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王经疏 - 第 14 页/共 14 页

嘱累品第八   将释此品。略有二义。一释品名。二正释文。释品名者。嘱谓付嘱。累即重累。如来重付嘱此经。累代流行。故名嘱累品。   经。佛告(至)我诫敕汝等(有本无等字者脱也)。   释曰。自下第二正释经文。前品已明劝学流通。故此品明付嘱流通。于中有二。初明付嘱诫劝。后尔时无量下。依教奉持。前中有二。初累标付属诫敕。后广释付嘱诫劝。此即初也。诫谓诫劝。即标七诫。敕谓教敕。明其付嘱。等言等取余大众也。   经。吾灭度后(至)信女时。   释曰。第二广释付嘱诫劝。于中有二。初明付嘱。后五浊下。广明诫劝。前中有二。初明付嘱时。后正明付嘱。此即初也。言八十年等者。释此经文。诸说不同。一云。佛灭后一百年内。五人住持。一迦叶二十年。二阿难二十年。三未田地二十年。三人持法。经六十年。见佛在世。以行法故。持法不灭。第四商那和修二十年持。第五优婆鞠多亦二十年。此上二人。各二十年。商那和修以不现见佛化故。威仪法灭。言八百年者。正法五百年内。二十五师住持佛法。并是圣人相传。佛法不灭。第六百年马鸣菩萨。第七百年龙树菩萨。二人持故。佛法不灭。八百年中持法人小。故言法灭。言八千年者。像法末法。众生行邪法。故像末二法灭。涅槃云。末世有十二万大菩萨。善持我法不灭。就凡所见。故言灭耳。有说。此云八十年者。正法五百年内后八十年。八百年者。像法一千年中后八百年。故言八百年。八千年者。末法一万年中取后八千年。故八千年也。虽有此说。未见诚文。故不可依。然此正像末法。意趣难了。故今略以五门分别。第一释名。二出体性。三时分长短。四四灭法之相。五会释违文广如别记。言无佛至信女时者。显上唯举八十年八百年八千年意。以此时中三宝沉没弘法人希。是故唯举八十年等无佛法时。今言无少有名无。亦有令无名无。   经。此经三宝(至)读诵解义者。   释曰。自下第二正明付嘱。文别有二。初付法令持。后付众令化。此即初也。谓此恶时付王四众。皆令受持读诵解义。   经。为三界众生(至)化一切众生。   释曰。第二付众令化。谓与三界众生。开三行化也。言三行者。一者空行。二七贤行。三十善行。有说。付嘱有二。初付嘱令解。后为三界下。付众令化。开空慧道者。无漏慧也。七贤行者。七方便观。十善行者。十善业道。此即从胜向劣行也。或可信行等七贤行也。问何故前品唯付诸王。今此品中通付四众。解云。前品付嘱护持。故唯付王。此品付嘱令解教化众生。故通四部众也。   经。后五浊世(至)灭破吾法。   释曰。自下第二广辨七诫。文别有二。初广辨七诫。后尔时十六下。依教奉持。此即第一广辨七诫。即分为七。一诫诸灭法过。二诫坏四部行。三诫约因禁不依法。四诫自毁。五诫使役。六诫自咎。七诫谬信。此即第一诫诸灭法过。文别有三。初明灭法人。次明作下。辨灭法过。后当知下。结成过。此即初也。文有三节。初五浊世者。灭法时分。即五浊时。此五浊义。略以三门分别。一别释名。二出体。三立五所由。第一释名。略有二种。一者总名。二者别名。言五浊者。即是总名。五是标数。浊是滓秽美。故俱舍论第十二云。劫减时将末。寿等鄙下。如滓秽故。说名为浊。又顺正理三十二云。云何浊义。极鄙下故。应辨舍故。如滓秽故。总言五浊者。带数释也。言别名者。一者寿浊。二者劫浊。三烦恼浊。四者见浊。五有情浊。瑜伽三十四云。如于今时。人寿短促。极长寿者。不过百年。昔时不尔。是名寿浊(文殊问经云。十岁而生。二十三十乃至千年。有长短故。此谓命浊也)。如于今时。渐次趣入三灾中劫。现有众多饥馑疫病刀兵可得。昔时不尔。是名劫浊。如于今时。有情多分习非法贪。不平等贪。执持刀剑。执持器杖。斗讼诤竞。多行谄诳诈伪妄语。