持种义。   述曰。此既别破大众六识俱转。故知初破但破经部。纵成俱转难非受熏。由前破经部同时六识受熏故。彼大众部六识无持种义。此不立假类受熏故言唯六识。无前熏后故言唯俱转。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无性第三云经部师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经为量者故言经部。   论。有执色心至为证不成。   述曰。于中有三。一叙宗。二申难。三破救。此初也。谓色望色。心等望心。自类前后。前为后因。因义既成。故先所说证第八识有不成也。   论。彼执非理无熏习故。   述曰。次申难有三。初破无熏习。次难后不生。后难无后蕴。此总非。   论。谓彼自类至前为后种。   述曰。既无熏习如何前后为种。若曾自类相熏前念中有后种子。前可生后。既无熏习何得为因。无性摄论云。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习。如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为后心等种。无熏习故。如瓦砾等。   论。又间断者应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难。摄论云。谓生无色色久时断。后生下界色应不生。彼说过去现无体故。灭尽定等心断亦然。前久已无。应非后种。因则不遍。   论。二乘无学至为后种故。   述曰。此第三难。彼色生色心复生心。二乘后蕴如前余位无断绝故。但言二乘简自宗故。佛无此事 量云。极成二乘无学后心不得入涅槃。许能为因故。如前前位 极成言简佛为不定。彼不极成故。   自下经部诸师。既见上座被此难已更方转计。或设遮上座部有熏习救。前解是本。恐无心时心断故。色中有心等种。无色时色断故。心中有色等种。更互含藏受熏故无过失。今子段第二论主非之。   论。亦不应执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转救色.心展转互为种生。无色.无心后生诸色.诸心无失。转识.及色非所熏习先已破故。转识不受熏。许有间故。色根不受熏。许非心故。并如声.电。如何可能为诸法种。并如五十一叙计。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后会违。   论。有说三世至能持种识。   述曰。叙彼宗计。因能感果。果能赴因。无不皆成。何劳计执别有识体。复言熏习即双非上诸部及大乘义。   次彼会经。   论。然经说心至势用强故。   述曰。心用强胜非如色等故唯说心。非心持种可受熏习。经部以色为持种法。心类亦然。但说于心以心胜故。大众部.上座部俱云。虽说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说心。   次当论主非一切有言。   论。彼说非理至非实有故。   述曰。过去.未来。非实有体。非常无为。非现在故。如空华等。   论。又无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来世。非因缘性。以无取果用故。如无为等。去.来既无。无持种识。故于诸部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论。有执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无相大乘。于俗谛中亦说依他.圆成有故。真谛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计所执。彼执此文为正解故。彼依掌珍真性有为空等似比量。拨无此识及一切法皆言无体。   言似比量者。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极成过。汝不许有我胜义故。四种世俗.胜义之中各随摄故 若随小乘彼转实有。便违自宗。若随汝自宗胜义空者。我不许汝空胜义故。亦非极成 又以我说若约世俗无为有为二俱是有。若约胜义非空不空。汝今说空。即有违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论。彼持违害前所引经。   述曰。违前染净集起心经。   论。知断证修至成大邪见。   述曰。知苦断集证灭修道。染苦集.净灭道.集道因.苦灭果。皆执为非实。成大邪见。   彼若救言我依世谛不说为无但言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