摄受邪法。有无量种恶。下不善法。现可了知。昔时不尔。是名烦恼浊(经云。多贪嗔痴。名烦恼浊)。如于今时。有情多分为坏正法。为灭正法。造立众多像似正法。灵推求邪法邪义。以为先故。昔时不尔。是名见浊(经云邪见戒见取。见取。常见。断见。有见。无见。我见。众生见。是名见浊也)。如于今时。有情多分。不识父母沙门婆罗门。不识家长可尊敬者。作义利者。作所作者。今后世罪。不见怖畏。不修惠施。不作福业。不受斋法。不受净戒。昔时不尔。是名有情浊。地持五浊。亦同瑜伽(经云。善恶众生。下中上众生。胜劣众生。第一不第一众生。是名众生浊)第二出体。寿浊。即以命根为性。劫浊。众生浊。谓以五蕴为性。烦恼浊。除五见。一切烦恼为性。见浊。即用五见为性。第三立五所由者。如顺正理云。岂不寿劫有情浊三。互不相离。见浊即用烦恼为性。五应不成。理实应然。但为次第显五衰损。极增盛时。何等名为五种衰损。寿命衰损。时极短故。二资具衰损。少光泽故。三善品衰损。欣恶行故。四寂静衰损。展转相违。来諠诤故。五自体衰损。非出世间功德器故。为欲次第显此五种衰损不同。故分五浊。显宗亦同。又俱舍论第十二云。由前二浊。如其次第。寿命资具极致衰损。由次二浊。善品衰损。以耽欲乐自在行故。或损在家出家善故。由后一浊。衰损自身。身量色力。念智勤勇。及无病故。广如别章。次比丘等者。辨灭法人。有其四类。一四部众。言比丘比丘尼四部弟子者。标别显总。二天龙八部者。即八部众。此亦标别显总。三鬼神众。四王等贵众。后自恃齐高贵(或有本云。自是高贵者。谬也)灭破吾法者。灭法胜缘。由高贵故。能成诸过也。   经。明作制法(至)佛塔形。   释曰。第二辨灭法过。文别有二。初制四福。后立四邪。此制四福。一制出家。二制行道。三制造像。四制造塔。如经可知。   经。立统官(至)都非吾法。   释曰。第二立四邪教。一立统官。制众安籍记僧。不依僧法过。二比丘地立白衣高坐。此即失高下相。此有两释。一云。于僧地中。白衣高坐。二云。同处比丘下立。白衣高坐。三兵奴为比丘。便违福田尊贵之相。四受别请者。失福田相。是外道法。非吾法也。是故比丘应供法行经云。若我弟子有受别请者。是人定失一果二果三果四果。不名比丘。是其不得国王地行。不得饮食国王水。有五百大鬼。常遮其前。是比丘七劫不见佛。佛不授手。不得受檀越物。五千大鬼常随其后。言佛法中大贼。诸比丘应作次第请僧。七佛法如是。次第僧中。有佛化僧四道果僧菩萨僧七贤僧凡夫僧。欲使四方檀越得如是僧故。莫别受请。具说如彼。又梵网经云。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已。而此利养属十方僧而别受请。即取十方僧物入已。又云。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百罗汉。不如一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者。是外道法。七佛无也。具说如彼。居士请僧福田经。大意亦同。   经。当知尔时(至)不久。   释曰。第三结过。应知。   经。大王(至)是汝等作。   释曰。第三灭坏四部行。文别有四。一标过名。二辨过相。三显其累。四结过重。此即初也。坏乱四部所行正道。   经。自恃威力(至)弟子。   释曰。第二辨过相也。谓制四部所行正理。   经。百姓疾病(至)破国因缘。   释曰。第三显其果也。由制四部。现感恶报。   经。说五(至)不尽。   释曰。第四结过重也。如理可知。   经。大王(至)非法之行。   释曰。第三诫约囚禁。不依法律。文别有四。一总标过失。二别显过相。三非法等。明非法囚禁。四当知等者。结过重。此即初也。   经。横与佛法(至)作诸罪过。   释曰。第二别显过相。如经可知。   经。非法非律(至)如囚禁法。   释曰。第三非法囚禁。   经。当尔之时法灭不久。   释曰。第四结成过重。   经。大王(至)灭破三宝。   释曰。自下第四诫约自毁。文别有三。初自毁。次起恶。后招报。就自毁中。先法。后喻。此即初也。如经可知。   经。如师子身中虫(至)非外道也。   释曰。第二举喻重释。释此喻相。如莲华面经。佛告阿难。譬如师子。命终身死。若空若地。若水若陆。所有众生。不敢食彼师子身肉。唯师子身自生诸虫。还自啖食师子之肉。阿难。我之佛法。非余能坏。是我法中诸恶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祇劫。积行勤苦所集佛法。解云。彼经但喻出家比丘。不同此经通喻道俗。   经。坏我佛法(至)至于百岁。   释曰。第二明起恶。恶有三种。一坏法得罪恶。二正教不行恶。三恶增寿减恶。   经。其坏佛教(至)连祸纵横。   释曰。第三招报。于中有三。初法。次喻。后合。此即法说。于中有三。初明现报。次显生报。后辨后报。此明现报。有其五种。一坏佛教。二无孝子。三六亲不和(父母兄弟夫妻)。四天神不祐等。五灾怪不绝。   经。死入地狱饿鬼畜生。   释曰。第二显生报也。   经。若出为人兵奴果报。   释曰。第三辨后报也。广辨三报。具如别章。   经。如响如影(至)火灭字在。   释曰。第二举喻。喻有三种。初之二喻。喻其现报。如有声形。响影必逐。有现业处。报定同时故。后之一喻。喻生后报。如人夜书。火灭字在现业虽灭。二报仍在。或可前二通喻三时。若有三业。必有果随。如声形处。必有响影。   经。三界果报亦复如是。   释曰。第三合法。应知。   经。大王(至)如兵奴法。   释曰。第五诫使役也。文有四别。一横制。二使役。三摄录。四示过。横制有三。一能制人。二横制诫。三属当白衣。是兵奴法也。   经。若我弟子(至)是兵奴法。   释曰。第二使役也。文有三节。一立籍。二强使。三显非佛弟子。是兵奴法。   经。立统官摄僧(至)兵奴之法。   释曰。第三摄录也。文有四节。一官摄。二典摄。三僧摄。四属是狱囚。兵奴法也。   经。当尔之时佛法不久。   释曰。第四示过也。   经。大王(至)非佛法僧。   释曰。第六诫自咎也。破国等缘。自作自受。非佛法僧。   经。大王(至)常所行道。   释曰。第七诫谬信也。文有四别。一示善。二示恶。三谬信。四示过。此即示善。此经乃是七佛法器。十方诸佛常所行路。故应流通。   经。诸恶比丘(至)破国因缘。   释曰。第二示恶也。诸恶比丘求名利故。于王等前。自说破法破国因缘。比丘自说。名为破法。教王令作。名为破国。   经。其王不别(至)不依佛法。   释曰。第三谬信也。王等不知求名利故。信受谄言。横作法制。不依佛诫。   经。是为破佛(至)正法不久。   释曰。第四示过也。信他谄语。不依信佛言。定是破佛国因缘。法灭不久也。   经。尔时十六(至)失光不现。   释曰。自下第二大众奉持。于中有二。初人王伤感。后天王嗟叹。前中有二。初明伤感。后显受持。此即初也。十六大王闻佛七诫未来恶事。悲泣出声。震动三千。诸光不现也。   经。时诸王等(至)当如佛教。   释曰。第二受持佛教。依如佛诫。不敢违逆。   经。尔时大众(至)是无佛世。   释曰。第二天王嗟叹。谓天王等。嗟叹恶时。无佛出世。是空虚也。   经。尔时无量(至)阿须轮王。   释曰。自下第二大众奉行。于中有二。初明能受人。后显所受法。此即初也。文有三节。一是菩萨。二是声闻。三是杂品。   经。闻佛所说(至)波罗蜜。   释曰。第二结所受法。闻佛所说二护因缘。顶戴受持。奉行此法也。   仁王经疏卷下(末)